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教师学会[2006]1号
各会员单位、个人会员:
为了满足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加入我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章程》要求,使广大会员更加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入会程序及要求、以及注册再登记等规定,我们制订了《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各市教育局 学会有关领导 有关高师院校和中小学校
附件:
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加入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的单位会员由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统一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由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或委托学会分支机构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包括:
河北省内各市、扩权县教师教育学会、各高师院校、师专分校和各市、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以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在省内有较大响影的教育集团、培训机构、教育学术团体及致力于教育服务的企业单位。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详细填写《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2.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学会颁发《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 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 1 .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2 . 制定长期科研规划和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3 . 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4 . 派人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5 . 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6 . 向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 7 . 向有关部门印发会刊、开放会网。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1 . 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 . 参加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 . 参加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 完成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1. 热心教师教育工作,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2.在教师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较为突出;
3.在本专业、本学科、本地区有较大影响;4.拥有中级以上职称。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1.填写《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2.经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3.由学会颁发《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按登记周期交纳会费,每个登记周期3年(第一年1至3月份为会费缴纳时间),共30元,即每年10元;登记周期结束后,可重新登记,交纳会费,更换会员证。 第十二条 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定期向个人会员发放文件和有关资料,以便个人会员了解学会工作情况,参加学会相关的活动(优秀论文评选、科研课题申报、有关会议等)。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从事教师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师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或会员证。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未经同意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章程》的行为,经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