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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衔接考试

时间:2019-06-01 10:20:50    下载该word文档

自学考试衔接考试

考试工作手册

集美大学成教案院

一二

一、考试时间安排

自考衔接课程统一考试时间表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考点基本条件与要求

第二部分 考点工作人员的选聘与培训

第三部分 考试实施程序

第四部分 违纪作弊考生的处理程序

第五部分 其他注意事项

三、巡视员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自考衔接考试巡视人员工作守则

自考衔接考试巡视人员岗位职责

自考衔接考试巡视工作操作规程

四、附录

附录一、自考衔接考试主考职责

附录二、自考衔接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附录三、自考衔接考试监考工作操作规程

附录四、自考衔接考试考生守则

附录五、福建省自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

附录六、《考衔接考试违纪简况表》

一、考试时间安排

衔接课程统一考试时间表

、衔接考试每年安排二次考试,每次考二天。全省统一规定的考试时间为:

上半年:五月下旬最后一个双休日。

下半年:十二月第一个双休日。

、考试时间:

二、集美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集美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考试(简称“自考衔接考试”)是省考办授权由我校统一实施的考试。为正确实施考试院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简称“省考务规定”),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我校根据“福建省考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考点基本条件与要求

、考点的选择:

自考衔接考试以各个开办自考本科与高职高专衔接教育的高职高专学校为考点,考点内设考场。

、考点环境布置:

自考衔接考试考点布置应整洁、严肃、和谐。考试的前一天,放大公布学校考场(考场号应与考生座位号通知单上的考场号一致)的平面分布图、《自考衔接考试考生须知》(以下简称“考生须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简称“违纪处理办法”)、各考场的座次表、上次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准考证号码和本考次违规考生曝光栏。

考点应公布考风考纪举报电话,设立主考办公室,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考场具体要求:

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墙报应遮挡。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或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M以上,桌上贴有考试座位号。

每个考场应设置“考试禁带物品暂放处”,在各考场门口醒目位置贴上本场考试的座次表。

、主考室的选择:

主考室是考试实施的指挥部。应选择条件好、离考场近,利于考试管理的办公室或教室作为主考室。

、考场考试用品:

每个考点应根据需要准备好监考工作的必须用品,每考场应备有2B铅笔、塑料橡皮、小刀、M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等。

、检查封闭考点:

考点的各考场安排布置好后,在考前还应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符合要求后将门窗加封上锁,锁匙由考点统一管理。

第二部分 考点工作人员的选聘与培训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仔细负责,身体健康。

、考点工作人员的配备:

考点主考由学校聘任并报我校备案。

考点监考及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

主考、副主考:考点设主考人,副主考至人,主考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衔接教育部门的领导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

监考(机动监考):每考场配备2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

考务人员:每考点至少配备考务人员2名。应选聘熟悉自学衔接考试考务工作的教师或干部担任。

工作人员:考点应配备与考试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如医务人员、保卫人员、计时员等),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考前培训:

考点应在考前对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纪律教育、业务培训和考核。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要求每位监考及考试工作人员明确组考工作的各项程序、要求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考点工作人员包括考场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所有人员应仔细学习“考务规定”,熟悉《监考员职责》、《违规处理办法》的内容和《监考操作规程》等,各类人员必须佩戴相应标志的胸卡上岗。

第三部分 考试实施程序

各级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组织考试。

考前应向学生公告《考生须知》、《违规处理办法》、公布上次考试违规考生准考证号及应通知事项。

一、开考前

1、 每场考试监考人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到主考室集中,由主考进行点名、校对钟表时间,听取主考布置考试有关事项。严禁监考员、工作人员将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内。

2、 每课程开考前分钟,监考员甲、乙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考试相关用品,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办理签收手续。两名监考持试卷直达考场。

3、 考生进考场时间:考前1分钟(打预备铃),监考甲负责守护试卷,监考乙在考场门口查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考试座位号,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防止非本考场的考生进入。

4、 监考拆封清点试卷:考前分钟,监考甲按规定当众验封、启封试卷袋,仔细核对试卷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与份数。确认无误后,将本场考试科目名称、试卷、答题卡页数写在黑板上。监考乙对考生进行考前纪律教育,如发现试卷份数有差错、破损或内装试卷与袋面课程名称不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主考处理。

5、 分发试卷:考生入场就座后,将三证同时放在桌子的左上角,监考乙向考生宣布本考场的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和考场注意事项。考前五分钟监考甲分发试卷。监考乙注意考场情况,制止考生提前抢答行为。

6、 考试时间监考人员一般不允许离开考场,确须离开的,由机动监考顶替才能离开考场(离开考点须经主考批准)

二、考试期间

1、 考试铃响,监考员甲按考点统一指令宣布考试开始,并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有否漏印、缺页、印刷不清楚或分发错误等现象。监考员乙查验考生本人与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及座位号、姓名等是否相符,防止考生坐错位和冒名顶替,检查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是否写在规定的位置上

2、 考试开始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

3、 考试期间,监考员应按“一前一后”的位置实施监考,不得长时间停留在考生身边。

4、 考试开始分钟后,监考甲在台前监视,监考乙应先将缺考卷填上考生考试座位号、姓名、准考证号,并在卷首总分栏内写上“缺考”字样;请有参加考试的考生在“考场记录单”指定栏内签名。

、考试结束前分钟,监考员提醒考生“距考试结束还有分钟”。

三、考试结束

、宣布停止答题,组织考生离场。监考员要求考生将试卷、草稿纸等整理好,反扣在桌面上,带好准考证等依次出场,待考点通知后方可离开考点。注意防止考生带走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等。

、填写“考场记录单”,有关栏目都要填写。缺考的准考证号要填入有关栏目(写全称),考场情况如无异常,填“正常”二字。如有违纪等现象,必须将违纪考生的准考证号和违纪的简单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栏”内,记录单上监考要签全名(字迹要求工整)。

、考后整理试卷。检查缺考试卷是否在卷首总分栏旁写“缺考”;违纪试卷是否在卷首总分栏旁写“违纪”字样。仔细核对实考试卷份数,按考场考生座位号顺序依次收齐整理(小号在上,大号在下,违纪和缺考也造排其中),仔细核对实考试卷份数无误,。

、使用答题卡的课程,试卷卷不要装订,考试结束按顺序整理并装入原试卷袋。答题卡应按考试座位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收齐整理。

、除了另有规定外,考生可根据课程考试要求,自备函数计算器,绘图仪器,但不得带有程序的电子笔记本等计算器。

四、移交、清场

答卷整理装订完毕,按规定交考点考务组。每一场考试结束后,主考必须组织专人清场,防止漏收试卷。

第四部分 违纪作弊考生的处理

考点主、监考对违纪作弊考生,应严格按照《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降低处理标准,保证公平、公正地处理好每一例违纪作弊的考生。

监考发现考生违纪,应将考生有关违纪材料、准考证、考生座位号通知单同时收缴,将违纪考生准考证号码填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并通知考生到主考室接受处理。考试结束后,监考应到主考室填写“福建省自学考试违纪简况表”(一式二份),待处理后方可将有关证件交还考生。

巡视员发现考生违纪,应将考生有关违纪材料、准考证、考生座位号通知单同时收缴,交给监考并填写由省自考办发放的《自考衔接考试违纪考生登记表》(简称“违纪考生登记表”),然后请两名监考签名,并通知监考按第条进行处理。

各级巡视人员应在每场考试结束时,及时将考生违纪作弊情况向主考反馈。

、各考点应在考后一星期内对将本考点违纪考生名单造册,提出处理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我校。

第五部分 其他注意事项

草稿纸使用规定

①由考场统一分发,需用草稿纸的课程由我校统一通知。

②考生不能自带草稿纸进入考场,不能用草稿纸答题,违者按违纪处理。

③需用草稿纸的课程,由监考人员分发,并要求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考后收回,不装订,不装入试卷袋,不密封,统一交考办处理。

、考试前一天应开放考场,让考生熟悉考试地点。

、考场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报告,特别重大的事件应马上报集大衔接考试值班室(电话:。

三、巡视员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自学衔接考试巡视人员工作守则

1、 巡视员作为我校部门派出人员,应维护自学考试政策和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2、 巡视员应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纪律,注意保密工作。做到:按时报到,准点上岗,注意团结,提高效率,坚持原则,仔细督察。

3、 巡视员在工作期间要廉洁奉公,不受贿,不包庇,不随便乱答复,不向考点及有关部门提出与巡视工作无关的其他要求。

4、 工作期间应佩带巡视员标志。并注意保存,防止遗失,不得转借,工作结束时上交原发放部门。

自考衔接考试巡视员岗位职责

接受巡视工作培训,学习,理解、掌握自学考试有关政策、业务与规定。

、负责所派驻巡视的考点试卷的往返运送和保密管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试卷到考点,及时与考点考务负责人做好试卷移交,回收考试试卷并核对试卷袋填写的试卷数量,按时将考试后试卷移交学院教案科。

、协助考点做好所负责巡视区域的考试管理工作,应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有发现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问题,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提出,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汇报。

、巡视人员到达考点,应先做好以下工作:

⑴了解监考及考点有关工作人员的组织和培训情况。

⑵检查考场的准备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要督促其迅速按规定予以纠正。

、考试期间要仔细巡视考场,搞好考点组织管理和考场纪律的检查监督工作;对出现的违纪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要协助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案。

自学考试巡视工作操作规程

附录一:

自考衔接考试主考职责

1、 受主考学校委托,主持本考点的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是本考点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 选聘并培训考场监考员和考点工作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

3、 加强对本考点试卷保管员的保密教育,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安排检查;

4、 布置、检查并落实考点和考场的各项设施,组织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

5、 负责处理因试卷、答题卡不完整,字迹模糊或错装等情况下启用备用试卷、答题卡。

6、 巡视并检查考场的考试情况,监督监考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7、 按规定处理本考点发生的违纪舞弊事件,对本考点发生的突发、偶发事件要及时组织力量处理。

8、 组织好本考点后勤、安全保卫、考生服务等其他工作。

9、 考点副主考主动协助主考作好本考点的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

附录二:

自考衔接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宣传自学考试有关规定,加强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仔细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监考人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严禁监考员、工作人员将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三、监考人员要在考试前三十分钟到主考办公室报到,并听取主考交代有关事项。两名监考人员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考试相关用品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仔细核对卷袋上的科目、课程代码等,检查卷袋的密封条是否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

考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进入考场,由两名监考人员共同拆封核对试卷科目与份数。自此,监考人员不准离开考场。

四、开考前十分钟(打预备铃),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和考试座位号进入考场,监考人员须站在入口处检查证件,凡无证件或证件不属本考场的不许进入。考生按号就座后,监考人员宣读《考生守则》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五、开考前五分钟,监考开始分发试卷。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考点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六、考试铃响,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监考甲在台前监视,监考乙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课程代码及座位号等,并逐个检查考生试卷上所写的准考证号、座位号和姓名是否同证件上的一致对照考生本人是否与准考证的相片相符,发现冒名顶替的,应报告主考,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提前交卷的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八、监考人员在开考三十分钟后用钢笔在缺考试卷第一页的准考证号处填写缺考考生的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并在卷首总分栏内写“缺考”字样。对于参加考试而没有答卷的考生,监考人员在其卷首的总分栏旁写“白卷”字样。因舞弊而作废的试卷,要在卷首总分栏旁写“违纪”字样。。

九、监考人员不念题,对试卷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提出询问时,应当众给予答复,但不得解答或暗示题意。在考场内,监考人员不可跟考生单独交谈。

十、监考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等舞弊迹象的考生,要提出警告,警告不听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发现考生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换卷及其他舞弊行为时,要如实详细填写违纪情况,并及时向主考反映。主考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对于阻挠执行考试纪律,影响考试秩序者,经主考同意,可当场宣布试卷作废,令其退场。任何考生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都要立即追回。

十一、监考人员要严肃仔细,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准吸烟、谈笑;不准阅读书报;不准抄题做题;不准谈论有关考试的事,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准站在考生旁边看考生答题,也不要频繁走动。

十二、监考人员既要严肃仔细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时,应及时请医务人员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其停止考试。

十三、考试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终了时间一到,监考人员要令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在考桌上,离开考场。

监考人员按座位号顺序,依次收齐整理试卷,对每个考生的试卷,要按页码的顺序整理,防止倒放。收齐后,仔细清点实考份数,无误后,按规定的试卷装订要求进行整理、再装入试卷袋。填写好考场情况记录单,写明缺考考生的准考证号、违纪考生的准考证号、姓名,填写好违纪考生简况表。

十四、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人进入考场未经当地主考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十五、主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如有监守自盗违反纪律者,按泄露国家机密论,追究其责任。主考是考点的主要负责人,考点发生问题应主要追究主考的责任。

附录三:

自考衔接考试监考工作操作规程

附录四:

自考衔接考试考生守则

、考前十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等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

、考生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平时穿戴工作制服、帽子的考生,应改穿便服。入场考试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选择题涂卡用)、圆珠笔、钢笔、三角板、圆规等,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武器、凶器和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考生入场后,要按座位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放在考桌的左上角,以便核验。

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考生在考试铃响前,不准提前答题,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生在开始答题前,应先在答题卡和试卷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在答题卡上分别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和铅笔填涂;非选择题(主观性试卷)试卷一律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书写(有特殊要求,如作图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禁止用不同颜色字迹的笔答卷,禁止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卷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随便说话;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相互暗示;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交换试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不准撕毁试卷;不准吸烟;不准有任何违纪作弊行为。

、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十、考生应自觉报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和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一、对违反《考生守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将根据《自考衔接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和延迟毕业时间等处理。

附录五:

   自考衔接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

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严明的纪律、良好的考风,是确保考试质量,维护国家考试严肃性、权威性的重要保证。为严肃我省自学考试纪律,防止各种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精神,以及《自考衔接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对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有违纪、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考生守则》的行为者的处罚。

一、考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并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携带、夹带书籍、笔记、字条、无线通讯工具以及规定以外的文具等进入考场者;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故意在试卷上作各种符号标记者;

.在考场内随便说话,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不听劝阻者;

.在考试开始铃响前或结束铃响后强行答题者;

.用规定的蓝、黑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以外的笔答题或修改涂抹答案者(另有规定除外)

.坐在他人座位上答题者;

.其他违反《考生守则》不听劝告者。

二、考生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取消本考次各课程成绩,

.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或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者;

.偷看或抄录材料(书籍、笔记、字条等)者;

.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或故意撕毁试卷者;

.传递夹带者;

.本考次连续二次违纪作弊者;

.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者;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者;

.其他作弊行为者。

三、考生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除取消本考次各课程成绩外,同时取消档案中所有各科成绩。

.偷换或互换答卷者;

.替考与被替考者;

.其他串通作弊者。

四、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第二条规定执行外,同时报请公安部门,按扰乱社会治安处理。

.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不听警告者;

.威胁监考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

.冲击考点、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五、对违纪作弊考生除填写考场记录外,同时填写《违纪考生简况表》存入考生档案,并于当次考试结束时将违纪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学校,请学校按本校规定进行批评处理。本科生取消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考生累计作弊三次者,取消该生毕业资格。

六、主监考及所有自学考试工作人员,都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如有玩忽职守、监守自盗、违反纪律,或利用职权泄露国家机密,或袒护、支持、协同作弊,或涂改考生试卷、成绩者,将由省、市自学考试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并从严处理。

七、对违纪人员和作弊考生的表现,除自学考试部门按本细则作出处理外,同时通知其所在学校根据情节,建议给予必要处分。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六:

报考专业 准考证号

注: 表中从“报考专业”至“违纪事实情节”栏目均由监考填写。“违纪事实情节”栏应写出作弊的具体情况。2、考点处理意见栏由主考根据考生违纪事实,按“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的四条处理规定对考生违纪事实进行界定后,签注处理意见。3、本表一式二份上报主考学校,有违纪物,如夹带等,应和本人的检查材料同时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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