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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创编2021.03.10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1.03.10


创作:欧阳治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35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8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7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创编2021.03.10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创编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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