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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道德的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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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道德的基本范畴 一、善与恶 (一)善恶价值 1、善恶价值的含义 善与恶作为道德领域中的基本范畴,实际上是对人类社会中各种行为、事件的利害、吉凶、好坏的概括反映。由于各派哲学的观点不同,对善恶的解释也众说纷纭。 马克思主义把人的善恶观看作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反映。由于人们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形成不同的或根本对立的利益观,因此必然要形成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善恶观念。在阶级社会,在社会基本的善恶观上,总是带有一定的阶级性。 道德价值是人的活动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存在方式和意义,同时又是人的实践活动所具有的一种善恶属性,它体现着这一类实践活动和社会现象所具有的社会意义。道德价值作为实存就是实际存在的有一定社会规定性或社会意义的现象形态,表现为个体行为或群体行为倾向和风尚。道德价值作为“应当”,就集中体现在道德原则和规范中。 2、善恶价值的根据 善恶价值的客观基础是一定的经济关系,也就是一定的利益关系。一定的生产方式、经济关系规定着人们的利益关系,同时也规定着善恶评价的客观标准。 在社会主义社会,善恶价值的客观根据归根到底是邓小平所提出的“三个有利于”。 3、社会道德价值导向 道德价值导向是指社会对人们的道德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方向性指导及其所要达到的道德理想目标。道德价值导向主要是从善恶的基本原则上规定应该,辨别善恶,抑恶扬善。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善恶评价的标准和社会价值导向在内容上是一致的,这就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集体主义既是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也是基本道德原则。为使集体主义道德价值观真正成为行动的指南,必须使一般观念的集体主义上升为价值导向性的基本原则。为此,必须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坚持价值导向的一元性。 第二,坚持价值导向的权威性。 第三,坚持价值导向的趋前性。 (二)道德恶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恶之谜在于私有制社会关系,而私有制社会关系的本质在于根本利益关系对立中的自私自利和损人利己的思想观念和恶习。因此,道德恶的本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首先表现为心术不正的行为,对社会或他人利益的损害。 2、其次,道德恶是对合乎德性的社会秩序的破坏。 3、最后,恶是对道德自由的践踏。 (三)道德恶的根源 1、从恶的社会根源来看,造成人的自私和损人利己恶性的社会条件,归根到底在于私有制。 2、价值观的错位是道德恶产生的个体认识根源。 3、欲望的放纵是道德恶产生的心理根源。 4 、社会约束的失度是道德恶产生的社会控制原因。 (四)道德恶的类型及其表现 1、物欲型的恶,就是为满足强烈的物质欲望,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取公私财富的行为恶。 2、权欲型的道德恶,就是醉心权力,不择手段,或者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把个人权力置于社会意志之上的恶。 3、情欲型的道德恶,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情欲而不择手段所导致的道德恶。 4、名欲型的道德恶,是为了名誉而不择手段、伸手抢名、欺世盗名的道德恶。 (五)道德恶的制裁及社会对策 1、首先,从个体的角度来看,必须对作出道德恶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谴责和制裁,促使作恶者醒悟,通过反省和忏悔,达成内心深处的悔过自新。 2、从社会角度来看,道德恶的制裁还必须有有效的社会性措施。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必须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要加强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 第二,实施合理的道德奖惩。 第三,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 第四,进行科学的道德教育。 二、道德良心 个体道德的发展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他律阶段——自律阶段——自由阶段。正如孔子所说,“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距”。在个体道德意识上,也经历了一个从道德义务向道德良心的转化,进而到价值目标的形成、完善、升华的发展过程。 (一)他律阶段:义务的要求 1、什么是他律和他律道德 他律:个人接受他人或外在的社会规范的约束。 他律道德:个人通过服从他人而遵循的道德原则、规范。在他律阶段,道德责任和价值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本身,而非出自主体道德意向。这种情况不仅出现在儿童身上,而且也在一些成年人身上表现出来。 2、他律道德的特点 (1)主体遵守道德规范不是出于内在的心理要求,而是出于外在权威的结果,而且对这种权威他是无法抗拒的。 (2)主体在遵守道德规范时,注意其外观和词句,而非其实质的内容。 (3)他律道德使主体遵守道德规范时,有重视效果,不重视动机的实在论倾向。 3、他律道德的核心范畴——义务 (1)什么是义务? 义务是一种客观责任,是主体对社会和他人做与自己职责、任务、使命相适宜的事情。 (2)什么是道德义务? 综合起来说,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从两方面来界定道德义务的本质的: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强调道德义务的他律性,认为道德义务正是生活在某一社会中的人所时常感到的对社会、他人的一种职责、任务、使命。这种职责、任务、使命,一旦为一定的社会集团(在阶级社会中为一定的 阶级)用道德规范的形式明确地肯定下来,就成了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强调道德义务的他律性,并不意味着否定道德义务的自律性,但这种道德自律不是良心自律,而是一种义务自律,即一种高度的道德责任感。这里是强调主体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3)道德义务的特征 A、具有无偿性和非权利的动机性。 个人生活在社会中有各种各样的义务,例如经济义务、政治义务和法律义务等等。这些义务是以获得某种权利和报酬为前提的,而道德义务恰好相反。 同时,我们之所以称某种行为是道德的,就在于它是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的,其动机并不是以获得某种报酬和权利为出发点的。 此外,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具有同一性。即道德权利就是一种履行道德义务的要求和能力。对于一个有道德的人来说,他的行为之所以有道德价值,就在他主观上不仅不是为了获得报酬和权利,而且对待客观上所获得的报酬和权利,也是采取不以为意、视为身外之物的态度。 B、道德义务的他律性 首先,它是现实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客观要求决定的; 其次,它的内容始终是由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所确定的,直接鲜明地表现了这些原则和规范对人们的行为的约束力。 第三,道德主体只有从社会角度观察,才能正确认识自身的道德义务,而主体尽义务始终是对社会和他人而言的。 C、道德义务具有阶级性 在阶级社会,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总是表现为一定阶级的利益。因此,义务也必然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总是提倡不同的道德义务,以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 二、自律阶段——良心的形成 1、自律和自律道德 自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 “法由己立,法由己行”——康德 自律道德:道德主体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主体自身行为动因由原来的外在约束转换为内在的约束,由原来的外在导向转换为内在的导向。 个体在其道德发展的他律阶段,随着道德实践活动的发展和深入,对社会道德的分析、判断和选择能力也不断地提高。个体认识到按照某种社会道德要求去尽义务的必然性和重要性,而且逐渐地成为他心灵的一种需要,一种深刻的责任感,这时,个体道德的发展由他律阶段提升到自律阶段。 2、自律道德的核心范畴是良心 (1)什么是良心? 就是个体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道德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深刻的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是个人意识中各种道德心理因素的有机统一。 它是个人意识中一种深刻的责任感; 它是个人意识中一种自我评价能力; 它是各种道德心 理因素在个人意识中。 也就是说,它的形成是各种道德心理因素(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等)相互作用的结果。 (2)良心的实质(本质):是义务的实现,它是义务内化的形式。 良心的本质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从内容上看,道德良心是现实社会要求的反映,是对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另一方面,良心的表现形式是良知、良情、良意的有机统一。良知、良情、良意三者互相配合,其中良知是基础,良情是关键,良意是源泉。 因此,良心就是人们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自我评价能力,是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信念和道德意志在个人意识中的统一。良心是人们一种内在的有关正邪、善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能力,是正当与善的知觉,义务与好恶的情感,控制与抉择的意志、持久的习惯和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综合统一。 良心和义务都是一种道德意识,两者的区别在于: A、义务来自道德主体之外,它表现为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良心出自道德主体之内,它表现为个人对自己的行为的道德责任感。 B、义务是个体对道德规范性的自我意识,良心是个体对道德主体性的宏扬,主体从义务到良心的转化,也是从道德规范性到道德主体性的升华。 (3)良心的作用: 费尔巴哈曾经把良心区别为“行为之前的良心,伴随着行为的良心,行为之后的良心,”我们也从这三方面来考察良心的作用。 A、在行为之前,良心对个体选择的行为的动机起着制约作用。 费尔巴哈说“良心是自我中的他我。” B、在行为进行之中,良心对个体选择的行为起着监督作用。良心对个体行为过程中的情感、意志、信念以及行为方式和手段,始终是一个极其隐蔽的监督所。 C、在行为之后,良心对行为的后果起着评价作用。 3、自律道德的特点: (1)社会道德对个体来说,已经不是外在道德的必然和道德的规定,而是内在心灵的必然和行为机制的内在构成。即道德已内在化。 (2)人的行为选择不再为外界的力量所左右,而是凭良心行事。 (3)从行为选择到行为评价,道德主体已经扬弃了实在论的倾向,取而代之的是按良心办事,是问心无愧。 三、道德自由阶段——价值目标 “从心所欲,不逾矩”——道德自由 1、道德自由阶段的核心范畴是价值目标 目标:一个人在实践中对实践所创造的对象的一种超前的反映。 价值目标:它是对主要创造的对象的价值的一种超前反映。 它在人的行为活动中主要有两种: 人生的总体价值目标 短期的价值目标 从道德上说,也有两种: 拯救 社会,完善社会; 自救,自我完善。 2、价值目标的特征 (1)它是个体道德他律和自律的扬弃和升华的产物。 价值目标把义务和良心融于一身,是客观(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主观(个体自身的需要)、社会性(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和个体性(个体的生活理想)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个体在生活实践基础上的自我和他我的统一。 (2)价值目标是个体道德意识的整体性和一贯性的集中表现。 (3)价值目标又是个体道德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内在源泉。价值目标一旦形成,就成为了个体道德活动的动力因素和导向力量。 四、公正 (一)公证定义: 1、根据乌尔庇安、阿奎那、穆勒及麦金太尔的论述,公正、正义、公平、公道乃同一概念,是行为对象应受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反之,就是不公正。可见,公正属于一种“应该”、“善”、“道德”的范畴;反之,不公正属于一种“不应该”、“非善”、“不道德”的范畴。但是,反过来,善的、应该的、道德的,却不都是公正的;恶的、不应该的、不道德的,也不都是不公正的。 2、公正、正义、给人以应得究竟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行为中的那一部分行为? 亚里士多德说,是具有均等、相等、平等、比例性质的那种回报、交换行为。更确切地说,公正是平等(均等、相等)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相交换的善行;不公正则是不平等(不均等、不相等)利(害)相交换的恶的行为,是等利(害)相交换的恶行。 这个“交换”要与“”相区别:经济交换是人们通过给予对方某物以换取他物的行为,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非经济交换根本特征是:交换者给予对方某物,未必是为了换取对方他物,往往是因果关系。因此,等利(害)交换也不是等价交换。 (二)公正的必要性 1、从制度约束的角度看 社会制度的设计、法律的制定应该体现“正义”的道德理念,因为分配问题已成为现代社会的突出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将“发展”同经济增长混为一谈,认为国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就可以带来一切社会和政治问题的解决,人们所关心的是如何将“蛋糕”做大,而分配问题却撇在一边。于是,为了效率却牺牲了公平,致使贫困、失业、腐败等社会问题大量出现——它们与社会风气的恶化有直接关系,社会的发展实际上严重偏离了人的目标。对此,许多有识之士主张应当将公平作为社会的核心目标,效率要以公平为前提。 制度的约束不仅保证社会基本道德的实施,而且为理想道德的生长提供良好的土壤。 2、从底线伦理的角度看 完善 的东西有时甚至常常是不正当的,自由主义之所以成为现代性主流,就在于自由主义时刻保持着对任何善性的警惕,而致力于建设正义道德。 使现代社会需要正义道德的不仅是恶(利己主义),而且是善(利他主义)。善追求有可能会导致不正义,所以必须有正义(权利)道德来规范人们对善的追求。在价值冲突的现代性社会,我们要时刻警惕的道德规范不仅是恶(利已主义)而且是善(利他主义),因为,当利他主义者热诚追求自己的善观念时,他们完全可能做出不正义或破坏权利的行为。不要以为只有低级龌龊的利益冲突才存在道德规范问题,高尚理想的观念冲突更存在道德规范问题。这是因为,正是因其高尚,它的信仰者才会肆无忌惮地践踏他人的权利。 (三)公正问题上的争论 1、 罗尔斯:公正即公平 罗尔斯把他的正义观念确定为“作为公平之正义”。这种公平之正义一般建立在两个基点上:一是每个人都应有平等自由权利,人人都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社会,是公平合理的社会,也是人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因而是公平正义的基本点;二是分配的合理性,与人类的欲望相比较,人类的生存空间和资源都是有限的,远远不够分配,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想得到较多的利益,而利益的有限性又不可能做到“按需分配”,这就需要制定某种规则,以便达到公正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论紧紧抓住了公平正义的这两个基本点,并把探讨既保障人们的平等自由的权利不受侵犯,又使社会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分配臻于公平合理作为其正义论的目的。这就需要确定公正合理的正义原则,以便提供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2、诺齐克:正义即权利 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而正义即意味着平等。诺齐克赞同正义的首要性,但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利,而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诺齐克反对罗尔斯的“正义分配原则”,认为政治和道德的首要问题不是罗尔斯所谓社会权利的正义分配问题,而应该是个人权的自由保障问题。正义的基础是个人权利的绝对自由,而人权的实质就是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据此,诺齐克提出了包含有持有正义三原则的权利理论,来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其分配正义原则的公平正义论。 总之,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是奠基于权利之上的,一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一种财产分配是否正义,就要看它是否对其拥有权利或资格,所谓正义,就是要看它是否拥有权利,如果侵犯权利,无论他(它)是个人或是国家,都是不正义的。是否拥有权利是衡量个人 行为和国家行为的根本道德标准。 就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分歧而论,实际上反映出他们的正义观以至伦理学价值取向上的公平与效率、社会整体秩序与个人自由发展的价值分歧。 3、麦金太尔:正义即美德 麦金太尔指出,在古代希腊,正义本来就是有着两种不同的却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即作为美德的正义概念和作为规则的正义概念,而且正义首先是作为美德的概念出现的。 麦金太尔认为,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是从正义的规则和秩序与正义的能力和品德两个方面理解的,而后者更为重要。麦金太尔认为,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正义区分为正义的规则、秩序和正义的能力、品德,一个人有关于正义的规则、知识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必须要有遵守正义的能力和品德。有正义的规则、知识,人们可能会遵守正义的规则,但不一定能成为正义的人;只有当人们不只是有关于正义的规则、知识,而且也有自觉遵守正义的规则的能力、品质,从内心深处自觉地遵守正义的规则时,才能成为一个既自觉遵守正义规则又具有正义品质的人,即成为一个真正的具有正义美德的人。 (四)公正的原则: 1、等利交换 2、等害交换 3、公正是最重要的道德但不是最高尚的道德(就其社会效用而言) 4、公正的根本原则: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1)权利与义务的界说:简单地说,是权力所保障的东西。 A、权利是权力所保障的利益,是权力所保障的索取。是社会管理者所保护的必须而且应该的索取,必须而且应该得到的利益。 B、义务是权力所保障的任务,是权力所保障的贡献。是社会管理者所保护的必须而且应该的贡献,是义务主体必须而且应该付给权利主体的利益。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有两层关系:一方面是事实、是必然性的关系,即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必然相关:一个人的权利就是他人的义务。另一方面则是应该、是应然性的关系,即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应该等于他所负有的义务,而他所行使的权利则应该至多等于他所履行的义务。 (3)公正的根本原则: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相等,是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与他所履行的义务相等,是个人公正的根本原则;权利与义务的相等是公正的根本原则。 具体地讲,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具体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①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 每个人因最基本的贡献完全平等(每个人一生下来便都同样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股东)而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地享有人权。 ②人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 比例平等 每个人因具体的贡献的不平等而应享有相应的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人们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与自己所做出的具体贡献的不平等比例应该完全平等。 ③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 基本权利的分配优先于非基本权利的分配: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应该牺牲后者,保全前者。 (五)公正的类型: 1、以公正行为者的性质为根据,可分为个人公正和社会公正两类; 2、以公正行为本身的性质为根据,可分为根本公正和非根本公正两类。 (六)公正的实现(以平等为目标) 1、人身权利的均等分配 人身权利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那些权利,如自我表达权、政治参与权、自由迁徙权、不受他人侵害权,等等。这些权利的共同特征是普适性和平等性,即一个人对这些权利的拥有不会妨碍他人对他们的同等拥有。他们是古典自由主义者所为之辩护的被动权利,也是正义的基本含义。 2、基本物品的均等分配 但是,仅仅保护人身权利还不够,为了实现个人发展这一目标,国家还必须为个人创造一定的条件,这就是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基本物品的均等分配。“与个人能力相关的物品”既包括物质物品,也包括权利。在这些物品中,教育和社会保障是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3、其它物品的功利主义分配 社会分配的效率原则在保证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物品的平等分配之后,剩下的社会分配应该由功利主义原则进行评判。就中国而言,半个多世纪乃至近200年来的历史经验证明,扼杀社会效率的制度也是扼杀中华民族前途的制度,追求效率将是中国赶超发达国家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效率原则保证了社会财富的增加,从而增加了权利分配的馅饼,使得每个人都能分得更多的权利。 4、对社会和谐的追求 最后,以上三个层次可能还不足以保证一个社会的和谐。在更广泛的层次上,国家应该对社会被边缘化的人口,如失业者、单亲家庭、农村中失去土地者以及进城的农民等负担一定的责任。对于这些人来说,平等的权利和基本物品还不足以使他们获得足够的自我创造的能力,国家对他们的投资是必须的。对社会和谐的追求体现在对社会整体的顺利运作的关怀上,它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一个和谐的社会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有好处的,没有人愿意看到国家处于无休止的冲突之中。 五、幸福: (一)幸福的概念 1、历史上关于幸福的两种看法: (1)主观论:亦即“快乐论”,代表人物:穆勒、休谟、霍布斯。它认为幸福是快乐的主观心理体验。 快乐与幸福是否对等? (2)客观论:亦即“完全论”,代表人物:亚里 士多德、柏拉图、阿奎那。它认为幸福是客观的、不依自己的主观感受如何而转移的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我成就,是自我潜能的完满实现。 自我实现是幸福的全部,还是幸福的一种? 2、幸福的界说 (1)首先,幸福应该是一种心理体验、心理反映。快乐也是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 (2)但幸福则是对一生具有重大意义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是对一生具有重大意义的快乐。这一点,罗尔斯曾有过精辟的论述:“幸福是一种感情状态,它与快乐的不同仅仅在于它的永久、深刻和宁静。” (3)总而言之,幸福,简单地说,它是重大的快乐;一般地说,它是理想实现的心理体验;精确地说,它是对一生具有重大意义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 (二)幸福的类型 1、物质幸福、社会幸福、精神幸福。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 物质需要 物质幸福 心理需要(发财致富、健康长寿) 社会需要 社会幸福 安全需要 归属与爱的需要 自尊需要(达官显贵、爱情美满等人际方面) 精神需要 精神幸福 认识与理解需要 审美需要 自我实现需要(著书立说、成家成名) 2、自我实现幸福与非自我实现幸福:即创造性幸福与非创造性或消费性幸福,它与创造性需要与非创造性或消费性需要相对应。创造性幸福远远高于非创造性或消费性幸福,后者随消费而逝,不可留存;前者则是不朽的,这种不朽体现在三个方面:立言、立功、立德。 3、利他幸福与利己幸福 利他幸福 无私利他幸福 最高的正当幸福 利己幸福 为己利他幸福 基本的正当幸福 单纯利己幸福 最低的正当幸福 损人利己幸福 不正当幸福 4、过程幸福与结果幸福 (三)幸福规律 1、体验律:幸福越低级,其体验便越强烈而短暂;越高级体验便淡薄而持久。 2、价值律:不同等级的幸福,其价值的大小与其等级的高低成正比:幸福越高级,价值越大;幸福越低级,价值便越小。 3、实现律:欲(欲望)、才(天资、天赋才能)、力(努力)、命(机会、命运)、德(品德、品质)是幸福实现的充分且必要的五大要素。欲是幸福实现的动力因素、负相关要素:欲望越大,幸福便越难以实现;才、力、命、德是幸福实现的非动力因素、正相关要素:才越高、力越大、命越好、德越优,幸福便越易以实现;欲与才、力、命、德一致,幸福便会完美实现。 4、福德律:品德是幸福的统计性正相关要素,福德一致而成正相关变化是个统计性规律。即德福一致是常规,德福背离是例外:德福必定大体 一致。 作业: 1、名词解释: 义务 良心 自律道德 他律道德 公正 幸福 2、试述道德的三个阶段及其特征 3、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 4、幸福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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