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量 保 证 协 议
甲方:
乙方:广州医药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真诚合作,互守信誉的原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愿就甲方销往乙方的商品(包括但不仅限于药品)达成如下质量保证协议: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甲方的原印公章,并在所加盖的原印公章范围内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其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GMP(GSP)证书》复印件。
3、甲方若首次向乙方供货或甲方的销售业务人员变换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由其企业法人代表签章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委托授权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甲方所供品种若为乙方首次经营品种时,甲方须向乙方按规定提供该品种合法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甲方所供药品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及有关质量要求。对所供的商品是假劣产品时,甲方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使乙方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因此而遭受损失,若乙方因此遭受罚款,赔偿等损失时,甲方须全额赔偿给乙方。
6、甲方所提供的商品如未出现质量问题,抽检商品由甲方承担;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被行政主管部门抽检的商品和费用以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7、甲方供应的商品发生说明书以外的不良反应而使乙方遭到客户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等给乙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甲方所供商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原件药品内必须附有药品合格证明。
1) 甲方所供的商品,在其使用的资料发生变更后(包括企业名称、品名、规格、效期、标准转正、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或凡涉及与药品相关的其他信息变更,需把新的变更信息及新的最小包装实样提供到乙方以备案。
2) 甲方发货到乙方的商品需与提供到乙方备案的最小包装实样及信息一致。
3) 由于甲方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9、甲方所供商品若为进口药品,应向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提供《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提供《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甲方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10、甲方所供药品在30件(含30件)以下应不超过1个生产批号;30—50件(含50件)不超过2个生产批号;50—100件(含100件)不得超过3个批号;100件以上不得超过4个批号。同一件药品大包装中不得有两个以上的批号混装;当有两个批号混装时,在其大包装和来货凭证上必须予以注明并确保准确无误。药品交货时,有效期在2年内的,距出厂期不得超过3个月;有效期在2年(含2年)以上的,距出厂期不得超过6个月。
11、甲方送货时,必须附随货凭证,并严格按照商品说明书内有关要求运送到乙方仓库验收场所。随货凭证可为:送货单、或出仓单、或发票的随货同行联、或货运单位的运单、或发运证明等。随货凭证的信息项应包括:收货单位名称、供货单位名称或生产厂商、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数、每个批号对应的件数,并要加盖来货单位经核准上述信息的原印章。
12、乙方遇到需拆开商品包装方能进行验收以致报损的情况,甲方应予以补偿乙方验收药品的数量;对于确实不能拆开包装验收的商品,在乙方的销售过程中,由于其内部不可检视原因引起的任何责任,需由甲方全部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
13、甲方承担所供商品质量(经法定检测部门确认)所发生问题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14、甲方应乙方要求直调商品时,发货前必须通知乙方质量管理部门办理对该品直调前的质量验收事宜,并向乙方提供合格证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货。
15、乙方认为必要时,可对甲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考查,甲方应提供方便。
16、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加强质量信息沟通,质量管理机构间建立直接的联系以快速解决相关质量问题。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收集产品质量信息并及时反馈给甲方。
17、乙方应将商品储存于其温湿度要求的相应库房中,由于乙方储存和养护不当,造成药品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18、甲方如未履行本协议,乙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乙方的利益免受损害。
19、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商议。商议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1、履行地点:广州市荔湾区。
22、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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