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通〔2010〕2号
永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丰镇集贸市场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民村,三甲村,镇直相关各站、所、办,永丰镇新民集贸市场管理协会:
根据镇党委、政府2010年2月4日会议研究决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丰镇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0年二月五日
宁洱文集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小集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集贸市场内外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宁洱文集农贸市场成立相关协会并由协会负责组织协调市场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章 集贸市场秩序管理
第四条 在市场内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时缴纳摊位费,不得漏交、拒交、欠交。严禁倒卖摊位,从中牟取暴利,一经查获,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强行收回该摊位使用权。摆临时摊位的经营户,须先到集贸市场管理协会办公室办理手续后方可按指定地点摆放;买月摊位的经营户须在即将满期的最后两场内到集贸市场管理协会办公室办理下月的摊位手续,逾期者集贸市场管理协会有权另行处理。
第五条 严禁无证经营,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坚持买卖公平,不准欺行霸市、短斤少两、掺杂使假、抬价骗买强卖、欺诈销售等经营行为,经营者做到文明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 门市经营户应在店内经营,不得超出指定范围经营,不得随意支设雨蓬,所经营商品不得超出主体建筑物,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其他临时设施。
第七条 严把商品进货渠道,防止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三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八条 各商业店铺要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抓好“防火”、“防盗”、“防骗”等三防管理。
第九条 鲜肉、水果蔬菜、粮食、牲畜市场严格按照挂牌指定区域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此类经营活动。
第十条 取缔所有流动摊点,严禁在公路沿线摆摊设点或用三轮车、人力车在公路上和街上游动经营水果、蔬菜等。
第三章 集贸市场内外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爱护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设施安全。集镇居民对任何损坏集镇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确保公共设施安全。
第十二条 严禁破坏公共设施,对任何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第四章 集贸市场内外下水道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倒在下水道中。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水道倾倒垃圾,或故意填塞下水道,各单位和住户对门前的下水道卫生设施负主要责任。
第五章 集贸市场内外各单位和住户门前实行“三包”责任制管理
第十五条 凡集贸市场内外居住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属于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十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包括责任人门前及院墙四周到人行道边缘区域。
第十七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要求。
(1)包卫生。1.坚持每天清扫,保持责任区内整洁干净。2.任何单位或个人,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并按规定缴纳代运费,违者,经教育后依据小集镇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50--200元处罚,并限期清除,逾期者重罚。3.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街道上乱扔垃圾和堆放杂物。市场内垃圾在第二天6:30以前清扫完毕,并随时确保市场内外卫生整洁。
(2)包秩序。即负责责任区无乱摆摊设点、无乱停车辆、无乱堆杂物、无乱搭乱建、无乱挖乱占、无乱贴乱画、无乱涂乱挂、无高声鸣放音乐、无燃放鞭炮等现象,保持镇容整洁美观,秩序井然。否则依据小集镇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50——200元。
(3)包绿化。即宁洱文集农贸市场管理协会负责对德化文明路农贸市场门口段人行道上的绿化树进行维护。如农贸市场门口路段人行道上的绿化树遭破坏、损毁均由宁洱文集农贸市场管理协会负责赔偿。在“三包”责任区内,有违反绿化秩序的,责任人有权予以纠正或劝阻,并提请集贸市场管理协会依据小集镇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4)集镇的卫生管理。勐泗片区集镇的卫生管理也实用于“三包责任制”。各住户、临时租用户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坚持每天清扫,全天保洁,垃圾按规定地点和方式倾倒,做到责任区内无垃圾、无污水、无瓜果皮屑、无烟头、无雨蓬。参照三包责任管理。
第六章 集贸市场赶集天车辆交通管理
第十八条 为了加快宁洱文集农贸市场的发展步伐,推进其发展进程,提高市场化管理水平、创建文明、和睦、整洁、舒适、繁荣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德化乡自身实际,加强勐泗片区及宁洱至德化、德化至思茅区公路沿线的交通秩序管理。
第十九条 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睦、推进市场繁荣,进入市场所有人员,都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集贸市场管理协会的依法管理。德化乡勐泗片区集镇从文明街头到街尾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赶集天在公路上装卸货物,严禁停放摩托车、货车、三轮车等车辆。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跟集贸市场管理协会申请同意方可按指定地点摆放和装卸货物。否则依据小集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50至5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摩托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为确保赶集天交通畅通,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集贸市场管理协会另行规划临时停车场,拟定摩托车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客货车辆等停放管理办法。为确保赶集天交通畅通,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集贸市场管理协会将另行规划停车场,拟定客货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牛车、马车等停放管理办法。赶集天来往的牛、马、人力车统一停放,确保赶集天交通畅通。
第七章 集贸市场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建设建筑物的必须向永德化乡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建设,如果违反德化乡集镇规划将按照小集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集贸市场摊位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宁洱文集农贸市场摊位的收费标准为:
1.东西主街百货市场:A排1至14号为15元/月,其余则为10元/月;B排1至14号为15元/月,其余则为10元/月;C排1至14号为20元/月,其余则为15元/月;D排为15元/月;E排猪肉摊位约在1至27号为15元/月,其余则为10元/月;F排猪肉摊位约在1至23号为15元/月,其余则为10元/月;修钟表、打缝纫、补皮鞋等固定、临时摊位为1元/月;逢节假日街中间的临时摊位为2元/平方。
2.南北水果、蔬菜、粮食市场:水果、蔬菜摊位为10元/月、米;粮食市场从213国道线至昭通监狱每隔5把称分别为20元/月、称,15元/月、称,10元/月、称,5元/月、称。
3.新民村委会办公楼与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中间的牛肉市场、竹蔑市场没有收摊位费。
第二十五条 宁洱文集农贸市场摊位的收费标准按照德化乡制定的《宁洱文集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不缴纳摊位费的,由集贸市场管理协会按有关规定收回摊位或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七、十条,不遵守永丰镇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由集贸市场管理协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或移交工商、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处理。
(1)在公路上摆摊设点的,罚款5—10元,屡违者重罚;不在规定地方经营蔬菜水果的,罚款10—20元;
(2)不在规定地方经营鲜肉或大牲畜的,第一次罚款10—20元,第二次罚款20—30元,以此类推;
(3)用三轮车在街上游动卖水果、蔬菜等,依据《昭阳区城市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处罚100—20元,并没收商品及工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贸市场管理协会责令改正并恢复原样,并处罚50元至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第十四条,在集贸市场内外河道内倾倒垃圾和填塞下水道等非法活动的,依据小集镇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100—500元,屡违者重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损坏市场内外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集贸市场管理协会依据小集镇管理的有关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并处100--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盗窃、破坏市场内外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据小集镇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100--2000元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门前“三包”责任规定的,根据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侮辱、殴打集贸市场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上级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集贸市场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协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分别由集贸市场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洱文集农贸市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商业 集贸市场 管理办法△ 通知
发:新民村,三甲村,镇直相关站、所、办,永丰镇新民集贸市场管理协会。
(共印10份)
德化乡人民政府 2010年2月5日印发
德化乡宁洱文集农贸市场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职责,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德化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开办或参与开办集贸市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市场开办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动、文明创建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者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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