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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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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7115 鲁国土资发[2007]190



  

  各市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379号)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置换行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则和要求

  (一)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用地布局调整、优化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二)建设用地置换应遵循的原则:保护耕地、集约用地;先复垦、后置换;自愿、合法、有偿;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

  (三)建设用地置换是指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的建设用地(违法用地、采煤塌陷地、沉沙池及临时用地的复耕除外)复垦为耕地,其原建设用地与新占用的土地进行等量交换的行为。

(四)以置换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视同取得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后的建设用地位置应当选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基本农田之外的其他农用地。

(五)建设用地复垦后的耕地质量应与新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当。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由政府牵头,国土、发改、城建、财政、审计、农业、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置换工作中复垦、建设、资金、用地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审查、报批机关;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置换的具体工作.

  (八)建设用地置换属于土地整理复垦的范畴,置换复垦项目的立项、实施、变更、验收,工程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工程档案的形成、保管、存放等各项工作均适用于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现有的政策规定。

  二、建设用地复垦的报批程序

  (九)用于置换的建设用地的复垦,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审批,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复垦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编制复垦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省有关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复垦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十二)按批准的复垦方案完成的,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的程序进行自验,达到验收条件的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三)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区市上报备案的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对设区市验收合格的复垦项目进行抽查核实,抽查率不低于20%。对验收合格的下达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批准文件。

  三、有关材料要求

  (十四)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材料(含电子文档):

  (1)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复垦方案的文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复垦方案;

  (3)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十五)复垦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复垦项目的位置、现状面积;

  (2)复垦工程计划安排;

  (3)拆迁安置方案;

  (4)复垦资金筹措方案及实施方案;

  (5)还耕复垦的预期效果分析;

  (6)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复垦的材料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涉及国有土地的,应附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或协议;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图件:标注复垦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反映该建设用地的最新影像资料;项目复垦规划图。(图件要加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章)

  (9)建设用地权属材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十六)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验收申请;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整理复垦情况,新增农用地面积(其中新增耕地)、地类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文档管理情况等;

  (3)复垦后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图及相关影像资料;

  (4)项目自查报告;

  (5)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复垦方案;

  (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四、建设用地置换使用管理(十七)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偿调剂使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用地置换,需经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因置换土地后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文件,按规定单独组卷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

  (十八)当年未用完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调查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二十)建设用地复垦的耕地用于置换的,参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纳入省级储备库管理,实行独立建库、单列考核、封闭运行,不得再作为其他补充建设占用耕地使用。

  五、置换的建设用地审批要求

  (二十一)置换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

  (二十二)使用置换指标的建设用地可不占用本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单独管理和使用。在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时,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二十三)置换出的建设用地用于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可按项目报批,其他应当分批次报批用地。

  (二十四)申请建设用地置换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呈报建设用地置换材料(含电子文档)。除按规定的土地转用、征收审批所需报送材料外,还包括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管理台帐(附表二);

  (2)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批准文件;

  (二十五)土地置换完成后,要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和地类变更注销登记。

  六、有关责任

  (二十六)虚报或骗取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减所在市的年度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二十七)未按规定要求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八)建设用地复垦后的耕地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扣减本行政区域当年度全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并限期整理改造直至达到标准。(二十九)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三十)该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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