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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

时间:2011-07-18 11:13:49    下载该word文档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对我省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省政府给予扶持资金150万元,市政府扶持资金不低于150万元。每新增一户上市公司,对企业所在地市政府给予工作经费补助10万元。具体扶持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0711)执行。

  二、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直接融资。发展以中小企业贷款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共担管理工具,通过动产质押、第三方保证等方式构筑多层次的风险共担体系,满足多元化的中小企业信贷需求。

  三、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作为村镇银行当年收入核算。补贴期限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四、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和经营困难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经省地税局审批,在20121231日以前,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规定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五、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11日至2010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3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经省认定的40所大学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00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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