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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于 xx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xx年12月7日起施行。下面是的条例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平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视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消费、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平安条件,建立、健全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平安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承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装备依法获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消费、经营、使用国家制止消费、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消费、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施行平安监视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立工程进展平安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平安消费容许证、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容许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容许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平安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置容许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
(三质量监视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消费企业的工业产品消费容许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施行监视,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施行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视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施行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
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容许以及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平安施行监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容许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展监视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施行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顿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消费、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消费、储存、使用、经营、运输
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消费、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平安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展监视检查,监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展的监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回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催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亲密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监视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