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试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
前 言
为保证高速铁路行车和人身安全,保持列车正常运行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在总结既有提速线和高速铁路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则共分十章和四个附录,阐述了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安全,故障的预防与处理,灾害监测系统,养路机械及专用车辆,人身安全,沉降观测、预防及处理,安全防护设施及周边环境管理,工务设备安全等工务安全相关要求。
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需要补充和完善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市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
本规则编制单位: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
本规则主要审查人:
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1.1.1条 为保证高速铁路行车和人身安全,保持列车正常运输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1.1.2条 高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落实安全防措施,防患于未然,保证工务安全生产稳定。。
第1.1.3条 铁路公司应保证工务设备安全、管理、检查、修理等费用的及时投入,以满足运输安全的需要。
第1.1.4条 铁路局是工务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和相关规定做好高速铁路工务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持工务设备状态良好,使之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第1.1.5条 对与工务有关的事故或故障,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1.6条 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按高速铁路管理。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应参照《铁路工务规则》执行。铁路局应细化相关规定,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2.1.1条 高速铁路工务从业人员按国家、行业和总公司规定,实行资格准入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2.1.2条 高速铁路实行天窗修制度。高速铁路上道检查、检测、修理均必须在天窗时间进行,未经准许不得在天窗时间外进入桥面、隧道和路基地段栅栏围。动车段(所)及其走行线、与高速铁路相邻的其他线路的检修作业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1.3条 高速铁路应实行垂直天窗;初期运营速度为200km/h时,如确需采取V型天窗,V型天窗时段邻线限速不超过160km/h,并应纳入运行图。
第2.1.4条 列车运行图天窗时间应固定,原则上不应少于240分钟。
在维修天窗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和季节特点,安排昼间检查天窗。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跨铁路局的由铁路局协商)。昼间检查天窗,不得进行设备修理作业。
第2.1.5条 因自然灾害、暴风雨雪天气、行车设备故障等原因或施工后阶梯提速期间,需对设备进行检查和处理时,应办理封锁手续,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仅上道检查和处理一条线时,邻线限速不超过160km/h。检查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必须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非常站控模式时为车站值班员)(以下称为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限速运行或封锁线路。
故障处理后需要现场看守时,本线限速80km/h及以下、邻线限速160km/h及以下。设备管理单位应在现场设看守人员和防护员。故障处理后限速地点,现场看守人员如需上道检查,应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如需作业,应办理本线封锁手续,作业后应严格执行质量确认。
第2.1.6条 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封闭一线施工、邻线行车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施工现场应做好物理隔离并按规定设置防护,作业人员和机具应严格执行避车制度。
第2.1.7条 上道作业、设备故障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设备管理单位应设驻调度所(非常站控模式时为车站)(以下称为调度所(车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在现场设现场防护员。
第2.1.8条 上道作业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和销记。
第2.1.9条 上道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人员、工机具、材料等逐一进行清点并做好记录;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对作业质量、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对人员、工机具、材料进行清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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