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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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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13【实施日期】2016.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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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模式
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划分裁量阶次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同时考虑从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二、从轻从重情形
(一)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二)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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