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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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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篇一: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对某市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20XX-5-716:25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中小】【我要纠错】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其共涉及四类四十二个罪名,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过程中。由于此类犯罪非贪利型犯罪,多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社会危害性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且因其“为公”获罪反而会博取某些不明真相领导和群众的同情,致使此类不仅发现难、查处难、取证难,而且在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往往从轻判处刑罚。对此,本课题组择取某市检察院20XX1月—20XX10月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问题之概况

  20XX1月—20XX10月,某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163人,立案侦查113人,侦查终结106人,移送起诉90人,决定提起公诉60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36人。在调研活动中,课题组对有关案卷进行了调卷查阅,与两级院从事反渎职

  侵权的检察官进行了交流,并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进行深入分析。

  二、问题之剖析

  (一)反渎职侵权案件立案率低,四年平均立案率为69.33%。立案率低的原因主要是:1、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不同,贪污贿赂犯罪一般是“由人到事”,当检察机关从公众举报或办案中获知某人可能涉嫌受贿、贪污、挪用等犯罪线索后,从其经手的经济活动中较为容易查获其犯罪事实。而渎职侵权犯罪更多隐藏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的政务不够公开、透明,公共决策机制不够科学民主化,公众知情权难以保障等原因,除非在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会“由事到人”,反查出其中可能涉嫌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由于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案件类型、社会危害性宣传不够,加之此类犯罪较少直接侵害到公民个人的权益,故社会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了解不多,举报热情不强,支持查处的呼声不高。3、渎职侵权犯罪所涉及的新罪名较多,涉及诸如金融、环保、商检、土地、质检、林业、教育、文物、卫生、工商、税务、海关等领域较广,涉及专业知识较强,从而加大了发现和查办此类犯罪的难度。形成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渠道不畅,案源相对缺乏,可查性较低等不利局面。

  (二)反渎职侵权案件侦查终结率(简称侦结率)低,四年平均侦结率为65.03%。主要原因是根据法律规定,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嫌疑人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大多具有较高文化和专业素质,不少还担任着握有审批权的领导职务,有着较为盘根错节的人脉关系。有的甚至还是某一方面或领域的专家或权威,具有深厚的行业或专业知识,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其反侦查能力和对抗性很强。同时,由于现阶段行政执法、司法活动和公共决策过程本身存在的责权不明、随意性过大、规范性不强和相应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等原因,造成检察机关立案后难以获取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侦查活动也由于涉及专业领域业务性较强,决策过程复杂分散,而难以厘理其在之中所起的犯罪责任。加之如前所述,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多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活动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情形,其主观恶性不强且又未收受个人“好处”,在现实生活中多与工作能力不强、政策水平不高、工作失误、“好心办坏事”等相混淆,有关领导和一些群众认为对此以犯罪处理为之过重,为此对办案人员说情打招呼或直接对检察机关施加压力、给予阻力的现象较为普遍,

  造成检察机关立案后难以深入查处和顺利侦查终结。

  附表1:(单位:人)

  (三)反渎职侵权案件决定提起公诉率(简称起诉率)较低,为56.60%。经调查分析,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在侦查环节囿于侦查人员的能力水平所限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本身具有的查处难度较高等特点,致使所立案件经侦查查明的犯罪事实不够清楚明确,犯罪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难以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而只好做相对或存疑不起诉进行消化处理;二是司法实践中面对社会各方面对办案的压力、阻力,对一些较为“敏感”的案件也往往做不起诉处理;三是反渎职侵权侦查人员在证据收集方向、证明标准把握、证据证明力判

  断使用等方面不够全面得当,有的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后由于证据发生变化或灭失也只能作不起诉处理。

  (四)反渎职侵权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审判结果呈明显轻刑化、宽大化趋势。在法院审结的2936人渎职侵权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26人,处以拘役1人,免予刑事处分7人,其中宣告缓刑23人;宣告无罪2人。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占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总人数的83.33%。而据自治区检察院提供的数据表明,20XX年至20XX6月,在法院已做出有罪判决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判决缓、免刑的占有罪判决总人数的84.1%。其主要原因是,1、渎职侵权犯罪作为一种“不进腰包的腐败”,难以引起公众的愤恨,“加之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1]。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不予理解和配合,对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横加干涉,认为被告人仅是工作中的失误或差错,而往往以保护干部或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为借口,为其开脱责任而施加压力,审判机关在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的格局下,往往屈从于领导指示而对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2、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法定最高刑分别为三年到十年,较之其平均个案损失258万元的严重损害后果[2],量刑明显偏低,这为判处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非监禁性刑罚提供了操作空间;3、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量刑标准不够清晰,尤其是对如何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没有明确权威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制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也存在着标准不清、操作性不强、罪与非罪界限不明等问题,不利于对渎职侵权犯罪分子的严肃查处。此外,渎职侵权犯罪的定罪证据多为言词证据,缺少物证、书证等进行固定,一旦被告人或证人翻供,在无其它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未形

  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往往导致案件被宣告无罪。

  附表2:(单位:人)

  (五)检察机关对反渎职侵权案件提出或提请刑事抗诉率较低。20XX1月—20XX10月,该市检察机关共对反渎职侵权案件提出和提请抗诉3件,抗诉率为10.34%。法院经再审后,维持原判和发回重审各1件。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检察人员存在只对宣告无罪的反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刑事抗诉,其它案件只要法院作有罪判决即达到工作目标的不正确思想,对所判刑罚是否恰当研究较少,法律监督不尽到位。另一方面,出于对案件事实证据和外部执法环境的综合考虑,一些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法外容情”现象采以默许态度,较少予以深究。此外,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官员被判有罪缓刑和免刑的,可以保留公职和工资待遇。鉴于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多“因公犯罪”或“无心犯罪”,从其生活出路考虑也较少决意对明显畸轻裁判进行刑事抗诉。

  三、问题之应对

  (一)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社会危害性和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根据现代法治理念和公权运行规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管的公共权力必须严格监督、严格制约,否则公权力滥用或不作为的结果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群体切身利益的实现问题,关系到国家公信力权威的有力彰显问题,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所在。如前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1]。再如我国矿难屡屡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房价虚高不下、土地开发过度、食品卫生事故频发,在其背后都隐藏着主管机关的失职渎职犯罪行为。因此,“这个意义上说,渎职是不揣腰包的贪污,渎职之危害猛于贪污。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处长关福金说得更加到位:渎职是社会不和谐的诱因”[2]。对此,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学习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席会议和座谈会、举办法制课、

  上街设点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渎职侵权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向群众讲解渎职侵权法律知识,剖析渎职侵权犯罪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并进一步增强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透明度,动员社会各界

  监督、支持、参与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积极推进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深入开展。

  (二)积极深入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信息称,20XX1月到20XX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35135011人,共起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8200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2392人。而仅20XX年一年全国检察机关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35031人,相比之下,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法律监督体系中还处于薄弱环节。这其中既有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等客观原因,也有检察机关本身存在的反渎职侵权部门人员少、装备差,侦查能力不强、业务素质不精、执法水平不高,办案中有畏难情绪,对渎职侵权犯罪研究不够等主观原因,一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也或多或少存在对反贪工作抓得紧、对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无所谓的观念。为此,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强化服务大局意识,以严厉查办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处危害公正司法和破坏土地资源环境及涉及民生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要结合渎职侵权犯罪涉及领域广、环节多,且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点,从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的角度入手,不断拓展办案视野,认真分析研究新领域犯罪和新手段犯罪,积极查办涉及新罪名的渎职侵权犯罪。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既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办案的力度,又始终坚持质量标准,做到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在从严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同时,也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在依法区别对待中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此外,各级检察机关要落实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机构编制,加强人员和装备配备,加强侦查策略和侦查技巧研究,通过在岗培训、以会代训、听取专家授课等形式不断强化反

  渎职侵权检察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突破案件的工作能力,促进公正、文明、严格执法。

  (三)不断深化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机制。一是要认真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检和各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通过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对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以及查办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制度,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反渎职工作中的联系和配合,使之更加经常化和制度化。二是建立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线索移送机制。通过加强检察机关反贪、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等部门与渎职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畅通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渠道,建立健全完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不断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提高成案率。三是强化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建设。以市级院指挥中心为龙头,对全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实行搜集、分流、审批、备案等环节的统一管理,统筹调配安排办案人员进行交叉或异地办案,通过交办、指办、督办等形式,以减少办案阻力,提高办案效率。四是进一步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注意从报刊、电视、电台、网络曝光、采访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中发现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五是认真做好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结合办案坚持惩防并举,通过法制宣传、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渠道,帮助案发部门或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切实深化行政责权改革,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促进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四)依法开展检察监督。如前所述,包括渎职侵权犯罪在内的职务犯罪案件在量刑时存在偏轻、偏宽的不正常现象,这不仅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和严重失衡,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分子,有违刑罚公正的要求,而且大量耗费了司法资源,严重削弱了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影响力度,同时在社会上形成不良的价值引导取向,助长了渎职侵权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难以有效发挥刑罚的警示、惩戒和教育功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裁判畸轻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要依法坚决地进行刑事抗诉。要防止刑事抗诉结果难以预料,如法院不改判即意味着刑事抗诉错误无效的消极思想。同时,检察机关应推行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在出庭公诉中对渎职侵权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免刑或从轻、减轻处罚进行分析和论证,并提出明确意见。审判机关也应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通过判决书析理论证适用缓刑、免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有效减少乃至杜绝因暗箱操作所导致的刑罚适用不当的问题。此外,检察机关应加大对司法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审判人员徇私情、私私而徇私枉法的犯罪案件,以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促

  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实现。

  (五)建议完善立法。当前我国关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仍不够完善,表现为主体不尽科学、罪过形式不甚规范、客观方面有失妥当、罪刑处断有欠均衡[1],造成实际操作难度大。刑法修改实施后,把渎职侵权犯罪严格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并且对立案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随之产生诸多问题,其一,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界定本身就不够明确,易与国家工作人员相混淆;难以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打击面过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发案主体相冲突,如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为博物馆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部分

  渎职侵权罪名的犯罪构成不够清楚,如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如何理解,虽然制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仍难以细化,缺乏严密性和可操作性。且审判机关在适用最高检司法解释上也存在不同认识。其三,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具有复杂性和因果关系的多样性,在案件定性处理上易产生争议,不利于严惩渎职侵权犯罪分子。故建议立法机关完善

  相关法律规定,两高也应出台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利于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依法公正查处。

  【作者简介】

  杨晖,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任职。

  【注释】

  [1]王新友《检察官:矿难渎职犯罪和缓刑比例高达95.6%》,《检察日报》,20XX05-22

  [2]最高检宋寒松《渎职个案平均损失是贪污的17倍》,http//news.sohu.com/20XX0523/n250177656.shtml

  [1]吴兢刘晓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今天上午被执行死刑》,http

  //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5969146.html

  [2]潘承凡《渎职之害猛于虎》,《人民日报》20XX05115)。

  [1]杨凯《渎职罪立法缺陷与完善》,《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3)。

  【参考文献】

  [1]董同会.新时期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战略与对策[J].中国检察官,20XX,(01);

  [2]裴智勇.渎职犯罪为何难领实刑[n].人民日报,20XX-02-07

  [3]王新友.反渎职侵权,彰显反腐败决心[n].检察日报,20XX-03-09

  [4]宋杰.浅析渎职犯罪的心理诱因及防范[J].法制与社会,20XX,(05);

  [5肖中华.渎职罪认定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探析[J]法学论坛,20XX,(05);

  [6]张明楷.渎职罪中“徇私”、“舞弊”的性质与认定[J]人民检察,20XX,(23);

  [7]杜国强.渎职罪共犯及其相关问题研究[J]法学,20XX,(12);

  [8]关福金.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现状与司法认定[J]人民检察,20XX,(12);

  [9]赵选民,陈石元.反渎职侵权查案工作创新发展的实践与思考[J].人民检察,20XX,(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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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

  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

  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的署名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

  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

  篇三:侵害中小学生的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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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中小学生的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作者:徐波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XX年第07

  本文以某市检察院近二年来办理的相关案件为例,对侵害中小学生犯罪案件开展调研,对侵害中小学生的主要犯罪形式、多发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和建议。

  20XX年至20XX年第一季度,该市检察院受理提请逮捕的侵害中小学生犯罪案件达2529人,其中涉嫌抢劫的46人,强奸的66人,交通肇事的88人,绑架的23人,寻衅滋事的11人,非法拘禁的11人,过失致人死亡22人,故意伤害34人,抢夺11人。

  一、侵害中小学生的主要犯罪形式

  1、财迷心窍,绑架学生。20XX年至20XX年第一季度,该院受理绑架中小学生案件23人,主要表现为勒索财物。如孙某绑架一案,犯罪嫌疑人孙某因想做生意但缺乏资金,遂产生绑架他人索取赎金的想法。孙某准备好作案工作后便到各小区、学校踩点物色作案目标。当孙某发现受害人刘某某时常独自上下学,且中午上学期间人员稀少,作案不易被发现时,便在中午开车前往刘某某平常上学必经之路守候。孙某将刘某某骗上车后,藏匿到事先准备好的出租屋,并打电话给刘某某的家属索要十万元。后因刘某某趁孙某不在房间的机会,呼救被发现而得救。

  2、针对学生,实施抢劫。20XX年至20XX年第一季度,该院共受理抢劫案件1521人,其中受害人为中小学生的46人,分别占此类案件总数的26.67%28.71%。多表现为专门针对中小学生下手。例如,李某某抢劫案,20XX6月至20XX12月,该单独或伙同他人,到被害人所在的学校操场、网吧等场所,多次采取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抢劫6名学生财物。被害人均为在校学生,年龄最小的14岁,最大的17岁。

  3、校园内外,人身伤害。

  20XX年至20XX年第一季度,该院共受理伤害案件1516人,其中受害人为中小学生的34人,分别占此类案件总数的20.%25%。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案件有的发生在校外,内外勾结,伤害同学。少数在校学生与同学产生矛盾后,找社会青年进行报复,对同学实施人身伤害。例如许某某等故意伤害。齐某与姜某同是某中学的同学,两人在学校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齐某纠集许某等社会青年在学校门口将下晚自习的姜某拖到车上,拉至城外的荒野,轮番殴打,致其昏迷,后扬长而去。

  学生被伤害的案件,也有的发生在校园内部,学生在校期间。20XX年至20XX年第一季度,该院办理的审查批捕案件,就有2件是发生在校园内,其中故意伤害致人重伤1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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