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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细则(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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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资格审查、学位申请我校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统一办理。各学院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签字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六条课程学习与考试要求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由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制订,各学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专业的特点确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定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与考试。第七条学位审批与授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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