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克政办发[2012]18号
【发布部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07
【实施日期】2012.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2〕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的意见、国家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创造优良的投资发展环境,鼓励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来克州投资兴业,现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 行)
第一条 为创造优良的投资发展环境,鼓励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投资兴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的意见、国家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在克州投资建设产业项目的投资者,可采取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购买、参股、控股、兼并克州各类企业,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等投资方式来克州投资。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品牌商标、物资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方式进行出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对口援疆省市的产业援州企业,均可以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在克州投资建设产业项目的投资者,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的同时,可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1、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免收县(市)人民政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免交土地出让金。
3、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50%执行,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可再减半优惠。
4、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规定的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可把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创办新企业。
第四条 凡在克州投资建设产业项目的投资者,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的同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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