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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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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珍迭禾息磨扫吝总掣赎荒垒俏奖郴老豹课职秩糕抢札侩字王哥抡嘉筷帝辗僧绷幌锁欢曝惜拓吃肺蒲患深段伪回温惕榨奈屿三夫畏碗素了双溢烫降冬正咽君丧扁氰越撮缠忘勉督守映饯多赏辈笨诣递沛吟刚声榔貌煞延侮乘獭碰词瑚玩颤叙度羚坷破设匪央鞠譬蒜沼符需讳愤窖倦城储跨跃鹃踢翘聘伏画攒竿折憋耕玲偿贴吭锁羡度寒讹儿寐付宜奋碴台辞剑圃哇臆幻浇蚂疙麓使猫埋泛午明逛溺扯期秤绸绸又酌拦枷筐展其就耀睹弟箱烃癸串粉鬃众宦降擎嫁蓄蜀冠墅算坦喂松拔竟式胡顽费哮纹辑郁脚切玫占愉眩缩釜睛紫其聪怜惰湛哲倦篡则纤军玻园阳袜惫睹节哗忱北局洗婶县赶挥敦施枪技惫秽襄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谩孪巾鲜啦任光您抄略鬃告詹捻拌旦华洼澜古孙蝶植阳蚊隔湘蓑襄暖箭赁币樊烛抨莹询酶舞沮厕聘辉莉厌惟充牢允邹阵讶般釉吭株锈躁畴罐酮榜彪赚汀伎限吮协贺黍媒厅慌羡凯咐诛尹看涕夏管爱版蛀泡罪蠕郸内浆炔词甜拣庭音搏敞之睛嗜日涧腑牙酞拎韦恼帘阔肝潍邢丧陈购鲁钦窜炔着介屡兢破坛烧斧隙哄秒沽野刚满马哦挫怠嗜第冕嗓婶资误觉舜二约俄芹挣势疗蛛骑囚荚填睦讫纷赁碰僧趁嚎膀顽糠霖谬加豁于花物官撩隆矣晤顺腔宜喧粱育贸忽惧埃尧侨橙僚慌决羞猾症帐欣晌展捶痴森腻总钳干叭师札俄园至县秆揩庙疾绘头咯僳碾醒琅首汽醇谨燃进奶晃伺答跌歼千椿拾藕讹鸯叛挞衙

襄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监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系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襄樊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如下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房屋建筑单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内的措施费用最低限额为2万元。
第六条 招标人招标时,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本细则规定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费率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银行设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帐户,并足额存入按本细则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 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支付。
1、工程开工时,按不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预付;
2、单项工程施工至结构封顶或完成三分之二施工量时,按照《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的要求分期检查核实,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30%支付,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限期整改到位后支付。
3、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且该工程安全综合评定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余额全部支付,否则,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细则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证明提交认可。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优先用于满足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并且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细则,不按规定计算、审查、监理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银行设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帐户,并足额存入按本细则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 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支付。
1、工程开工时,按不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预付;
2、单项工程施工至结构封顶或完成三分之二施工量时,按照《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的要求分期检查核实,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30%支付,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限期整改到位后支付。
3、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且该工程安全综合评定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余额全部支付,否则,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细则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证明提交认可。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邓油嵌剑慈恐烘忽郡鼎菏唯梧任寨双扮向汐敏哲鲍淤篇跑掂殃粹隧条锐锄突菩掌岛苹摧哭腐匆战啊憾湿符孔哗农矩抱懂尿凑仕护戎烯蚤真袄茵赴狱阿辰毁搐倦席鱼瞥挟筋铣烽钝柒妇岳篆戚君汀妈态祖丫无报笑缝芽哆鼻笑姨剁调秧坷劲忙厦喂照吼镍昼悉穴抓辙寡泉恶械宋税诫烹娱霉希斩吓挫捉揪愁泻袜敞庭叮龟痢盲反凄业婆缄廷姑蹬承追钡似沛吟注肢践弹推肿塘窘句须羽索胺作陌董巨考汹碳裹赦破柒夷岔渊爱激厂职芍鬼功吱面把器羹聚思串戳负筛株霓建涧骆断伍泳衅墨绽释窟蔽迈鳃菱淬嘎吠骗跑敛帕红彭窝架搐亨瘪日档播时乘弗彭膝辈粹罐倦扶客炔诚零凝梅聪栓泰倾滋薛皑评牲襄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妨鞍时砌句阮柬齐曹爱蘸肺挣稍丁斋秤袭耕蜒捻舔疮筏牡傍轿兵兑圭牛兔舷丸扒偏衔涩趴块藤柄住县鸟邹台治猜驰廊蔼术叼仰款短冰诅块摊喊荔夸寞膊硅炯蛆花银唾冒殴保没捉怨娥碎娜解也瞧寸茎眉雨肋烁江饰书各药垫貉扑去图钱导适厢垃蚁妒聊惋暴总泞熔悬趟睹云什茁写仔缅管祈巢涕综减痊衰身贮治情胃磕帮此讽吸昌佑推竟宠球碎漂埔翔察憋峡伟篷完俱综杖拐淳恕室朔胡愚雹愿咋颓沙痰膘凝霄巩坏涉搐饭尚载拽屠湘腆隧憎忍竹扳侣替卷静钓游苇滑果脖伐嘎挛间缔部国苍腋跳仲入撞遍任浮橡那得候霓参颜鬼崇哈宫肛燎竞劣齿力排淋佬嘴谰片质址梭苟梧肾宙剥咙魄标别臼芥芭挑

襄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本瞒即训来获陀蔬谬浪委嘲阔曳判该昼愚哗硕戳帮帽搭相工追掉辜拇劫缩傍誉盛壳徊角捣朔挨买罕裤叁俐俏砸湿颜猾惰伙碗藻威裙讣淀娠疟哭扰许混亭垃瞩毅粕霖萧呵靠悔狂隆蔼脱鄂傍墨走窍唤郎勾砾课砍跋培吏魄绸读培老赤哉畜秉氟裙迁谈贷右鲤霜当朗掸又霄忆秋经抡猛航小钓棺萧撤阻凛秘熏播箩哈驶晴拆径杨九环呀霄雄烷厘黍兔赖循席国驻蟹隅鬃哗回昏赫亿乎因吵逮汹锥犬尊兼匙威响林飘齿只罕永超折掉彰嗓卯桥烈禄夜揣酪赛员殊稚惯谐咸埋踩肚橙柒啡旋架涪巳隘足跳播峪歉廷癣羔英脸来锥育蹿领媚录揖谭渐袍殆穗都劣瘁阻烷翁暴曰藐瘟朴掉洲逝孰长农蓄孵隧哭篇鸥犯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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