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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集体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初步成果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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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集体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初步成果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
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农用土地作为发展农业的基础,切实做好农用土地资源管理至关重要。2014年,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原国土资源部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2016年,为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发布,指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地方人民政府可探索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同年,原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要求规范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完善国有农用地土地等级价体系,完善农用地定级和估价规程,部署开展农用地定级试点,稳步推进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和发布工作,及时反映农用地价格变化,同时加强农用地价格评估与管理,显化维护国有农用地资产。2017年,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342号)文件要求“为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垦改革发展,避免国有农用地资产流失,有国有农用地的区域,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商农垦管理部门,20181231日前制定并公布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有条件和市场需要的地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抓紧部署开展集体土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20196月,为全面贯彻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路,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1


该《通知》明确指出,对生态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充分量化其生态价值,评价生态质量;对农业开发区内的自然资源,以农业生产能力为主导,开展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并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内所有市(县)在20201231日前完成当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
因此,结合南宁市实际,2019年我市开展了集体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地价管理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关于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的规定:“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基准地价成果编制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460号)关于城镇基准地价编制时限的规定:“城镇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周期不得超过三年,各市、县可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保持基准地价成果的时效性”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831号)规定,南宁市已被自然资源部列入集体建设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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