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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时间:2020-04-14 01:47:56    下载该word文档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优点:

1、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充分体现了合伙企业的自治性,突出了合伙协议的作用,大部门除了协议没有约定的才适用规则,体现了协议——“小宪法作用。

2、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3、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4、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减少开支

5、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6、出资方式多样,劳务(有限公司无),评估作价都可以合伙人协商。

缺点

1、相对于会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个人独资企业

优点

1.创立容易。 例如,不需要与他人协商并取得一致,只需要很少的注册资本等。

2.维持个人独资企业的固定成本较低。 例如,政府对其监管较少,对其规模也没有什么限制,企业内部协调比较容易。

3.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缺点

1.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企业的损失会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

2.企业的存续年限受制于业主的寿命;

3.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优缺点

优点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投资的风险

其最能吸引投资人之处就是使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让到其股东身上(前提是股东能够说明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分裂)。在现代,人们从事商事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投资者都希望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者通过有限责任原则锁定了经营风险,可以避免了因其投资失败而倾家荡产,失去投资热情。法人投资者通过全资子公司形式,分别经营数种不同的业务,避免某一产业失败而拖累其他产业。采取这种方式经营的企业,对其债权人而言起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也不至于因为该企业某一产业的失败而危害到其整体的权益。这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使惟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有限责任意味着定量资本金的风险和无限利润的可能性,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最富有吸引力之处。正如美国前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1911年称誉:“有限责任原则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2、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

 公司内部里可以不设立传统的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将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可以由一人做大股东,兼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这一方面可以避免很多诸如股东之间意见不一致、债务纠纷等问题。另一方面在经营理念、运行机制上更加灵活、便利,如可以省去股东会议、董事会议执行的繁琐程序。可以使得股东可以直接参加公司业务经营,灵活迅速做出相应的决策。因此,从长远上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能够起到鼓励公司的设立,促进市场主体的增多,从而增加社会经济的活力的作用。                       

缺点

1、对债权人保护不利。

 一是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本单一的特点,所以它特别适于中小投资者。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集资性较一般的大公司相对比较弱,资金投入量往往较少,从而造成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比较差。当公司经营不善的时候,公司的唯一股东会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转移财产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优先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当公司的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将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分开,他只能就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追索。这样因股东转移财产而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清偿的事实,债权人只能默认和接受。

二是 自我交易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职员或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进行的交易,属于利益冲突交易中的一种。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在交易中可以使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偏离,以低价转让公司的财产或以高价收购股东的商品或服务。而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通过自我交易提高业务量或转业财产,所以很多国家禁止或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我交易。

三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可以兼任董事,按自己的意愿来决定付给自己的报酬。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利用这种方式慢慢地侵蚀公司的财产,并利用有限责任的追索权限制,使公司债权人失去公司资产保障,债权得不到清偿,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四是 通常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对外的投资和借贷活动,为了资产安全一般都会为此设定一定的条件予以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必须是经股东会或是董事会的同意之下方能进行。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只有一人,他可以按自己的志愿进行投资和担保。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投资和担保的名义将公司的资产转移,而公司的相对人往往无法掌握投资担保相对方的真实情况,因此也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转移财产逃避税      

目前税法缺乏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征纳作特殊规定,一些学者认为应对其分别收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样股东以分红的方式取得股息,按税法的规定要按20%的税率来缴纳,就很有可能减少分红。而在子母公司中,会利用转移财产,跨国公司则转移到国外以减少纳税。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在税法上制定了相应措施,也在国际上签订若干了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条约,但是仍然无法完全避免该情况的产生。通过这些方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每年逃避的纳税额是巨大的。

3、逃避侵权责任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特别当一人股东因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或者因管理不当,损害公司员工或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伤亡等情形,。由于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公司的财产相比巨额赔偿就很有限了,使得一人股东可以逃避侵权责任的追究。严重削弱侵权法的社会功能,将使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常常因为公司资产过少而得不到充分的补偿。有时一人股东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侵害消费者权益、或因无暇顾及某项事务而导致公司的无过错责任等情形,在有限责任原则下,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常常得不到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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