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页码,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