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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完整

时间:2021-02-03 16:15:38    下载该word文档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1 总 则

1.1 为统一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和标准,以及《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 本规定未包含的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

3.1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 文本和图则的构成

3.2.1 文本

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 图则

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 规划说明书的构成

3.3.1 规划说明书

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容及深度规定

4.1文本

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容:

4.1.1 总则

4.1.2 土地利用性质

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附在“图表”右侧,而且表中的“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相容性”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有关规定。

⑶如有重点地块,可在“备注”栏中附加控制重点,或以条文方式提出其他特殊控制要求以及增加指导性控制指标。

表1(示例)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地块

编号

用地性质代码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m2

建筑

密度

(%)

建筑

限高

(m)

绿地率

(%)

配套设施项目名称

备注

(配套设施规模)

土地

利用

相容性

填表说明:

①控制指标均采用统一单位(如示例所示),容积率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其余数字取整数;

②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照术语及符号的规定执行;

③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标明项目名称和规模控制要求;

④如某地块是现状建成区,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4.1.3 土地开发强度

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均以容积率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表达,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4.1.4 配套设施

以“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参见表2)的方式阐明对本规划单元各类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情况,并同时亦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配套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控制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⑴各类配套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规模(可以不定位)。

⑵配套设施的建设方式规定,如:必须说明是否单独占地等。

⑶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须占有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围及其保护要求。

⑷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围。

表2(示例)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类别

项目

数量

所在地块号

现状

规划增加

1

教育

托 幼

小 学

中 学

2

医疗

卫生

卫 生 院

门 诊 所

3

文娱

体育

电 影 院

文化活动站

居民活动场

体育活动场地

公 园

4

行政

管理

街 道 办

居 委 会

工商、税务所

5

公安

消防

派 出 所

消 防 站

6

邮电

邮电支局

邮 电 所

7

商业

综合商业

综合服务

集贸市场

储 蓄 所

书 报 亭

8

道路

交通

公交站场

社会停车场

9

给水

加压泵站

10

雨水

雨水泵站

合流泵站

11

污水

污水处理站

污水泵站

12

电力

35kv及以上变电站

10kv土建变电站

13

电信

电 话 局

邮政支局

14

燃气

气 化 站

高中压调压站

瓶装LPG供应站

15

环卫

垃圾收集、转运站

4.1.5 交通

以条文的方式阐明本地区道路和客运轨道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主要说明是否采用立交),并提出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以及商业步行街系统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⑴本地区对外交通联系的主要出入口。

⑵道路系统功能构成以及等级划分(按照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支路、小区路依次执行不得变更、路口不可变更、可有所调整但须达到原规定指标);客运轨道线路走向及敷设形式,站场位置及用地规模。

⑶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和公交场站的控制要求。

4.1.6 城市设计

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尤其是绿化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

4.1.7 其它特殊设施

针对其它特殊设施(如城市地下空间、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和风貌建筑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4.2 图则

要求在1/2000的最新实测地形图上表达用地性质、布局、地块编号及其它控制容,并以插图方式表达本规划所在区域位置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主要包括一下容:

4.2.1 用地性质

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土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的用地性质用代码表达,并采用统一标准底色(按照附录2执行)。

4.2.2 区域位置

在图面右上角表达本规划所在区域位置,区域表达的围以本规划单元所在城区或分区的围为准,图中须突出城市网络的衔接关系。

4.2.3 单元编号

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采用全市统一编号,另见有关市各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管理规定。

4.2.4 地块划分

地块划分的大小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对于必须严格控制的重点地区、已建成区或旧城改造区,地块划分原则上应达到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中的“小类”;对于新开发区或开发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地块则宜按照规定的“中类”进行划分,特殊情况下也可按照“大类”划分。

4.2.5 地块边界

图上必须以粗实线标明地块边界。重点地块可注明边界各点坐标,坐标统一采用1990年市任意直角坐标系,坐标值整数位数不准省略,小数位保留至3位。

4.2.6 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必须用统一的通用图形符号标注在地块的相对位置上。

4.2.7 交通控制

图上必须注明地块周围道路(包括交叉口)的边界控制围。如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商业步行街,应注明其起始控制点位置。

4.2.8 市政控制

图上必须注明区域性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宽度和高度。具体包括:

⑴市政设施用地:水厂、污水处理厂、供水泵站(包括调节水池、高位水池和加压泵站)、高中压调压站、污泥处置厂、污水泵站和雨水泵站;35kV及以上变电站;局、邮政局;燃气调压站、抢修站、服务站;供热热源点、热换站等单独用地设施;独立占地的环卫设施。

⑵大型市政通道:高压走廊、微波通道、需在道路红线外布置的大型管线走廊、区域性主干管通过本区所要求地面控制宽度。

⑶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如河道兰线控制、铁路及轨道交通黑线控制)。

4.3 分图图则

针对每一个规划单元“街坊”,在A3图纸上编制规划控制分图。图中必须表达的容包括:

地块编号、用地性质、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道路交叉点控制坐标和标高、公交站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人行步道系统以及其它主要市政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空间的控制要求。分图图册包括以下三方面容(具体格式详见附录1):

⑴地块控制:地块控制指标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表达。配套设施必须用通用图形符号标示在地块的相对位置上,若须注明其规模,则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备注”栏中表达。

⑵交通控制:图上必须注明地块周边道路交叉点的坐标和道路(包括交叉口)的红线控制围和宽度。如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人行步道,应注明其起始控制点位置。

⑶市政控制:明确表达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要求。具体包括:

a.市政设施用地:包括水厂、加压泵站、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变电站、局、邮政支局(所)、燃气贮存站、瓶装供应站、服务站、高中压调压站或气化站等。

b.大型市政通道:高压走廊;微波通道;需在道路红线外或地块布置的大型管网走廊等用地。

⑷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

5 规划说明书的编制容及深度规定

5.1 规划说明说是编制文本和图则的技术支撑,同时也是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操作性文件。规划说明书应为下一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其容和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的要求。

5.2 规划说明书容

5.2.1 前言

阐明编制规划的背景及主要过程,包括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委托、编制、公开展示、修改和审批过程等。

5.2.2 现状概况与分析

调查了解上层次规划对本规划单元的规划要求及其现状基础资料,分析研究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并作出评价。编制规划说明书须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对本规划单元的规划要求,相邻地区已批准或拟定的规划资料;

⑵自然条件及分析;

⑶土地利用现状:包括用地分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至中类或小类)和开发方式等;

⑷用地地籍:阐明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用地单位及其用地红线和性质等使用权情况;

⑸人口分布现状;

⑹建筑物状况: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及已批未建建筑等;

⑺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

⑻道路的红线、坐标、标高及断面,交通设施的分布与面积等;

⑼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网布局状况;

⑽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资料;

⑾所在地居民及用地单位对现状的综合意见及规划意愿;

⑿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划意向;

⒀将用地现状图和规划图中加入地籍图所界定的各用地单位界限,并在说明书中对地块界限的调整进行进一步说明,以增强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

5.2.3 规划依据、原则与目标

阐明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明确规划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对本规划单元发展前景作出预测和分析,提出发展目标。

5.2.4 规划单元功能与规模

通过全方位的分析归纳明确本规划单元在地区环境中的功能与发展方向,确定规划期控制的人口规模与建设用地规模。

5.2.5 城市设计要求

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中城市设计的要求,研究本地区的环境特征、景观特色及空间关系。并提出城市空间景观设计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⑴本规划区及周边绿化系统及开敞空间系统的城市设计;

⑵本规划区及周边高层建筑分布系统的城市设计;

⑶本规划区及周边旅游观光系统的城市设计;

⑷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提出建筑色彩、风格以及夜景灯光、广告或标志设置等要求。

5.2.6 用地布局

确定本规划单元用地结构与功能布局,明确各类用地的分布、规模。

5.2.7 地块控制

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用地分类标准为依据,划分地块并确定各地块的控制指标:

⑴城市发展备用地:指城市建成区边缘未充分利用的非城市建设用地以及建成区近期发展难以确定使用性质的用地,为今后城区空间扩展和新增需求安排相应功能的用地。

⑵商住用地:指在市中心的某些地块,商业办公建筑中提供住宅功能的混合使用情况。

⑶地块划分:地块划分可考虑规划用地的具体情况及面积大小等因素,根据用地的天然界线(山、河、湖、海等)、人工界线(主要道路、用地红线及其它设施)、行政管理区划以及用地功能布局和开发规模与能力等来进行划分;基本地块的划分应以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并有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出让为原则。

⑷各项控制指标的确定:根据规划控制的需要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地块的各项控制指标。控制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其中前5项是文本和图则必须包含的规定性控制指标,其他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增减):

a.用地性质;

b.用地面积;

c.容积率;

d.绿地率;

e.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

f.建筑密度;

g.建筑限高;

h.建筑退线;

i.禁止开口路段;

j.配件车位;

k.居住人口(或居住户数);

l.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m.其它环境要求。

5.2.7 建筑面积规模预测

根据规划控制指标所规定的容量要求,推算出规划围地块容许建筑的最大限值,再归类统计,作为建筑的建设规模限量,以“建筑面积规模一览表”(参见表3)的方式表述。

表3(示例) 建筑面积规模一览表

建筑类型

单位

建筑面积

备注

住宅建筑

平方米

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平方米

公共设施建筑

平方米

合计

平方米

5.2.9 公共设施规划

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各类公共设施的项目种类、数量、分布与规模。

5.2.10 道路交通规划

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规划道路的等级(按照城市干道、主要支路、一般支路依次执行不得变更、路口不可变更、可有所调整但须达到原规定指标)、功能、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与标高、禁止开口路段、重要交叉口形式;规划客运轨道线路和站、场位置以及其它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规模。

5.2.11 竖向规划

依据分区规划或道路竖向规划要求,明确围合街坊的道路控制点标高;结合街坊现状地块场地平均标高,按照相关标准确定街坊场地平均规划标高;对近期实施开发改造的地块,应确定地块场地的平均标高。

5.2.12 市政工程规划

将市政工程规划专项按系统、较大围进行安排,尤其需要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以规定管线路由,在此基础上针对某一个控规单元进行按照统一确定的(坐标控制的)单元界限进行“外部引用”或提出。

⑴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⑵规划依据;

⑶用水标准选定、用水量预测、给水管网走向和管径、加压泵站、水厂及其它主要给水设施和构筑物用地规模和定位;

⑷排水体制、暴雨强度公式、排污标准、污水量预测、管渠布置、管径、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或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及用地;

⑸用电标准、地块负荷计算、电源、35kV及以上变电站用地围与规模、高压走廊控制宽度、电缆沟布置原则及空间要求;10kV线路走向、10kV变配电站规模与布置原则;道路照明要求、规划照明专用设备10kV线路走向及箱式变电站布点和供电围等;

⑹电信预测标准与规模、邮政服务,确定局、模块局、邮政支局(所)和其它通讯设施容量和用地规模、电信管孔数和走向、微波通道走向宽度及对建筑物的高度限制要求;

⑺燃气用气标准及参数、气量,供气方式、管网走向、管径,区域性燃气抢修站、高中压调压站,煤气服务站等站点容量和用地规模、供气区域以及安全围;

⑻热负荷标准及参数、总量、供热方式、管网走向、管径,供热热源布置原则、热源点服务围,换热站容量和用地规模。

5.2.13 实施措施

针对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与策略。

5.2.14 附表

包括“现状用地汇总表”、“规划用地汇总表”、“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和“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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