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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央组织部拟订 1981 年7月 13日中 共中央、国务院转发。 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希望能 帮助到大家 ! 第一章 总则编辑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 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 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 所有企业必须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 制的同时, 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 发扬职工群众主人翁的责 任感,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 ( 或 职工大会 )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 干部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遵照党的方针、 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指 令,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 调企业内部矛盾,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各项任务, 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四条 职 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编辑第五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的政策、 法令和计划 要求,行使下列职权: ( 一) 讨论审议厂长的工作报告、生产建设计划、财务预决 算,以及重大挖潜革新改造方案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 二 ) 讨论决定企业劳动保护措施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 奖励基金的使用, 以及职 工奖惩办法、 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三)讨论通过 企业体制改革事项、工资调整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全厂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 四) 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对工作一贯努力并卓有成绩的干部, 提请上 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 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 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 ; 对严重失 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政法机关严肃处理。 ( 五) 根据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 选举企业行政领导人员。 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 要依 照干理管理范围报主管机关审批任命。 第六条 厂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作,负责执行和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企业生产、 行政方面的决议和提案, 并 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 维护生产 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严 格执行各项生产、 技术责任制。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主管机关的决定和 指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 如经主管机关审议后仍维持原有的决定和指 示,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编辑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以班组、工段或车间 ( 科室) 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凡是本单位享有公民权的正式职工, 均可 当选为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职工代表受 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原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 撤换本单位的职 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 工作人员,其中工人代表一般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科技人员、 管理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应各占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