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张家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土地规划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要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保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年,更新时点年为2009年,2010年为规划近期目标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第三条 本规划编制遵循“依法编制、上下结合、因地制宜、相互协调、公众参与、注重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张家湾镇行政辖区10543.15公顷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利用行为。
第五条 规划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6、《国务院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43号令)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文)
9、《北京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编制要求(试行)》
10、《通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1、《通州新城规划(2005-2020年)》
12、《通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3、《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4、《通州区张家湾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5、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划
第六条 本规划的主要用地指标受通州区级指标控制,并纳入张家湾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规划与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各类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其中,规划期内尚未明确选址的线性交通水利等用地指标在区级统筹安排。
第七条 张家湾镇人民政府组织和协调本规划的实施,镇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全镇各有关部门应当紧密配合,通力协作。
第八条 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显示,张家湾镇辖区面积10543.15公顷,以农用地为主,占辖区面积的60.22%,其中耕地面积3607.50公顷,占辖区面积的34.22%;园地545.89公顷,占辖区面积的5.18%;林地774.04公顷,占辖区面积的7.34%;其他农用地面积1421.49公顷,占辖区面积的13.48%。建设用地占辖区面积的37.52%,其中,城乡建设用地2909.30公顷,占辖区面积的27.59%;交通水利用地490.83公顷,占辖区面积的4.66%;其他建设用地556.09公顷,占辖区面积的5.27%。未利用地面积238.01顷,占辖区面积的2.14%,土地利用率达到97.86%。
第九条 土地利用空间分布
张家湾镇耕地面积的57.91%集中在枣林庄村、中街村、前街村、苍头村、三间房、垡头村、陆辛庄村、北大化、高营村、坨堤村、西永和屯村、东永和屯村、北仪阁村及小耕垡村;园地主要分布在张辛庄村、大高力庄村、上店村、牌楼营村及姚辛庄村;林地主要分布在西定福庄村、枣林庄村、垡头村、陆辛庄村、北大化及坨堤村,占辖区林地总面积的36.05%。城镇用地主要分布在梁各庄村、张湾镇村、西定福庄村及通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大于50公顷的有张辛庄村、皇木厂村、张湾村、大高力庄村、上店村、里二泗村、枣林庄村、姚辛庄村、中街村、南火垡村、垡头村、陆辛庄村及北大化;独立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张辛庄村、上马头村、皇木厂村、西定福庄村、南火垡村及通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用地主要为六环路、京沈高速、京津二通道等主要道路;水利设施用地主要分布在张辛庄村、梁各庄村、张湾镇村、烧酒巷村、何各庄村、枣林庄村、苍头村及南火垡村;其他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西定福庄村及三间房。未利用地主要分布在张辛庄村、梁各庄村、张湾镇村、何各庄村,占辖区该类土地面积的38.96%。
第十条 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问题
1、建设用地比例高,土地利用南北差异明显
2009年,张家湾镇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37.52%,在全区各乡镇中仅次于台湖和马驹桥镇。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点比例最高,达到49.49%。
近年来,张家湾镇建设主要集中于镇北部,这使得张家湾镇北部与南部在经济上差距加大的同时,土地利用结构也呈现明显的差异性。镇南部以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为主,而北部耕地分布较少,主要以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用地为主,仅北京通州经济开发区西区就占地近5平方公里。
2、开发区发展空间有限,各类用地混杂
北京通州经济开发区西区内未供应土地仅105.82公顷,园区规划中为工业用地的仅79.13公顷,占开发区总面积的16.26%,按照当前供地水平,仅尚可供应三年左右。而且,未供应土地中绝大部分为农村建设用地,仅有1/4为农用地,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高、难度大。
由于开发区成立较早,区内存在一些低端产业、低效企业等,还有一部分已供土地由于各方面原因多年仍未建成,造成优质的产业形态、城市形态与低端产业形态、粗放村庄用地僵持的局面。
3、村庄规模较大,分布较为分散
张家湾镇村委会共有57个,其中农村居民点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村有30个,占村庄总数的52.63%,村庄数量多,建设用地规模普遍较大,且布局分散,难以获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效益,不利于村容村貌和农民居住条件的集中改善。
4、用地布局较为凌乱,缺乏综合统筹
由于张家湾镇毗邻通州新城,经济区位优势明显,镇域内各村具有较好的经济发展基础,形成了各自为中心的发展局面,缺乏综合统筹。此外,三间房军用机场及机场输油专线居于镇域中北部,这阻碍了镇域内的交通发展,同时也由于军事设施的特殊要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用设施的发展。
第十一条 发展优势
1、区位优势。张家湾镇位于北京市的东南部,通州区中部,北隔京沈高速公路和通州新城相邻,南隔京津二通道和亦庄新城搭界,镇域内京沈高速、京津二通道及张凤路、张采路、潞西路、漷马路等多条区级公路综合交汇,交通网络四通八达。
2、经济基础。张家湾镇的经济实力在通州11个乡镇中居于前列,是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功能区。2007年,张家湾镇工业企业已发展到800余家,其中,已有技工贸各类入区企业200多家,实现工业总产值30亿元,形成以新材料、新医药、电子、精细化工为支柱的新技术新材料产业集群。随着市级开发区的南扩,全力实施园区的“二次创业”,带动村庄工业集中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形成市级开发区与村庄产业互动的“一区带多园”的产业发展格局。同时,按照新版通州新城规划,张家湾镇东北部将纳入通州新城城区用地控制范围,部分区域作为运河中心区建设的发展备用地,未来将承担部分新城功能与经济发展功能的重要任务。
第十二条 发展定位
张家湾镇是通州区集约型都市工业示范区、多产业联动共生的和谐之镇、古城文化旅游区。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战略
1、张家湾是通州新城规划控制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积极融入通州新城区的发展,协调好新城城区内外的各类用地安排。
2、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发挥其多重复合功能,积极构建新城的生态安全格局。
3、在确保通州新城、镇区、市级开发区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下,促进产业结构与用地结构日趋合理。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目标
一、农用地及建设用地总量指标
1、耕地及基本农田。2020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为3690.81 公顷(5.54 万亩),基本农田保护规模2686.67 公顷(4.03 万亩)。
2、园地。到2020年全镇园地面积为844.80 公顷。
3、林地。到2020年全镇林地规模为870.72 公顷。规划期间,主要采取调整林种结构,优化优良品种,提高河流、道路及农田防护林的净化空气、吸烟滞尘、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
4、建设用地。规划到2020年,辖区各类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318.66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2099.85公顷,特殊交通水利用地1218.8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为1195.86公顷,农村居民点规模为903.99公顷。其中,规划期内尚未明确选址的线性交通水利等用地指标在区级统筹安排。
二、新增建设用地及新增占用农用地、耕地指标
规划期内,辖区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541.04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540.49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216.76公顷。
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规划期内,全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规模达116.49公顷(0.17 万亩) 。
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
加大技术、资金等投入,通过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居民点减少相挂钩和工矿用地复垦,争取到2020年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741.56公顷。
五、土地生态保护目标
坚持生态保育、生态恢复与生态建设并重原则,严格保护镇内的河流、林地等重要生态用地,将张家湾建设成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友好、人与自然和谐、资源高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典型。
第十五条 为达到规划期末土地利用目标,在进行各业土地需求量预测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使规划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融为一体,并根据张家湾镇各业用地需求和土地供给总量,确定规划期内辖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指标(见附表1)。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次序
1、优先安排农业用地,农业用地内优先安排耕地和基本农田;
2、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城镇建设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其它建设项目按照产业政策安排;
3、各类用地的扩大以内涵挖潜为主,外延扩大应少占或不占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特别是存量建设用地的整理复垦。
第十七条 农用地结构调整
一、耕地调整
1、到2020年,辖区耕地面积调整为3690.8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01 %,比2009年净增83.31公顷。
2、规划期间,不得破坏、污染和撂荒耕地,不得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耕地的活动。
二、园地调整
1、到2020年,辖区园地面积调整为844.8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01 %,比2009年净增298.91公顷。
2、规划期间,加强对低产果园改造、挖潜,通过增加投入,提高单产水平。
三、林地调整
1、到2020年,辖区林地面积调整为870.7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26 %,比2009年净增96.68公顷。
2、严禁各类建设占用道路及农田防护林等各种公益林;禁止在有林地上毁林开荒、采石、挖矿和取土。鼓励改造残次林,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四、其他农用地调整
1、到2020年,辖区其他农用地面积调整为1269.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04%,比2009年净减151.69公顷。
2、其他农用地应充分发挥近郊都市农业的优势,在不影响区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扩大都市高效设施农业的经济投入,提高区域农用地的经济产出水平。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一、城镇建设用地调整
1、到2020年,辖区城镇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1128.8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71%,比2009年净增190.00公顷。
2、各项城镇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得突破用地总量;应贯彻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管控土地供应;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新增的城镇建设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土地能恢复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不得占用公共、公益设施用地作为经营性用地。各类建设都必须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
1、到2020年,辖区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调整为903.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57 %,比2009年净减1053.99公顷。
2、农村居民点用地主要用于乡村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挖潜村庄内的空闲地及空心村,鼓励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积极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逐步提高农村居民点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注重保护和改善乡村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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