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01011001
高压供用电合同
(煤矿类文本)
二○一一年一月
供电人 | 用电人 |
名称:山西省电力公司朔州供电分公司 | 名称: 中煤金海洋山阴地方国营南阳坡煤矿 |
企业负责人:任忠 | 法定代表人: 于向彬 |
住所地:朔州市古北街23号 | 住所地: 山阴县马营乡山峡村 |
电话:0346-2152637 | 电话:0349-7084398 |
电传:0346-2152618 | 电传: 0349-7084398 |
邮编:036002 | 邮编:036900 |
开户银行: 工行朔城区支行 | 开户银行: 农行山阴支行 |
账号:0507047509022101120 | 账号:855001040002390 |
工商注册号:140604111411100 | 工商注册号:140621772518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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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的基本状况
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附件一:术语定义
附件二:供电线路及分界产权示意图
附件三: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的基本状况
第一节 供用电方式和设施
第一条 用电地址:山阴县马营乡山峡村
第二条 用电性质
(一) 行业分类:煤炭采掘业。
(二) 用电分类:35KV一般大工业、一般工商业。
(三) 负荷特性:
1. 负荷性质:重要负荷;
2. 负荷时间特性:连续性负荷。
第三条 用电容量
用电人共有1个受电点,用电总容量32100千伏安,保安容量2000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580千瓦。
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4台。其中,16000千伏安主变压器2台,50千伏安站用变压器2台,共计32100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分列运行,一运行,一热备用;
第四条 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人供电。
1. 电源性质:主供
2. 供电人由220KV翠微变电站以35千伏电压,经出口3615开关送出的架空线,向用电人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32100千伏安。
第五条 保安电源和保安措施
在正常电源故障的情况下,用电人事故照明、安全及自动装置用电负荷、通信和报警用电负荷以及其它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用电负荷应当采取以下保安电源或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影响。
(一) 用电人未从供电人经营的电网接入符合独立电源条件的保安备用电源,用电人自备发电机作为应急备用电源(即自备保安电源),用电人对应急自备电源的可靠性承担全部责任。用电人应急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煤矿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人员提升系统以及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用电的容量需求,并且确保在供电人提供的外部供电电源停电或故障状态下,应急备用电源能及时提供保安电源。用电人非并网的应急自备电源与供电人提供的外部供电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相应的闭锁方式。
(二) 非电保安措施:用电人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采取保安措施,用电人对非电性质保安措施的可靠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实行无功电力就地平衡的原则;用电人补偿装置总容量为10800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为0.9。
第七条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及维护责任划分
(一) 产权分界点为责任分界点,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1. 220KV翠微站35KV母线3615开关接引点,负荷侧属于用电人,电源侧属于供电人,接引点属于供电人。
产权分界以文字和附图(附件二)表述;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
(二) 各方维护管理责任按以下方式确定:
1. 依上述分界点划分,产权分界点属供电人。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由供电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维护管理。
用电人受电装置内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人负责;上述装置的保护、运行监视由用电人负责。
第二节 电量、电价和电费
第八条 计量点及计量方式
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一个受电点按照不同用电性质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主要依据。计量点设置及其计量方式如下:
(一) 220KV翠微变电站3615开关出线侧设置1处计量点,用户35KV变电站进线侧设置参考计量点。其中:
装设在翠微站3615开关处计量装置,作为用电人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高供高计;
第九条 未分别计量的电量认定
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其他电价类别的电量,每月按以下方式确定: 3615翠阳线路下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定比为:5%
以上方式及核定值各方每年至少可以提出重新核定一次,对方不得拒绝。
第一十条 用电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进行配置。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
计量点 | 计量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精度 | 计算倍率 | 备注 (主、副表,总分表关系) |
第 一 受 电 点 | 1多功能电能表 | DSSD51 | 0.2S | 105000 | 主 |
2电压互感器 | JDZX8-35 | 0.2 | |||
3电流互感器 | LZZB7-40 | 0.2S | |||
第一十一条 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1. 抄表周期为一个月 ,抄表例日为25日。
2. 抄表方式:人工抄表、集抄同时抄录。
3. 结算依据:
以抄录数据作为相应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
以集抄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相应电度电费结算依据的,当装置故障时,依人工抄录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4. 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
第一十二条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一) 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做出。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供电人承担。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二) 计量失准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1. 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计费差额电量。上述超差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运之日至误差更正之日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 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计费差额电量。上述超差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载增加之日至电压降更正之日认定。
3. 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上年度或正常月份用电量的平均值为基准,确定计费差额电量,计量失准时间按导致失准时间至误差更正之日的差值确定。超差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4. 上述差额电量退补期间,用电人应当先按抄表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三) 以下原因导致的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1. 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装置接线错误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运之日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
2. 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确定计费差额电量,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时间按发生时间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 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与实际倍率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确定计费差额电量,误差时间以发生时间为准确定。
4. 上述应退补的差额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电人应当先按正常月电量交付电费。
(四) 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负荷管理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
(五) 按确定的计费差额电量和差额电量发生期间的电价计算应退还或补收的电费。
第一十三条 电价
按照有电价管理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执行;若遇电价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一十四条 电费计算
用电人按国家规定政策,支付下列电费项目:
电度电费:各类结算电量对应乘以国家确定的用电分类目录电价。符合国家规定的分时电价、差别电价执行范围的,执行分时电价、差别电价等。
1. 基本电费:
用电人的基本电费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算,计费方式选择后一年内应当保持不变。
选择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基本电费计算需量为12840千瓦(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
选择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最大需量值采用书面申请及批复方式确定。用电人申请的最大需量总值不得小于运行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的40%,不得大于合同供电总容量。如果用电人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按两倍计算;不足核定值时按核定值计收基本电费。
有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人最大需量计算同时执行以下约定:
1) 如多路电源同时运行,则各路电源应分别核定最大需量值,分别计算基本电费。每路的最大需量不高于本合同约定的该路的供电容量。用电人申请的最大需量总值不得小于受电变压器总容量的40%。如因供电人原因(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除外)造成用电人用电负荷叠加于某一路电源,使该路最大需量超过约定需量时,其增大部分应合理扣除。
如多路电源运行方式中有备用电源,则用电人的需量值按备用电源与主供电源各自需量值中的最大值计算。
用电人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15天申请变更下月起的合同最大需量值,但用电人前后两次变更申请的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基本电费按月计收,对新装、增容、变更和终止用电当月基本电费按实际用电天数计收(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
用电人正常减容、暂停期间相应容量不收取基本电费;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办理减容、暂停和恢复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2.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0.9,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
第一十五条 电费交付、结算及担保
1. 每月电费一次交付,交付时间为每月28日前;交付方式为支票;
2. 电费按月结算,结算时间为当月抄表日后2日内。
3. 双方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的,从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
4. 为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减少债务纠纷,用电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向供电人提供合同债务担保。具体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订,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
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
第一十六条 电能质量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但用电人未履行无功补偿保证或质量共担义务的除外。
双方对电能质量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第一十七条 连续供电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
(二) 供电人依法限电;
(三)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供电人的紧急避险行为;
(四) 用电人故意实施使计量失准或少计电量的行为;
(五) 供电人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停电的强制命令;
(六) 用电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用电人无功补偿保证、质量共担义务以及实施违约用电行为,拒绝改正的;
(七) 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违约金,经催交仍未交付的;
(八) 其他法定的情形。
第一十八条 中止供电程序
(一) 因本合同前条第(一)项原因需要或必须中止供电时,应当:
1. 计划检修的,提前七天以发出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用电人;
2. 临时检修的,提前24小时告知重要用户。
(二) 因本合同前条第(二)项原因的,应执行经批准的限电序位表。
(三) 因本合同前条第(三)项、第(四)项原因的,可当即停电。
(四) 因本合同前条其他原因需要停电的,应当:
1. 在停电前7天通知用电人;
2. 在停电前30分钟,再通知用电人一次;
3. 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停电。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否则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一十九条 抄表计费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抄录用电人的用电度数和计算电费。
第二十条 供电设施管理
按本合同约定对供电设施实施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越界操作
不得擅自操作对方维护管理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遇下列情况必须操作时除外:
(一) 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二) 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
(三) 供电人依本合同实施停电的。
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并在事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第二十二条 禁止行为
(一) 擅自迁移用电计量装置;
(二) 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
(三) 随电费收取有管理权限的物价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减少损失
因用电人原因造成供电人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发生时,应及时采取合理、可行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交易信息提供
(一) 为用电人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二) 免费为用电人提供电能表指示数、电力、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三) 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息保密
对确因供电需要而掌握的用电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或泄露。
用电人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范围由其另行书面向供电人提出,但其中不应包括用电人的电力、电量、装接容量、电费交纳、主要产品单耗、以及供电人依据统计法规而收集、掌握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 用电人义务
第二十六条 交付电费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交付电费。
委托银行代为划拔电费的,用电人应督促受托银行按照供电人的书面通知及约定的时限足额划转电费。供电人对委托银行的书面通知视为对用电人的同时通知。
第二十七条 保安措施
(一) 用电人煤矿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关键负荷,除应由供电人电网接入主供电源及生产备用电源、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外,用电人尚应自备不低于保安负荷容量120%的应急备用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二) 用电人保证自行采取的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
(三) 用电人煤矿用电期间,供电人提供的主供电源和生产备用电源出现同时断电的情况下煤矿井下必须立即撤人。
(四) 由供电人电网直接供电的煤矿变电站应设专人值班,在未获供电人通知情况下出现主供电源或生产备用电源任何一路电源突然断电,应立即向供电人电力调度部门报告并采取可靠的保安措施;用电人煤矿无自备保安电源的,供电人提供的主供电源和生产备用电源有其中一路断电的情况下,用电人煤矿不得组织生产。
第二十八条 受电设施管理
按本合同约定对受电设施实施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供电人安装在本侧的用电计量装置与负荷控制装置等装置的安全、完好,保证受电设施及多路电源的联络、闭锁装置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的状态,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电气运行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继电保护的整定与配合
(一) 受电装置的继电保护方式应当与供电人电网的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
(二) 用电人煤矿高压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露天用电负荷的电气设备应配置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
(三) 用电人煤矿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时,高压、低压电气设备必须设接地保护,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自动切断电源检漏装置。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设接零保护。
(四) 用电人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地面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五) 用电人煤矿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关键负荷设备的供电电源应在设备的控制箱内实现自动切换,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六) 用电人直接向煤矿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第三十条 无功补偿保证
应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保证相关数值符合本合同约定。
第三十一条 质量共担
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的污染应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电人煤矿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需要供电人配合抢险的,应立即拨打“95598”供电客户服务电话通知供电人。此外,以下事项中的(一)至(三)发生后、(四)至(十三)发生前,应书面通知供电人:
(一) 重大用电设备故障及人身触电事故,煤矿供、用电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 电能质量异常;
(三) 电能计量装置及其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负荷管理装置运行异常;
(四) 用电性质和用电构成改变;
(五) 拟对受电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
(六) 拟调整运行方式;
(七) 用电负荷的重大变化、大型用电设备的停电检修安排;
(八) 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
(九) 拟进行撤销、解散、破产;
(一十) 发生重大诉讼、仲裁;
(一十一) 用电人名称发生变化;
(一十二) 用电人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证照有效期届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需限制用电的;
(一十三) 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改变。
第三十三条 配合事项
(一) 对供电人依法进行的用电检查,应提供方便、配合并陪同进入现场,应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提供相应的真实资料;
(二) 对供电人依本合同约定实施停、限电时,应及时减少、调整或停止用电。
第三十四条 越界操作
不得擅自操作对方维护管理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遇下列情况必须操作时除外:
(一) 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二) 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
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并在事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第三十五条 不得在用电中实施的行为
(一) 不得在用电中实施以下违约用电行为:
1.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 擅自超过本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3.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 擅自使用已经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封停的电力设备;
5. 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6. 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7. 擅自变动供电人整定和检验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
(二) 不得在用电中实施以下故意使计量失准或少计电量的行为:
1. 擅自在供电人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或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2. 伪造或者非法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
3. 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或使其失准;
4. 采取其他方式不计量或少计量的用电行为。
第三十六条 减少损失
当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发生时,应及时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尽量减少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所有权限制
在公共线路走廊或公共空间资源不能满足其他用电人需求、且不影响用电人自身用电的前提下,其专用线路被供电人利用时,应当提供方便,但计量点、线损和维护管理及相关事项另行商定。
第三十八条 电工资质
用电人在受电装置部位作业的电工,须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合同变更
(一) 以下事项变更前,双方应对相关条款的修改进行协商:
1. 增加或减少受电点、计量点;
2. 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
3. 改变供电方式;
4. 对供电质量提出特别要求;
5.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调整;
6. 电费计算方式、交付方式变更;
7. 违约责任的调整。
(二) 以下事项的变更,以双方用电业务流程中的书面申请及批复、书面通知书、业务工作单(票)体现:
当事人名称变更、非永久性减少用电容量、改变最大需量申报值、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用电、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移动计量装置安装位置、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供电线路变更、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校验及更换、保护定值的调整。
上述变更的业务书证应由双方赋有履行本合同工作职责的人员签署。
第四十条 变更程序
前条第(一)类事项的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提出方向对方提出变更意见,陈述变更的事项和理由;
(二)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三) 按本合同订立程序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见附件三);
前条第(二)类事项的变更,双方赋有履行本合同工作职责的人员在相关业务书证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 合同转让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合同义务转让他人。
第四十二条 合同终止
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一) 用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供电人资格丧失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 电人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
(四) 合同解除。
合同终止,不影响既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 用电人依法要求解除合同;
(二) 用电人逾期不交纳电费,经催告后仍不交纳的状况延续达到两个月的、或欠费金额达到1万元的,供电企业可以解除;
(三) 用电人其他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达到三次,供电企业可以解除。
(四) 用电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缴纳电费能力的情形,且用电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或提供的担保不被供电人接受的。
合同解除,不影响既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解除程序
(一) 协议解除的,双方达成书面解除协议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生效;
(二) 用电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前往供电人营业场所办理书面解除手续并由供电人实施停电后生效;
(三) 供电人行使解除权的,应提前30天通知用电人并实施停电后生效。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供电人责任
(一) 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都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继续履行。
(二)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供电人电能质量义务而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按实赔偿,但以其在电压和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和用电人月用电量的平均电价乘积的百分之二十为限。
前款中的累计时间,不包括用电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电压、频率质量异常而延迟通知的时间。
(三)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连续供电义务或约定的程序停电,按实赔偿,但以用电人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为限。
前款所称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电人正常月份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擅自迁移用电计量装置或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而造成用电人损失的,按用电人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四) 随电费收取有管理权限的物价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而造成用电人损失的,除退还有关费用外,还应支付多收费用的同期银行利息。
(五)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信息保密义务,公开或泄露用电人的商业秘密而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上述赔偿责任因以下原因之一而免除:
1. 不可抗力;
2. 因行政行为所导致;
3. 因用电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
4. 符合本合同约定不能连续供电的情形;
5.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6. 多路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需要的;
7. 用电人有连续性负荷但未从供电人经营的电网接入生产备用电源,或用电人有保安负荷但未从供电人经营的电网接入保安备用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失效的,导致损失的扩大部分;
8. 用电人未履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义务,导致损失的扩大部分;
9. 因用电人未履行保安措施义务、继电保护的整定与配合义务的;
10. 因用电人未履行无功补偿保证或质量共担义务的。
第四十六条 用电人责任
(一) 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都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继续履行。
(二)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用电人保安措施义务或继电保护的整定与配合义务,造成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用电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三) 违约造成供电人既有财物直接损失的,按实赔偿;造成供电人对外供电停止或减少的,还应当按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少供电量按照停电范围内其他用电人停电前上月份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四) 以下违约行为还应相应计付违约金:
1. 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清电费,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计付,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每次缴款冲抵电费、违约金的次序及比例双方约定为:每次交纳的30%用于支付违约金,此项支付的余额及另外的70%支付发生时间最长的应交电费。
2. 用电人违约用电、故意采取使计量失准或少计电量的相关情形:
1) 更改用电类别的,按差额电费的两倍计付违约金。
2) 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属于两部制电价的,按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三倍计付违约金,属于单一制电价的,按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计付违约金。
3) 擅自使用已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人加封的电力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按基本电费差额的两倍计付违约金,其它用电按擅自使用或启封设备容量每次每千伏安30元支付违约金;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设备的,还应承担上述第2)条的违约责任。
4)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人调度的受电设备的,按每次5000元计付违约金。
5) 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按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伏安500元计付违约金。
6) 擅自超计划用电指标用电的,按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电度电费五倍计付违约金。
7) 擅自在供电人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开启已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的、采用其他方法使用电计量装置不计量或少计量的,按补交电费的三倍计付违约金。少计电量时间无法查明时,按180天计算,其中,电力用户每日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每日按6小时计算。
(五) 上述违约责任因以下原因而免除:
1. 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2. 供电人未履行减少损失义务,导致损失的扩大部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六章 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人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后,供电人即应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第七章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成立,自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时生效。
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 双方均未提出修订或重新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 一方书面提出修订或重新签订合同要求,对方予以书面拒绝或在15天内未予响应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四十七条 调度通讯
(一) 按照双方调度协议执行;
(二) 通讯联系
1. 用电人用电业务联系电话135********,电力调度电话0349-7084398;
2. 供电人供电业务联系电话:95598,电力调度电话2152500。
第四十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的合同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九条 文本和附件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并由供电人加盖连页章,效力均等。
合同签署前,双方在供用电业务流程中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附件,与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第五十条 提示和说明
用电人主体为政府机关、医疗、交通、通信、工矿企业等性质的,或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为“连续性负荷”、“重要负荷”的,应当接入生产备用电源、保安备用电源或配置自备电源,并采取有效的非电保安措施,以保证供用电安全。
本合同中特别条款已用黑体字标识,用电人应当并已经认真阅读,供电人亦就询问做出了必要和合理的说明。
双方是在完全清楚、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供电人:(签章) | 用电人: (签章) |
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一
术语定义
1. 用电地址:用电人受电设施的地理位置。
2. 用电容量:又称协议容量,用电人申请并经供电人核准使用电力的最大功率或视在功率。
3. 受电点: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用电人侧受电装置装设地点。
4. 主供电源:在正常情况下的供电电源。
5. 备用电源:在正常情况下处于备用状态,当主供电源失电时供电的电源。备用电源用电容量不能超过约定的供电容量。
6. 保安电源:在主供电源、备用电源失电的情况下,仅限于对保安负荷供电的电源。保安电源用电容量不能超过约定的保安供电容量。
7. 转供电:经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使用自有受配电设施将供电企业供给的电能转供给其他用电人使用的行为。
8. 电能质量:指供电电压、频率和波形。
9. 计量方式:计量电能的方式,一般分为高压侧计量、低压侧计量、高压侧加低压侧混合计量等三种方式。
10. 计量点:指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地点。
11. 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互感器、二次连接线、端子牌及计量箱柜。
12. 冷备用:需经供电人许可或启封,经操作后可接入电网的设备,本合同视为冷备用。
13. 热备用:不需经供电人许可,一经操作即可接入电网的设备,本合同视为热备用。
14. 闭锁:防止双电源误并列或反送电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一般有机械闭锁、电气闭锁等两种方式。
15. 谐波源负荷:指用电人向公共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共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
16. 冲击负荷:指用电人用电过程中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地从电网中取用快速变动功率的负荷。
17. 非对称负荷:因三相负荷不平衡引起电网三相电压平衡度发生变化的负荷。
18. 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指供电线路事故跳闸时,电网自动重合闸装置在整定时间内自动合闸成功,或自动重合不成功,在运行规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抢送成功的。
19. 倍率:间接式计量电能表所配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的乘积。
20. 线损;线路在传输电能时所发生的有功损耗、无功损耗。
21. 变损: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功损耗和无功损耗。
22. 无功补偿:为提高功率因数而采取的补偿和控制措施。
23. 计划检修:按照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实施的设备检修。
24. 临时检修:供电设备故障、改造等原因引起的临时性停电。(如事故检修、临时接电等)
25. 依法停、限电:指因电网发生故障或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人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应预案,实施错峰、避峰、停电或限电的。
26. 违法用电:指客户违反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电行为。
27. 紧急避险: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时,供电人采取的避险措施。
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29. 逾期:指超过双方约定的交纳电费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
30. 最近月:指距离现在月份最近的、已过去的月份。如果现在月份为6月,则最近月为5月;如果现在月份为5月,则最近月为4月,以此类推。
31. 受电设施:用电人用于接受供电企业供给的电能而建设的电气装置及相应的建筑物。
32.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管理专门机关按法定程序颁发的标准。
33. 电力行业标准: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制定颁发的标准。
34. 基本电价:指按用户用电容(需)量计算的电价。
35. 电度电价:指按用电人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36. 单一制电价:只执行一种电价的制度(主要是电度电价)。
37. 分类电价:按不同用电性质确定,一般分为大工业、非工业及普通工业、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用电、趸售用电等七类。
38. 告知方式:包括报纸、广播、电视、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39. 差额电费:按实际违约使用日期计算差额电费;违约使用起讫日难以确定的,按三个月计算。
附件二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三
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序号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约定 | 变更后约定 | 供电人确认 | 用电人确认 |
1 | (签)章 __年__月__日 | (签)章 __年__月__日 | |||
2 | (签)章 __年__月__日 | (签)章 __年__月__日 | |||
3 | (签)章 __年__月__日 | (签)章 __年__月__日 | |||
4 | (签)章 __年__月__日 | (签)章 __年__月__日 | |||
5 | (签)章 __年__月__日 | (签)章 __年__月__日 | |||
板材订货合同
甲方:(需方) 地址: 电话:
乙方:(供方) 地址: 电话: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 元,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
商品名称 | 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合计 |
第二条: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按照确认样品验收,提出异议期限为货物自收到后七天内
第三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须向乙方付5000人民币作为定金,剩余货款自付定金之日起第七日付清
第四条: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 2交货地点; 3交货日期:
4交运输费
第五条经济责任
(一)乙方责任
1产品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负责保修,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的罚金。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有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需按合同规定收货,
2属甲方自提的货物,如甲方未按规定时期提货,每逾期一天,应偿付乙方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1%的罚金。
3甲方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1%付给乙方延期罚金。
4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造成的损失和运费费用及罚金。
5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1%的补偿金。
6本合同所定的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
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7甲乙任何一方因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8本合同如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或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时,按以下第( )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签收后,合同作废。
10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负责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共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订立和同人:甲方(需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
乙方(供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子邮件/ QQ: 地址: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