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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不动产讲解

时间:2016-05-23 15:23:34    下载该word文档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不包括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业务。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

二、计税依据

分类

性质

项目

计税方式

异地预缴

纳税申报

 

税率

受理机关

税率

受理机关

一般纳税人

企业、个体户

(原)不动产

简易计税

5%

国税

5%

国税

一般计税

3%

国税

11%

国税

(新)不动产

一般计税

3%

国税

11%

国税

个体户

房屋

简易计税

1.5%

国税

1.5%

国税

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

不动产

简易计税

5%

国税

5%

国税

个体户

不动产

简易计税

5%

国税

5%

国税

住房

简易计税

1.5%

国税

1.5%

国税

自然人

不动产

简易计税

×

×

×

5%

地税

住房

简易计税

×

×

×

1.5%

地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

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案例1:北京市西城区某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 年购买河南商铺10套,全部用于出租。每月租金收入20万元。请问,自201651日起,纳税人出租该商铺,应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分析: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北京西城区,不动产在河南,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因此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预缴税款。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20÷(1+11%)×3%=0.54万元;如果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20÷(1+5%)×5%=0.95万元。

案例2:接例1,如果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购买的不是商铺,而是河南的住房一套(住房登记在该个体工商户名下),每月租金3.5万元,自201651日起,纳税人出租该住房,应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分析:同上,《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此题中,个体工商户应以收取的租金减按 1.5%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额。预缴税款=3.5÷(1+5%)×1.5%=0.05万元。

(四)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案例3:张三为北京居民,拥有北京东城区住房三套,其将两套住房出租,每月租金合计达3.3万元,张三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析:张三为个人,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个人出租住房,可以依5%的征收率减按1.5% 计算应纳税额。则按照本条的规定,应纳税款=3.3÷(1+5%)×1.5%=0.05万元。张三应向住房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即北京东城区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0.05万元。

案例4:接例3,如果张三出租的不是住房,而是商铺,商铺也在北京市东城区。假设每月租金仍为3.3万元,张三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析:同上,张三为个人,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直接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则按照本条的规定,应纳税款=3.3÷(1+5%)×5%=0.16万元。张三应向商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即北京东城区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0.16万元。

(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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