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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沈阳矿务局灵山洗煤厂集体企业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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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沈阳矿务局灵山洗煤厂集体企业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03民终2332【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相夷戴艳丽马宁【审理法官】闫相夷戴艳丽马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瑞;沈阳矿务局灵山洗煤厂集体企业公司【当事人】刘瑞沈阳矿务局灵山洗煤厂集体企业公司【当事人-个人】刘瑞【当事人-公司】沈阳矿务局灵山洗煤厂集体企业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烽吉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烽吉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烽吉【代理律所】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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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瑞【被告】沈阳矿务局灵山洗煤厂集体企业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管辖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刘瑞于2019619日与灵山洗煤厂集体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8815日,并约定灵山洗煤厂集体公司欠缴的刘瑞养老保险费企业统筹部分按厂办大集体养老保险核销政策执行。刘瑞与灵山洗煤厂集体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及相关政策办理了养老保险的缴存和转出手续,社会保险已自20189转为自然人账户,故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协议并解除了劳动关系。刘瑞现主张的社会保险利息等费用属于个人应当缴纳部分,亦存入了刘瑞的社会保险账户,故刘瑞的诉讼请求不存在诉的利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2-08-2503:12:4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刘瑞原系灵山洗煤厂集体公司单位职工,2019619日,刘瑞(乙方)与灵山洗煤厂集体公司(甲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内容为“1、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8815日。2、截止2018815日,甲方欠缴乙方养老保险费企业统筹部分按厂办大集体养老保险核销政策执行,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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