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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案--防疫工作材料

时间:2019-09-16 21:19:35    下载该word文档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为了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妥善处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紧急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1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全省气象部门非典型肺炎防治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分工为:

长王江山:负责工作小组全面工作

副组长陈哲明:负责组织工作

成员郭志云:协助陈哲明同志负责协调、落实工作

章维东:负责防治非典型肺炎经费保障工作

吕本义:负责政治思想和防治非典型肺炎宣传工作

刘维功:负责气象部门离退休职工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吴建军:为省局防治“非典”工作联络员。负责局大院公共区域卫生、消毒,安全、保卫的领导工作。负责与辖区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系。

2、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省局办公室负责。

3、全省各级气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地方政府的统一安排,制定各自的防治预案。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也应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本单位的防治工作。各单位要确定一名“非典”防治工作联络员。

二、应急预案

(一)全省各级气象部门要严格遵守《青海省气象局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青气办发200311)和工作小组第一号通知精神。
(二)青海省境内未出现疫情时,气象部门职工及职工家属,要按照当地政府和省局的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本单位的预防工作,认真落实省局紧急通知的各项要求。凡出现不明原因的咳嗽、发烧、全身酸痛等病状和体征时,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并立即到医院检查。患者单位领导也应立即向省局工作小组报告(电话:0971-*******6353 夜间及节假日6145537,传真:0971-******* notes邮箱:办公管理/办公室/青海/CMA@cma,并向就诊医院了解患者详细情况。
(三)如果媒体公布青海省境内出现疫情时,全省气象部门即实行每天疫情报告制度,各州、地、市气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密切注意本单位疫情情况。每天下午17:00以前上报本单位疫情情况,如出现可疑情况要立即向所在地区指定医疗机构报告,并上报省局工作小组。
(四)当气象部门出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出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地区的气象部门,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将疫情详细情况(包括患者情况、与患者接触人员情况、拟采取的措施等)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省局工作小组在接到州(地、市)气象局报告后,也应立即上报省政府和中国气象局,并直接向疫情发生地气象部门了解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2、出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地区的气象部门,对必须值班完成的业务工作(如:测报、通信、预报、自动站保障、人工影响天气等)的值班人员,应由单位组织集中轮休,与外界完全隔离,并安排专人负责值班人员的饮食及日常生活保障,确保值班人员安全,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行。其他同志应安排在家休息观察。并请当地专业防疫人员对患者所在办公楼、住宅楼定期消毒。

3、各单位防治“非典”的有关工作同志应安排24小时值班。随时将本单位疫情情况上报工作小组和地方政府,省局工作小组应及时了解患者诊治情况,按中国气象局和省政府要求上报。
(五)在疫情结束前,省局取消各类培训班及全省性会议、区域性会议。各单位不得擅自召开会议,不得邀请外省同志来青海。节假日期间本省职工不得出省旅游,不安排集体活动。
(六)加强宣传教育,维护正常工作和生活程序,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防治宣传,及时解释疑惑,消除不必要恐慌。
(七)责任追究:对出现“非典”时,因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疫情传播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时,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主题词: 传染病 防治 预案 通知
抄报:

办公室 200 印发

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一、目的

流行病学调查是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关键措施和重要工作环节。做好SARS流行病学调查对于指导疫情的预防和控制至关重要,其主要目的是:

1.核实诊断,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⒉确定和追踪密切接触者及一般接触者,进行分类管理,防止疾病的进一步传播。

3.掌握疫情波及范围和影响因素,为疫情的处理提供依据;

4.为进一步阐明疾病自然史、流行病学特征及规律提供研究线索。

二、工作内容

1.病例的个案调查

2.接触者追踪

3.资料管理和利用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病例的个案调查

1.医院所在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SARS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最短时间内派出流调人员对报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原则上每例病人至少由2名专业人员共同完成调查。

2.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尽可能由病人自己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对于不详或有可疑的地方可通过病人家属或医生等其他知情者补充或核实。如病人病情较重或死亡,无法直接调查时,应通过其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完成调查。

3.按照SARS病例个案调查表(附表1)进行个案调查,个案调查基本内容:病人的基本情况、临床表现、临床实验室检测结果,以及患者发病前后的活动情况和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情况。调查表填写要完整,字迹要清晰。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SARS病例的订正报告或转归报告时,应及时做好随访和相关信息的补充调查,进一步完善个案调查表。

对病人进行随访时,要注意了解病人健康恢复情况。

(二)追踪接触者

1.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根据个案调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及时开展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和管理。调查内容详见“SARS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附表2)。

2.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

在个案调查的基础上,及时做好接触者信息的通报,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接触者实施管理。

(三)流调注意事项

1.流调人员应按照有关SARS防护指南的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2.流调人员调查时应注意发现病人隔离管理和消毒、防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四)资料的管理和利用

1.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实行计算机个案化管理,调查表的数据库要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的质量控制和分析利用,并及时向上级疾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分析结果,以指导疫情控制工作。

3.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资料和汇总分析结果以及调查报告均要及时整理归档。

日前,我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就加强做好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一步作出专门部署和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防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反复与其他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统一部署、检查和落实,明确责任和任务。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传染病预防、疫情监测、报告、处理的监督检查。二要加强呼吸道传染病的预防工作。要针对呼吸道传染病的特点,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在组织做好计划免疫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推广有关安全、有效的非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预防相应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要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结合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开展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咨询,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三要规范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认真组织制定呼吸道传染病监测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切实做到疫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四要对发生的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迅速组织控制处理,严防疫情的扩散蔓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卫生防病局)

省卫生厅:只要出现一种即对预警病例进行隔离治疗

  为及早发现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广东省卫生厅昨天公布了《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早期预警方案》(下简称《预警方案》)。《预警方案》列出10种情形,只要发生其中之一种,即视为出现SARS疫情预警指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医疗部门必须立即采取相应行动,《预警方案》即时启动。

 
  出现指标之一即隔离预警病例

  监测医院发现符合SARS疫情预警指标之一的情况,应立即对SARS预警病例进行隔离治疗至实验室检测结果排除SARS,并按照处理SARS有关规范,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医院消毒等各项措施,同时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

  经当地疾控中心调查核实为符合SARS疫情预警指标的,应立即报告同级卫生局和上级疾控中心。

  卫生局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床、流行病学、检验等相关专家会诊、调查、分析,并组织做好各项措施。在排除为SARS病例前,应追溯病例的接触史并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全省21个地级市均为监测点

  根据《预警方案》规定,全省21个地级市均为监测点,其辖区内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作为监测医院。所有排除了诊断明确(细菌、支原体、衣原体、已知病毒等)肺炎病例的不明原因肺炎患者均为监测对象。

  《预警方案》要求,医院对就诊的每一例呼吸系统发热病例按要求进行登记。诊断为疑似SARS的发热病例立即转入SARS定点收治医院隔离治疗。对就诊的每一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填写《广东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报告卡》,同时采集咽拭子或咽漱液和全血,2小时内送当地疾控中心。

  十大SARS疫情预警指标

  1、出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或重点人群发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死亡;

  2、医疗机构内门诊、急诊、发热门诊、呼吸科、放射科等科室或部门内出现一例或以上的医务人员被诊断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从事SARS病毒学研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肺炎;

  4、接触野生动物的人群发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5、不明原因的肺炎病例死亡;

  6、同一家医疗机构14天内出现两例或以上的医院工作人员被诊断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714天内,同一家庭、单位或学校内出现两例或以上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8、同一家医疗机构14天内出现两例或以上医院内获得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914天内,出现两例或以上有流行病学接触史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0、一旦发现符合疑似SARS病例(可疑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可能病例)定义的病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管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任务。
        第五条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清洁环境,提高群众防治意识,发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切断传播途径。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七条  卫生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区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防治经验的交流;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支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以下简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必须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部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疫情信息网络。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监测与预警;
       (二)对疫情报告进行汇总、分析、评估;
       (三)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四)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
       (五)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六)对疫点进行隔离控制和消毒;
       (七)对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八)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
       (九)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和医学咨询服务;
       (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必要时,向集中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派驻人员,协助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学研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对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科学研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时,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及时到达现场, 调查登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二)对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情况采取集中隔离或者分散隔离的方法进行医学观察;
      (三)对医疗机构外被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条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拒绝配合的,请公安机关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死亡后,尸体处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立即消毒、就地火化。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可以对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二十二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以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控制措施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指定专门机构和车辆负责转运工作,并建立安全的转诊制度。
        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隔离、消毒条件,配备必要的救治设备;对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分开隔离治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负责收治可疑发热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乡(镇)卫生院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立发热病人隔离观察室, 发现可疑发热病人时,及时通知县级医疗机构派专门技术人员诊断或者转诊。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传染病医疗救治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如实报告疫情;
      (二)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诊断、治疗任务,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治疗水平;
      (三)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四)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五)对医护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
      (六)宣传疾病防治科学知识;
      (七)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他防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卫生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使用有效防护用品,防止医务人员感染。
医务人员应当增强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意识,接受专门的业务培训,遵守操作常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人口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当按照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及时送当地指定的专门收治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病人。对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实行免费医疗,所发生救治费用由政府负担,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购进医疗防护用品、药品和医用器械,必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办法进行,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
       (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
       (三)公共场所的消毒;
       (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
       (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 防护用品的质量;
       (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领导、协调机构,组建预防控制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组织和协调技术攻关。
卫生部组织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指导原则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医疗救治队伍,加强对农村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严重地区的疫情控制、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村地区控制疫情的能力和诊断、治疗水平。
        第三十五条  卫生部根据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协调卫生资源,调集医疗卫生人员参加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参加防治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
      (二)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三)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试行)

 

一、前言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寄生虫病。据2002年全国血吸虫病调查统计,我国现有血吸虫病病人81,钉螺面积35.2亿平方米。目前血吸虫病在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五省湖区及四川、云南两省部分山区流行较为严重。当自然环境因素突变,如特大洪水、干旱、地震后,可造成钉螺扩散、感染性钉螺密度升高、人群感染机会增加,血吸虫病急性感染人数剧增。为了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暴发流行,加强对血吸虫病重大和突发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目的

确保一旦发生血吸虫病暴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案启动条件

凡发生血吸虫病暴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即启动本预案。

对于既往无疫情或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发生本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时,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有关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判定和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人诊断标准,参照《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和处理》(GB15977)执行。

(一)急性血吸虫病

1、疑似病例标准

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2、临床诊断标准

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环卵、血凝、酶标、胶乳等血清免疫反应阳性(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阳性且稀释度≥110,酶标反应阳性,胶乳凝集试验阳性且稀释度≥110)。

3、确诊病例标准

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

(二)暴发疫情标准

1在原无疫情或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发现感染性钉螺、血吸虫病新感染或急性感染病例。

2、在血吸虫病流行区2周内连续发生2批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每批5人以上;或在一处感染场所连续发生急性感染3人以上。

四、对策与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在发生血吸虫病暴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可根据疫情趋势和控制暴发流行的需要,成立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卫生、财政、农业、水利、宣传、教育、公安以及爱卫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疫情处理所必须的人员、防治经费和各种预防、治疗和灭螺药物,确保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落到实处。

卫生行政部门(血防部门)应成立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其他相关医疗机构参加的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研究制定暴发疫情控制方案,并组织落实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

2、加强疫情报告

当发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或在既往无疫情地区发现首例当地感染的确诊病例时,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血防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报告。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部门)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不得瞒报、漏报、缓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暴发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卫生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在处理暴发疫情时,可建立临时的疫情报告制度,如实行疑似病例日报或零报告等疫情动态报告等。

疫情发生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认真如实填写“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报告表”(附表1)和“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病学调查表”(附表2,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

如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重大疫情,应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掌握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的流行规律,查明传染来源、传播途径和疫情波及的范围,阐明流行因素,为及时制定暴发疫情控制方案提供科学依据。调查方法主要有个案调查与暴发调查两种。

(1) 对散发性急感病例开展个案调查,了解急性感染患者的发病原因及疫源地现况,以便控制疫情蔓延,积累资料,作为当地流行病学分析的基础。调查内容包括一般项目、临床项目、防治措施、调查时间和调查者签名等。

(2)暴发疫情调查主要用于群体急性感染,目的是确定暴发的原因,防止再感染。调查内容包括疫点范围内查病、钉螺和感染性螺调查、尾蚴调查、疫水接触调查、病例个案调查及相关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综合分析急感暴发的影响因素,制定系统的治理方案。暴发疫情调查结果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疫情核查和暴发疫情控制的技术指导,并将处理结果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控制血吸虫病暴发疫情的措施

1)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血防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队,深入疫区进行救治。对发现的所有急性血吸虫病感染病人,应按“血吸虫病防治手册”规定的治疗方案及时予以治疗,防止误诊。

2)对有疫水接触史的疑似病人,要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认真做好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工作。在未发生急性感染症状以前进行早期治疗,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发生。早期治疗的时间应在首次接触疫水4周左右进行,吡喹酮顿服剂量为40/体重或者在接触疫水后2周用蒿甲醚或青蒿琥酯进行早期预防。

3)在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的地区,对居民居住地周围有螺水域和滩地等易感地带进行药物灭螺、灭蚴,建立安全生产作业区和生活防护带。有条件时,可在紧靠居民生活区的螺点,特别是有阳性钉螺分布的地区,彻底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消灭钉螺。

(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测和管理。参加防洪抢险的解放军、武警官兵返回驻地后4-5,以吡喹酮60/体重二日疗法治疗,也可先用血清学方法过筛,阳性者予以治疗。对在流行季节进入阳性螺区捕鱼、放牧、水上运输和抗洪抢险等作业人群,应进行登记,作好个案记录,特别是对非流行区的外来水上作业人员,要督促其作好个人防护,做好记录,并发放药物,保证其离开后不发生急感。

(5)加强对居民临时居住地的饮用水卫生处理,50kg饮用水加漂白精0.5g或漂白粉1g进行处理,30分钟后可以饮用。对参加防洪抢险的解放军、武警官兵和居民临时居住地附近有钉螺分布的小水域和滩地可用氯硝柳胺进行处理,杀灭尾蚴和钉螺。喷洒剂量为2-3g/m2;浸杀剂量为2-3g/m3水体。

(6)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在疫区迅速开展急性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加强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要提倡安全用水,不在有螺水域进行洗衣、游泳、戏水、捕鱼捞虾等生产、生活活动。因生产、生活和抢险救灾必须接触疫水时,要在接触疫水前对身体的暴露部位涂上防护剂。

五、疫情控制效果评价

疫情控制期间,在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的基础上,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

暴发疫情控制,要注意加强疫区的螺情、病情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并将疫情发生后的血吸虫病疫情变化及时上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

(试行)

 

一、前言

疟疾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要寄生虫病和传染病。全球每年有2000万人感染疟疾,超过200万人死于疟疾。我国曾是疟疾的主要流行区,60年代和70年代两次大范围暴发流行期间,我国每年的疟疾病例超过2000万。目前我国的疟疾流行虽然在多数地区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云南、海南两省仍是我国疟疾的高传播地区,抗药性恶性疟仍在不断向其他省、区扩散,我国中原地区部分省的疟疾流行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每年都有局部暴发流行的报告。由于疟疾具有传播快、易反复的特点,在疟疾流行环境与条件未得到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出现疟疾暴发流行的潜在威胁依然存在。为有效控制疟疾的暴发流行或突发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二、目的

一旦发生疟疾暴发流行,能迅速查清疫情,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案启动条件

凡疟疾病例在短期内与往年同期相比呈几倍甚至数十倍增长,或出现凶险病例增多,甚至伴有死亡病例,确定有可能出现疟疾暴发流行时,即启动本预案。

疟疾病人诊断标准参照《疟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89)执行。

1、疑似疟疾病例诊断标准

1)患者有发热症状,体温超过38,并伴有畏寒、头痛,但无其他上呼吸道和消化道临床症状。

2)未能进行实验室病原学检查(显微镜血涂片、病原免疫学或病原基因检查)或检查结果阴性。

3)采用抗疟药治疗后未能证实是否有效。

2、疟疾病例诊断标准

1)患者有发热症状,体温超过38,热型具有典型的疟疾周期性发作特征。

2)实验室病原学检查(显微镜血涂片、病原免疫学或病原基因检查)结果阳性。

3)采用抗疟药治疗并证实治疗有效。

3、暴发流行的判定标准

疟疾病例在短期内与往年同期相比呈几倍甚至数十倍增长,或出现凶险病例增多,甚至伴有死亡病例。范围波及2个或多个县的称为大范围暴发流行,范围仅局限于数个乡镇的称为局部暴发流行,范围仅局限于个别自然村的称为点状暴发。

四、控制暴发流行的对策与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在发生疟疾大范围暴发流行或局部暴发流行时,疫情发生地可根据疫情的发展趋势和控制暴发流行的需要,在疫区成立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卫生、财政、宣传、教育、农业、公安以及爱卫会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疫情处理所必需的人员、防治经费和物资,确保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落到实处。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生虫病防治所)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的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研究确定控制暴发流行的技术方案,并立即组织落实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

2、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生虫病防治所)在接到可能发生疟疾暴发流行的疫情报告时,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赶赴疫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暴发流行的性质、范围、强度及主要原因,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1)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式按报告发病率的高低和距疫点的距离,确定若干个调查点。

2)采用核查乡村各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表、发热病人血检登记表、抗疟药处方,并通过疫区居民现场走访调查、疟疾病人个案调查、居民或小学生带虫调查等方法确定暴发流行的范围、强度和疟原虫种类。

3)必要时应进一步进行媒介调查以确定主要传播媒介(情况紧急时媒介调查可推迟进行)。

4)在出现疟疾暴发流行的地区,所有县、乡(镇)医院均应开展发热病人血检,对所有发热病人进行血检。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寄生虫病防治所)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组对疫区进行疫情核查和暴发疫情控制的技术指导,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3、加强疫情报告

当发现有可能出现疟疾暴发流行或突发疫情时,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不得瞒报、漏报、缓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疟疾暴发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卫生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在处理恶性疟暴发疫情时,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必要时可实施应急疫情报告制度,如疑似病例日报或零报告制度、疟疾疫情动态报告等。

疫情发生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认真如实填写“疟疾暴发疫情报告表”(附表1)和“疟疾暴发流行病人个案调查表”(附表2,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4、做好疟疾暴发疫情控制工作

1)积极抢救治疗病人

对所有已发现的疟疾病人和疑似病例,应按照我国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规定的治疗方案,予以全程足量的规范治疗。对重症恶性疟患者和凶险病例应及时收治住院,并给与积极救治。

2)高危人群的预防服药

在疟疾暴发流行地区,对发病率10%的乡村可根据不同情况,以乡、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选择乙/伯、氯喹或哌喹实施全民或重点人群预防服药。

3)媒介控制措施

对嗜人按蚊地区出现的暴发流行或暴发流行地区的中华按蚊密度有异常升高时应实施媒介控制措施。可根据不同情况,以乡、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采用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进行人、畜房杀虫剂滞留喷洒或药物浸泡蚊帐。

4)开展疟疾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改变室外露宿的习惯,合理使用蚊帐,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五、暴发流行控制效果的评价

在疟疾暴发流行控制期间,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查的结果,对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动态分析。

疫区在实施控制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后,新发病例显著减少,月疟疾病例数降至与往年同期相近或低于往年同期水平时,可视为暴发流行已得到初步控制,可转入常规防治和监测,并在1个月内向卫生部报告调查和处理结果,同时抄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全国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应急处理预案

(试 行)

 

一、前

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O157:H7感染性腹泻是近年来新发现的危害严重的肠道传染病。该病可引起腹泻、出血性肠炎,继发溶血性尿毒综合症(HUS)、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TTP)等。HUSTTP的病情凶险,病死率高。1982年美国首次发现该病以来,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相继发生了暴发和流行,其流行已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近几年,我国已陆续有十多个省份在食品、家禽、家畜、昆虫、腹泻病患者中检出该致病菌,存在着疫情暴发、流行的潜在威胁。为了有效控制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的突发疫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目

确保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案启动条件

凡发生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暴发疫情,即启动本预案。对于既往无疫情的地区发生首例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确诊病例时,可按照本预案执行。

有关暴发疫情判定和病人诊断标准,参照《全国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监测方案(试行)》执行,即:

1.疑似病例标准

1   有鲜血便、低烧或不发烧、痉挛性腹痛的腹泻病例;

2   腹泻若干天后继发少尿或无尿等表现的急性肾功能衰竭病例;

3   腹泻病人粪便标本O157抗原免疫胶体金方法检测阳性者。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即为疑似病例,其中(3)为新增标准。

2.确诊病例标准

疑似病例或其他腹泻病患者,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即为确诊病例:

1   从粪便标本中检出产生志贺毒素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或恢复期血清O157脂多糖(LPSIgG抗体呈4倍升高;或经蛋白印记试验证实血清标本有与O157 LPS、或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溶血素、或志贺毒素分子量一致的特异性抗体;

2   在流行区内,经省级专家组确认,与确诊病例流行病学密切相关,并排除其它疾病的疑似病例,为临床符合病例;

3   腹泻病例的粪便中分离出不产生志贺毒素1或志贺毒素2及其变种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亦为确诊病例(不产毒)。

3.暴发疫情标准

1   1个县(区)或相毗邻的县(区)境内,2周内发现不少于10例的具有显著的流行病学联系,且无其它原因可解释的疑似病例;

2   1个县(区)或相毗邻的县(区)境内,2周内发现不少于3例的确诊病例。

 

四、对策与措施

1.组织领导,部门配合

在发生暴发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可根据疫情趋势和处理工作的需要,成立疫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卫生、财政、宣传、工商、教育、农业、建设、公安以及爱卫会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做好各项预防与控制工作。要及时安排疫情处理所必需的防治经费和物资,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落到实处。

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由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紧急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研究制定疫情控制方案,落实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

2.加强疫情报告

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暴发疫情,或既往无疫情地区发现首例确诊病例时,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逐级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暴发疫情报告后于6小时内报告卫生部。

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在处理暴发疫情时,可建立临时的疫情报告制度,如实行疑似病例日报或零报告制度、腹泻病疫情动态报告等。

3.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在疫区迅速开展预防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正面宣传,教育群众加强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把住病从口入关。要让群众知道肠道传染病的传染来源和主要传播途径,特别是食品加热烧熟的重要性,不食生冷变质食品,不喝生水,剩饭菜要充分加热,不吃未烧熟或腐败变质的食物。教育群众一旦出现腹泻症状,应早报告,及早规范地治疗,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抗生素,要让群众知道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治疗感染性腹泻可能会加重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者的病情,诱发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后果的发生。要让群众知道,充分加热可有效杀灭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家庭卫生习惯是预防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的最简单、有效、经济的手段。

4.开展“三管一灭”(管水、管粪、管饮食,消灭苍蝇),切断传播途径

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取缔无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停业整顿,对可疑食品可暂时封存,暂停其生产和经营,必要时销毁处理。对与疫情发生有关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病原菌检查,发现腹泻病人和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经连续三次(间隔3天)粪检阴性,方可解除隔离。疫情流行期间,在疫点、疫区内不得举办聚餐、宴请活动。

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强对疫区周围及直接关联水源的检测。在疫区必须对饮用水源进行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的取样检测。要立即封锁或停用被污染的水源,对生活供水系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疾病暴发流行期间要适当提高加氯量,以保持标准余氯量,确保供水安全。对分散式给水的地区,要加强井水、缸水的消毒,防止经水传播。

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通过清理粪便、垃圾、污水,改善环境卫生状况,消灭苍蝇孳生地。落实防蝇措施,做好室内外消毒杀虫工作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迅速降低苍蝇密度。

疫区的家禽、家畜要严格管理,实行圈养,避免人畜混居,禽畜粪便要集中堆放,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动物特别是进口种畜种禽带菌率较高,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政府疫情控制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由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5.病人的隔离治疗

对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病人的治疗以对症支持疗法为主,可以使用微生态制剂,原则上不用止泻药和抑制肠蠕动的药物。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病人和疑似病人(包括粪便标本O157抗原胶体金方法检测阳性的腹泻病人)禁止使用抗生素,疫区内的其他一般腹泻病人应慎用抗生素。对密切接触者可进行预防性服药,首选微生态制剂。

隔离治疗期间,要注意对病人的排泄物随时进行严格消毒和处理。对受污染的用具、物品和场所等要分别予以消毒处理。

6.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要重视和加强暴发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在核实诊断、确证暴发的基础上,根据疫情发生特点,制订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疫情发生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染来源、传播途径和疫情波及的范围,阐明流行因素,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为疫情的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五、疫情控制效果评价

疫情控制期间,在卫生监督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的基础上,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制措施的实施效果。

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在发生最后一例确诊病例后,2周内无新发病例,可经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核定,转入常规监测防治。疫情处理结束后,要在1个月内向卫生部报告调查和处理结果,同时抄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原则,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一)任务与目标

通过本工作方案的实施,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机构的组织协调,完善监测信息报告,强化预警预测,提高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疫情传播,降低病死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原则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强化培训,演练为主;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病例诊断与疫情报告

(一)病例诊断及报告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临床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程序进行报告。

()首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判定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成立由临床呼吸道疾病、传染病、流行病等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专家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省内首例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的报告,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专家组进行判定;卫生部接到各省首例临床诊断病例的报告,应于24小时内派出国家级专家组进行判定。

三、预防与控制

(一)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鼓励群众自觉报告疾病和举报疫情以及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建立完善“95120信息服务、信息收集分析工作。

()病例与密切接触者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按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判定、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

医疗机构要协助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三)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地区的防治工作

1.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各级医院要对照卫生部颁布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工作规范,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汲取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和隐患,建立和完善发热病人就诊工作流程。采取以严格的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为主导的预防院内交叉感染的综合性措施,杜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源性感染。

2.加强学校防治工作

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坚持晨检制度。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时,要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力量调查处理。

3.加强京津沪穗等流动人口多的城市的防治工作

流动人口多的地区,要重点做好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较大规模流行的准备工作,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通过流动人口扩散。

各地要注意改善农民工的住宿条件,加强健康教育,提供便利,使农民工有病及时就医。

4.加强农村地区传染病防治工作

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农村地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的重点是疫情监测和报告、预防医院院内感染。

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健康教育,加强对外来人员(包括外出返乡的农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的管理和监测,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分散接诊、安全转运、分类隔离、集中救治、加强防护,真正做到早隔离、早治疗,尽最大可能降低病死率,防范医务人员感染。

具体参照《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五)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密切接触者管理

各地指定具备呼吸道传染病急救和隔离条件的医院,就地集中隔离治疗病人。对所有疑似病人要立即送指定医院或病区隔离治疗。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应分开隔离。

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医学观察2,一般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必要时集中观察。

(六)疫点消毒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对疫点(包括患者住所、工作场所等)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工作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执行。

(七)交通卫生检疫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由有关部门根据疫情情况依法进行。

四、医疗救治

(一)病人的诊治

1.医院门(急)诊做好预检工作。发生非典疫情地区的医院(范围由2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的病人,要转至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处理。

医院预检分诊点要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传染病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师,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

2.指定医院继续保留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接受到本院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

3.指定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

(二)病人转运与转诊

在预检分诊点发现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由接诊医院或急救中心转运至发热门(急)诊就诊。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要穿戴隔离衣、手套和符合医用标准的口罩。

对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转运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医院要加强门(急)诊的通风;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在门(急)诊配备洗手设备和必要的手消毒剂,医护人员接触病人前后均应洗手。

(四)非典病例报告管理。医院要指定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并加大对门(急)诊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热门(急)诊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主管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医院感染控制部门要做好消毒防护工作,防止医院内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转运至定点医院治疗。

(五)设立救治专家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充实救治专家组。专家组主要由呼吸科、传染病科、重症监护科、医院感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五、预警与应急

(一)事件的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生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

一般事件是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重大事件是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地);

特大事件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卫生部组织专家评估委员会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的预警级别,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调整级别。

(二)应急反应

1.一般事件反应

1)发生地卫生部门应急反应

①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控制。

②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和医学观察,以及疫点的消毒等;

③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的治疗、发热门诊的接诊、医院内感染的控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工作等;

④卫生监督机构督促检查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发生地省级卫生部门的应急反应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后,立即组派临床和流行病学专家,对报告的病例进行判定,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部进行报告;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协助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地进行疫情处理。同时向全省卫生部门发出通报,要求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即日起进入应急状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零报告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监督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应急基金和储备的物资。

3)卫生部应急反应

①卫生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②对全国首例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应组织临床和流行病学家到现场进一步判定。

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疫情通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即日起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监测,监督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

④组织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有关医疗机构到各省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

4)未发生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应急反应

24小时值班制;

②加强监测,实行零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各级医疗卫生部门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2.重大事件的应急反应

(1)发生地省级卫生部门的应急反应

除做好一般应急反应所规定的工作外,还应组织多学科专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对需多部门参与疫情处理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议有关部门协助参与疫情处理。必要时,提请启动省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处理预案。

(2)卫生部应急反应

①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建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必要时,提请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处理,并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②组织国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督察与指导,直接参与疫情调查和处理。

③向未发生疫情的省份及时通报情况,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本省内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防范。

3.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卫生部应急反应

①调集全国的医疗卫生资源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控制。

②发布、通报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

③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2)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疫情实际情况及防治工作需要,向省级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省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建议,并在各省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做好本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防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与应急准备

(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验和教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分析疫情趋势,充分论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91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卫生部。

(二)组织保障

1. 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与定点医院的设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按照《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有关规定,指定部分综合力量较强的医院继续保留或设立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指定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

2.物资贮备

各地要在10月底前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建设、改造和完善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补充必要的诊治设备,储备充足的治疗药品、防护设备、消毒器械和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试剂、通讯网络设备。

3.组织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信息管理等工作。下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指导组(临床、流行病、检验、消毒),负责临床救治、预防控制、监测报告、分析预警、健康教育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各医院设立救治专业队伍,负责病例的诊断治疗。省、地市两级要在10月底之前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意见》的要求,组建非典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国家、省、地、县要在9月底之前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完善信息报告网络。

(三)技术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今年1015日前,完成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的应急培训工作。

主要培训内容为《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及其它非典防治规范性文件、非典防治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病区设置及操作规范、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实验室样品采集与保管规范等。

(四)现场模拟演练

各省要于930日之前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分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和应急救治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卫生行政部门模拟演练内容重点为统一指挥、调度和协调机制以及应急反应能力、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设置和管理;医疗机构模拟演练内容重点为疑似病人的接诊、诊断与治疗的知识和技能,专家组对疑难病人的会诊、初步流调资料的采集、疫情报告、病人转运和隔离、个人防护和隔离病房操作规范、隔离病房消毒和管理、医疗废物处理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模拟演练内容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与管理、重点场所消毒、个人防护等。

七、监督与管理检查

() 组织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属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一把手负总责、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本方案要求并结合当地防治工作实际,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在组织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形成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对防治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二)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加大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消毒产品、医疗防护用品的质量抽检工作,强化消毒产品的消毒效果监测。

10 月份,卫生部组织各省交叉检查,重点检查准备情况和组织演练。卫生部党组成员要到重点地区督导工作。

督导检查重点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应急队伍建设、信息监测网络、医疗救治网络建立运行情况和物资贮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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