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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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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公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包括单位报账会计领取的备用金,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各种待结算款项。

第三条 职工借款主要用于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会议费;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

第四条 借款原则

(一)限额领取备用金。单位报账会计只能在定额内领取备用金。单位备用金的定额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综合预算指标、工作性质和业务量的大小核定。

(二)单位职工借款应先从报账会计备用金中支付,备用金不足支付的,由报账会计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业务。

(三)非本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予借款。

第五条 借款程序

(一)单位报账会计领取备用金。由报账会计本人出具借据,经单位领导签核后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财政部门将款项支付到报账会计备用金账户。

(二)备用金以外的其他借款,应由借款人出具借据,经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报账会计办理。借据要详细注明借款原因、金额和还款时间。其中外出学习、开会借款要附学习、会议通知;外出招商借款要附单位证明文件,说明招商路线、外出时间等。

(三)用备用金支付的借款,财政部门受理时,将款项支付到报账会计备用金账户;备用金不足支付的借款,财政部门受理时,将款项直接支付到借款人账户。

第六条 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10日内,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账手续,核销借款。其他特殊用途的借款应在计划还款期内及时归还。凡以前借款未结清的,不予再次借款。

第七条 单位应设置“个人借款备查簿”,由报账会计及时登记,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前3日内提醒借款人。

第八条 职工借款超过还款规定期限1个月仍不还款的,单位应出具催款通知,仍然不还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出具扣款通知。财政部门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九条 职工调离原单位,应结清原单位所有借款。未结清借款的,原单位不得开具工资转移证明,超过1个月仍不还的,原单位应出具经领导签核的扣款通知,财政部门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十条 备用金管理

(一)单位报账会计要据收付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及时登记备用金收支日记账,保证日清日结;按月分别编制“单位备用金对账单”和“备用金余额调节表”与财政部门和银行卡核对;按月做好库存现金的盘点工作。

(二)每年12月底,报账会计应缴回所有备用金,次年1月,重新办理领用手续。报账会计在12月底未足额缴回备用金的,财政部门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备用金借款还清为止。

(三)单位和报账会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备用金的。

2、以白条抵顶备用金的。

3、挪用和贪污备用金的。

(四)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备用金的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前单位职工借款尚未归还的,应在本办法下发后1个月内将前欠款全部还清,逾期不还的,由单位出具扣款通知,财政部门依据通知停发借款人工资。

第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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