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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 以英国为例

时间:2014-05-21 20:28:14    下载该word文档

论文题目:西欧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给我国的启示---以英国为例

容摘要:西欧国家的福利制度举世闻名,英国作为西欧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高水平普惠型社会福利。我国在社会转型加速期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应从中应汲取经验教训,从而实现社会福利制度的顺利转型。

词:西欧社会福利制度、英国、启示

一、 西欧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

西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其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其后各国开始建立和发展现代的社会救助制度,此后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保障相关服务体系,从而使得主要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逐步走向完善。

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是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核心内容。这一时期,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问题在西方国家都已经出现,一些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到要求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的地步。

社会问题原因与性质的变化决定了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根本性质与目标的变化,传统社会救助制度与措施无法有效解决全面出现的失业、贫困、老年、健康和住房等问题。新的社会发展时期需要建立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目的不再是消极被动地对贫困者提供有限救济,而应是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预防贫困,于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即社会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应运而生。这种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不再是对贫困结果的救济,而是通过国家实施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防止社会成员由于个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贫困,这是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根本性质的变化。

虽然社会保险制度在19世纪末的西方国家已经出现,但社会保险制度真正开始在西方国家普遍出现却是在20世纪初。在整个19世纪末20世纪初,工伤保险是在西方国家普遍出现的社会保险制度项目,养老金制度、健康保险制度与生育保险制度是在西方国家比较普遍出现的社会保险制度项目,而失业保险制度则是在西方国家尚未普遍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项目,仅在英国、法国等少数几个西欧国家开始出现。西方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在不同保险项目之间所表现出来的差别,反映出主要社会问题在不同西方国家严重程度的差异性,也反映出西方国家社会对主要社会问题认识程度的差异性。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建立了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等制度,这些新型社会保险制度成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然而,社会保险制度只是针对具有一定收入水平者的社会保障制度,那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达不到一定水平者无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一些人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制度,但或因为尚未达到规定的领取某种社会保险津贴的资格,或因为领取某种社会保险津贴的资格已经失去,因而无法领取或者继续领取社会保险津贴,他们往往又是最需要得到帮助的社会群体。于是,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还必须建立其他补充性社会保障制度。1870年,德国颁布帝国济贫法,建立救济制度。1904年,法国建立儿童救济制度。1905年,法国又建立了老年救济制度。1913年,法国还建立孕妇救济制度,这些制度与经过改革后的传统济贫法制度成为重要的官方社会救助制度,并构成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西方国家在加快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同时,也开始关注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相关的社会救助制度在主要西方国家开始出现。1918年,德国开始实施失业救济制度,英国颁布产妇和儿童福利法,建立母婴保健制度,并实行军人失业补贴制度。1919年,德国实施由国家承担责任的伤兵救助,英国颁布战争年金法,为参战士兵提供特殊的年金。1920年,德国颁布福利法和健康严重受损者法,英国开始对50岁以上盲人提供养老金。1924年,德国颁布关于救济义务的条例和关于公共救济的前提、方式和程度的原则,确立了公共救济制度。1932年,法国实施家庭补贴制度。1935年,德国开始实施家庭补贴制度,英国也实施失业救济法。1939年,法国颁布家庭法典,建立家庭补贴制度。显然,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不仅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社会救助与家庭补贴制度等也开始逐步建立,西方主要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正在走向完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相关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西方主要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建设的重点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的建立。1945年,英国颁布《家庭补贴法》,建立家庭补贴制度。1946年,英国又颁布《国民保健法》,实施国民保健福利制度,法国的《家庭补贴法》将家庭补贴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人口。1948年,英国颁布《国民救助法》,正式建立起国民救助制度。1951年,法国颁布《失业救助法》,建立失业救助制度,1952年,英国颁布《家庭补贴和国民保险法》,提高家庭补贴的标准。1954年,德国颁布新的《家庭补贴法》,完善家庭补贴制度。

20世纪中期至今,主要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保障相关服务进一步发展,主要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进一步走向完善。

二、当代英国社会福利制度概况

英国于1945年建立起“福利国家”。之后社会福利制度不断调整和修订,目前已达到相当的规模和水平,主要有国民保险、国民保健、个人社会福利、住房和教育等5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国民保险。国民保险法规定了一个由多种津贴和补助金构成的综合性社会保险制度。津贴和补助分成缴费性的和非缴费性的两类。领取缴费性津贴的条件是领取人按周缴纳保险费,且须缴足一定期限,大部分津贴属于此类。非缴费性津贴根据特殊需要发放。

国民保险费分四类,即由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小商人缴纳、有收入但未就业者缴纳及独立职业者缴纳构成。目前各种津贴和补助约有40多种,按领取对象主要分为:母婴(产妇津贴、生育补助、儿童津贴、儿童特别津贴、儿童监护津贴)、寡妇(寡妇津贴、寡母津贴、寡妇抚恤金)、患病者与伤残者(疾病津贴、病残抚恤金、护理及伤残津贴)、失业者、退休者(退休金、养老金和高龄补助)、死亡者、有特殊困难者(战争抚恤金、低收入家庭补助津贴、社会补助金)。

(二)国民保健。 国民保健法规定:英国人都可享受免费医疗,牙科手术、视力检查和配眼镜除外;病人只付处方费,产妇、哺乳期妇女、儿童、退休者、医疗事故造成的病人、战争或因公伤残津贴领取者及低收入家庭除外。

国民保健法的实施由政府卫生部负责。全国各地分设100多个地区卫生管理局和委员会,负责管理国民保健的具体实施。每个区设有一个总医院,并设有普通医院、诊所、卫生中心及各类专科医院。

国民保健系统规定由各科医师、护士对老人、伤残及精神病患者提供治疗,免费提供辅助医疗手段、取暖设备。该系统的服务还包括对学校、家庭和环境卫生,食品、药物安全,防疫,戒毒,堕胎及医务人员培训等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国民保健全部费用的88%由政府征税来支付,其余的由国民保险费、处方费及其他收费项目收入支付。

(三)个人社会福利。 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组织针对具有特殊困难的居民所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各类服务,如为失去工作和劳动能力的人提供适合他们生活、活动的住房和服务;对精神病患者登门治疗,处理相应的社会问题;当局对建造儿童设施提供方便和给予支持,国家照管17岁以下、无人赡养或监护的孩子;政府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组织为老人及有困难的家庭提供生活、娱乐服务。

(四)住房。 对低收入家庭,政府发给住房津贴;对于第一次购买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政府给予额外津贴和其他优惠条件。此外,政府重视为老年人和病人提供特殊住房,使其方便和安全。

地方当局所拥有的住房优先接纳居住条件较差的房客。为防止私人房屋出租者向租赁者索取高额租金,政府制定了限制措施,主要有控制房租、调整房租和由负责租金事务的专门法庭确定固定房租。

居民除以个人收入或存款购房外,还可通过房屋互助协会、保险公司、地方当局和银行等途径贷款购房或建房。房屋互助协会发放的抵押贷款所占的比例最大,该协会本身并不建造住房,而是以贷款者所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品发放贷款,贷款期一般为20-25年(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延至30-35年),贷款者按月归还本金利息。

(五)教育 政府教育基金资助大部分学生(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接受免费教育。免费生除了免缴学费外,书本和其他学习用具也都免费。教育当局向聋哑、低能儿童等特殊学校的学生和其他公立学校7岁以下的学生免费供应牛奶,每日每人1/3品脱(合英制0.19升),如因健康原因,可以免费供应到11岁。公立学校普遍设有食堂,有些学校还提供交通工具。高等教育中,90%的大学生可以获得政府津贴。

三、英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利弊

英国的福利制度对英国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一)积极作用

1、有助于稳定社会秩序。英国在二战后率先颁布了一系列社会福利法案,向人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社会福利,一定程度上抚平了人民受到的严重战争创伤,对稳定战后混乱的社会秩序,起到积极作用。广泛的社会福利措施保障了大多数人的最低生活需要和社会需要,这对长时期地保持相对稳定的社会局势也有颇大的作用。

2、推动了社会物质、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几十年来,社会保障措施保证了大批生活有困难的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目前平均每1000人拥有8名医生,9张病床。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工人的健康水平和工作能力,而资本家也视福利制度是提高生产效率、追求利润的投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中小学教育体系,使英国大学从战后的20多所增加到目前的48所,并使大量的工人家庭子女也能够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90年代以来,英国大学在校学生一直在35万左右,每年培养出约10万大学毕业生。这促进了社会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3、缩小了贫富地区的差距。由于英国中央政府每年大量拨款(1993-1994财政年度为974亿英镑,占政府总支出的39.8%)用于公共保健、社会保险等福利体制,有力地缩小了威尔士、苏格兰,特别是北爱尔兰与英格兰的贫富差距。

(二)消极影响

⒈庞大的社会福利支出日益成为政府沉重的财政负担。据官方《国民收入与支出》统计,1951-1982年社会福利支付增长2.7倍,而国内生产总值只增长近1倍,同期社会福利支付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4.4%跃升为29.4%。社会福利费用的来源,一半由企业和个人所缴纳的国民保险基金提供,其余由政府财政拨款。此外,政府还要承担国民保健,对个人的社会服务、教育和住房等费用。社会福利庞大的支付成为导致经常性财政赤字的最重要因素。

⒉社会福利制度带来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一方面,福利措施平均化,助长了一些人对国家的依赖思想,不去依靠自己的努力,而是坐享社会福利。有的失业者认为领取失业津贴可不纳税,还可从事逃避税收的“地下经济”,收入并不比低工资职工少。因此,寻找工作的动力有所减弱。有些人不愿从事超过一定纳税界限的工作,以免多纳税,又不能从社会福利津贴中得到相应的补偿。另一方面,福利制度也无力解决社会贫富悬殊问题。

⒊福利问题成为英国党派斗争的焦点之一。英国的保守党和工党为了在竞选中取得选民的支持,纷纷向选民许诺各种社会福利,工党主张社会福利“普遍化”;保守党则主张实施“有选择性的”社会福利。随着经济的严重滞胀,两党在社会福利问题上的争吵也会日益激烈。

此外,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福利制度越来越成为福利国家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桎梏。英国经济增长缓慢,与美日等的差距越拉越大。如何提高经济发展速度、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已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而每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相当比重的社会福利开支无疑成为解决问题的入口。

四、 西欧社会福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般认为,福利国家模式的社会福利体系最主要特征是它的普惠性。由于奉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福利照顾,这些国家因此获得了“福利天堂”的美誉,又因此而背负着沉重的福利负担。为此我认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过程中,应积极借鉴福利国家的有益经验,主要包括:

1、社会福利制度的“普遍主义原则”。“普遍主义”运用于社会福利制度领域意指建设覆盖全部人口的福利模式,这是欧洲社会福利政策的基石。事实上“普遍主义原则”彰显的是实行福利的社会责任和公民权利。福利国家设立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国家制度,充分彰显了国家对公民的责任。

2、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要适时建立。西方国家选择在二战结束后建立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主要是基于当时社会需求、政治需求和道德需求的迫切。首先是社会需求。战后西方各国经济凋敝,民众生活极端困难.急需建立普惠型社会福利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其次是政治需求。二战后,西方国家的民众将政府是否为民众提供社会福利作为考察其政权合法性的物质前提。各国政府意识到许多社会矛盾可以通过社会福利制度缓解,同时也依赖民众的选票实现政党的执政地位。第三是道德需要。二战后,西方各国社会公平正义与促进共享发展成果的价值取向得到确立。

3、社会福利管理的法制化与规范化。福利国家在建设进程中以统一立法、统一管理为主线,建立了一套高效、有序的管理体制。用法制的刚性确保福利目标的实现。这种具有普惠性质的社会福利不仅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为福利国家赢得了殊荣。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福利国家却频发“福利病”,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缺乏柔性机制,福利政策与国情和经济水平日益不适,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2)福利国家的“父爱主义”,造成国家大包大揽。欧洲国家借助国家力量对经济实行干预和调节,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福利制度几乎把人都包下来,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逐渐推向了顶峰。国家越俎代庖,致使社会福利陷入尴尬的境界。这一形式的“父爱主义”为了实现福利平均化导致不愿意工作的懒汉越来越多,造成了一批寄生于该制度的“食利者”阶层,这批“食利者”的存在,不仅破坏了福利制度建设的初衷。而且造成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

鉴于西欧福利国家改革的经验与教训,我认为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欧洲的模式也不宜用来照搬。但用什么样的福利模式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有什么样的福利水平也绝非首要,更重要的是有没有这样的政策目标,并为之持之以恒,不懈努力,持续发展。

五、参考文献

1、《社会保障研究》2013年第1卷(总第17卷) 作者:丁建定 杨泽

2、林闽钢.社会保障国际比较.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3、孙健夫.张士军.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借鉴与创新[J].甘肃社会科学,2002(5)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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