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的火灾
【篇一:清明节“安全用火、文明祭祀”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活动】
富锦大队开展“安全用火、文明祭祀”主题消防宣传活动
清明节即将来临,扫墓祭祀活动随之增多,加之风大物燥,极易因烧纸、焚香、点蜡等引发连营火灾事故,富锦大队结合实际,全力开展清明节前“安全用火、文明祭祀”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活动。
针对群众祭祀期间消防安全意识淡簿的特点,富锦大队充分发挥电视、短信、网络等平台贴近群众,通过播放流动宣传字幕、发放防火宣传手册、悬挂标语、设立防火标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群众大力宣传“清明节”防火安全知识、灭火常识、火灾报警方法、逃生自救技能等,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防火禁令,使群众深刻认识火灾的危害性。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警惕性,全力营造了“安全用火、文明祭祀”的良好消防安全氛围。
【篇二:清明上坟酿火灾护林员未到岗玩忽职守获刑】
清明上坟酿火灾护林员未到岗玩忽职守获刑
日前,江苏盱眙法院开庭审理冯某某、张某某玩忽职守一案。当庭宣判了冯某某构成免予刑事处分;张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两人当庭拿到以后,均悔恨不已。
据判定书,上一年4月至5月份,冯某某在任盱眙县林场古桑分场场长、古桑乡护林防火指挥部单位副主任,没有认真实行《森林防火法令》规则的防火,执行管理制度不到位、疏于防范、不力、聘用护林员过少等;
而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古桑林场管理人员、定片防火责任人,在防火要点区域要害时期,不能在岗在位,致使居民有时机带着火种上山引起火灾。
上一年4月1日下午,冯某某招集场部管理人员开会,将古桑分场民兵营长张某某调整至失火地带防火值勤,但是4月2日上午张某某为了处理自个的私事,没有到岗到位。 冯某某查看作业时,发现张某某不在片不在点,亦没有采纳任何防范措施。终究致使森林上山途中无人看守查看,当天,居民朱某某持铁锹、纸钱等物,至盱眙县古桑乡古桑林场老军山树林里上坟烧纸,后引起古桑林场马场组马西站老军山失火,过火树木均归于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经盱眙县报
价认证基地判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报价为人民币332560元。 上一年5月14日,冯某某忽略特别气候情况下的防火作业,致使古桑林场再次发生森林火灾。
盱眙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时以为两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不实行作业责任或不正确实行作业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动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归纳思考冯某某、张某某的违法情节、损害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定。
【篇三: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清明节是我国传统的祭祀扫墓活动日。随着清明节的临近,扫墓祭祖活动进入了高峰期,极易因烧纸、焚香等引发火灾事故。每年各地都有因祭祀引发的火灾事故,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的防火安全工作,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将清明节期间防火安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做到早部署、早防控
各单位、各部门要专门召开会议全面部署、安排好清明节期间的防火安全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公众微信、qq平台、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广泛宣传防火安全知识,要引导广大员工文明祭祀,避免因祭祀引发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检查力度和监管力度
各单位、各部门在假期期间要加大对辖区内防火安全检查、监督、巡查的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停车场、加气站等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的防范,提高警惕,防止引发的火灾事故。各单位在节前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遇到的重要情况及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对发生
的各类火情和火警,要第一时间上报,不得拖延报告;凡因上报不及时,信息不畅通,导致重大失职行为和严重事故的,严格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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