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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2011年2月16日修订。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344号 发布日期 2002年1月26日 施行日期 2002年3月15日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修订日期 2011年2月16日 修订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修正日期 2013年12月7日 修正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目录
1. 1 发布信息 2. 2 修订信息 3. ▪ 信息一 4. ▪ 信息二 5. 3 政策全文 1. ▪ 第一章 总则 2. ▪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3. ▪ 第三章 使用安全 4. ▪ 第四章 经营安全 5. ▪ 第五章 运输安全 1. ▪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2.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3. ▪ 第八章 附则 4. 4 内容解读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4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2]
修订信息
信息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3]
信息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