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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我国目前所有假期的天数和待遇

时间:2014-08-27 11:52:17    下载该word文档

我国目前所有假期的天数和待遇(最新版)

一、法定休假日

(一)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411日施行

(二)放假时间: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11)

2)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51)

5)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例如:《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关于“州庆”、“泼水节”的规定)

(三)不放假规定: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四)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即使安排补休,也应支付。但是经劳动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享受法定休假日和加班工资。

二、休息日

(一)法律依据:《劳动法》199511日起施行

(二)放假时间: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具体每周休息一日,还是两日,是周六、周日休息,还是周一至周五的某两日或某一日休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实行的都是“双休”即,周六、周日休息的制度。

(三)工资待遇:

第四十四条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带薪年休假

(一)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11日起施行

(二)放假时间: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不放假规定: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工资待遇:

第五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婚假

(一)法律依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的通知》1980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320日修订),其他省份参阅《##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放假时间:

1、一般规定:根据《通知》,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实践中,其他企业也大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婚假一般为3天。如果企业制度中规定了婚假,那么应安排,否则不强制享受婚假但晚婚奖励假除外。

2、晚婚奖励假:根据各地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员工属于晚婚(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的,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正常婚假基础上,还可以享受晚婚奖励假。具体奖励天数不等,详见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

(三)工资待遇:

《条例》第三十二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五、产假与护理假

女:正常98+晚育30晚育男休15

(一)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28开始施行)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320日修订)其他省份参阅《##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放假时间:

《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条例》第三十二条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

(三)工资待遇:

《条例》第三十二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哺乳假被《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废止!

六、探亲假

(一)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

(二)放假时间: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注:1)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规定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制度中规定是否享受,如制度、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能享受探亲假假,那么职工无权强制要求享受。

(三)不休假规定

1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团聚是指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3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4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待遇。

5职工的父母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工资待遇: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七、丧假(含路程假)

(一)法律依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的通知》1980年)

(二)放假时间: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以上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实践中,其他企业也大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工资待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八、社会活动假

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九、病假

(一)法律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二)放假时间: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工资待遇: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版,201111日起施行

(二)放假时间:

第三十一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工资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向单位申请,经单位批准的假期,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8小时。

事假享受的天数和条件由企业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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