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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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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于 xx12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xx127日起施行。下面是的条例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平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视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消费、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平安条件,建立、健全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平安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承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装备依法获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消费、经营、使用国家制止消费、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消费、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施行平安监视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立工程进展平安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平安消费容许证、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容许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容许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平安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置容许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

(质量监视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消费企业的工业产品消费容许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施行监视,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施行检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视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施行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
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容许以及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平安施行监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容许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展监视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施行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顿使;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消费、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消费、储存、使用、经营、运输
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消费、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平安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展监视检查,监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展的监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回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催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亲密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监视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消费的企业采用有利于进步平安保障程度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消费、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平安的原那么,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消费、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立工程(以下简称建立工程,应当由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进展平安条件审查。

建立单位应当对建立工程进展平安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立工程进展平安评价,并将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立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 通知建立单位。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立工程,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展平安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展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平安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展管道平安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进展消费前,应当按照《平安消费容许证条例》的规定,获得危险化学品平安消费容许证。


消费列入国家实行消费容许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消费容许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业产品消费容许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平安消费容许证、工业产品消费容许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容许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应当提供与其消费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平安标签。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平安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发现其消费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平安标签。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处相适应。

第十八条 消费列入国家实行消费容许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消费容许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业产品消费容许证;其消费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视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标准进展消费,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展检查;发现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消费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以下场所、设施、区域的间隔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车站、码头(依法经容许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道路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根本农田保护区、根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消费基地;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消费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视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
内进展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施行。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消费、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消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平安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平安设施、设备进展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平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平安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平安消费条件每3年进展一次平安评价,提出平安评价报告。平安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平安消费条件存在的问题进展整改的方案。

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平安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备
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平安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消费、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消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丧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丧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消费、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装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平安设施、设备定期进展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消费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平安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消费并且使用量到达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获得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容许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容许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平安管理机构和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依法进展了平安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容许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展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容许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容许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消费施行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施行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消费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消费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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