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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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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

一、概述

什么是自由主义

1、自由主义的遭遇

从词源学上说,自由主义本源于19世纪初西班牙的一个政党的名称,但它在英语世界里得到了最广泛的使用和认同。它的思想渊源一直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犹太和基督教的思想和信仰中。然而,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在历史演变中形成了诸多混乱。在几个世纪当中,其含义一直在变化,用法一直相当宽泛,没有明确的界定。

在现代诊治则学的基本概念中,大概没有比自由主义(liberalism)更显得有歧义和引起争议的了。不同时代、不同派别对自由主义的理解差异很大,基本态度上的褒贬也大相径庭。可是,自由主义毕竟是现代西方社会的主流思想和倾向,无论差别和争论有多大,无论人们是赞扬还是拒斥,自由主义都是西方社会的一面思想旗帜。

自由主义是一种基本的诊治信念,一种哲学和社会运动,也是一种社会体制构建和政策取向。它还是一种宽容异己、兼容并包的生活方式。它把自由当政府的基本方法和政策,社会的组织原则以及个人与社区的生活方式。其内容是丰富多彩的,其价值诉求也是多元主义的。

自由主义在东西方社会所遭遇的误解,在不同过度、不同时期所受到的抨击批判甚至比其自身的内涵还要丰富多样,大概没有其他一种政治理念会像自由主义那样被扣上如此多的“帽子”或不当的标签。在中国大陆,自由主义曾经是革命队伍内部所斥责的不遵守纪律、自由散漫、自私自利、贪图便宜的代名词,当然这与作为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相去甚远。

2、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

(罗尔斯):(1)自觉原则:个人的生活只有在他们是自我决定的即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2)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国家应当保障每个人与他人的同等自由相容的最大的个人自由;(3)多元主义:由于个人确实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有可能做出不同的选择,简言之,存在善的观念的多样性;(4)中立性:从前三项原则可以推出,国家应当在各种生活方式与善的观念之间保持中立,反对至善主义;(5)善的原则:应当公平分配资源,以使所有人都有追求其自身善的观念的公平机会;(6)正当对善的优先性:正义(正当)原则约束个人对其自身善的观念的追求。

(斯皮兹):(1)尊崇自由甚于其他价值,即使是平等及正义也不例外;(2)尊重“人”而不是尊重“财产”;但不是要忽视财产在促进人类福祉方面的积极作用;(3)勿信任权力,即使权力出自多数亦然;(4)不要相信权威;(5)要宽容;(6)坚信民主政治;(7)尊重真理与理性;(8)承认社会必然发生变迁的事实;(9)勿耻于妥协;(10)最重要的是保持批判精神。简言之,自由主义把自由价值置于其他价值之上,强调尊重人,不可轻信权力和权威,坚持宽容和民主政治,接受真理、理性和社会变迁,但也要学会妥协和保持批判精神。

3、自由主义的出发点

自由主义理论的出发点是个人主义。这里的个人主义是中性的,并不包含价值判断。自由主义者并不排斥集体、社会乃至国家的价值,个人主义也不是利己主义,而是指判断一种社会政策和价值观的最终标准只能是个人:个人自由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出发点,也是所有社会政策和立法的基础。自由主义者坚信判定社会政策必须有一个最终的立足点,这便是人。很难想象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个人不自由而这个社会本身是自由的这在法理上是自相矛盾的。自由主义强调,对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往往来自政府,因而需要对政府权力保持警惕。政府是必要的祸害,尽管必要,但必竟是祸害,因而随时需要以社会来制约政府,而不能让政府成为社会的主宰。社会人群(最终落实到个人身上)是主人,政府应当是公仆。因此,自由主义者一般对万能的政府保持警惕,因而提出最小意义上的政府权力之类的理论。此外,权力机构之间的牵制与平衡也是必要的。孟德斯鸠把限制政府权力、实现权力机构间的制衡当作保障自由的先决条件。

二、理念

(一)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

1、自由理性主义

自由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基础是广义的理性主义,它反对盲从和非逻辑思维,认为经验观察、理性思维、逻辑自洽和推理是伦理、社会和政治原则得以成立和可靠性的基础和标准。自由主义者的理性主义基础是理解其基本立论的关键之一。

2、个人主义

作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出发点,个人主义基本上是个中性的概念,但由于围绕此概念展开的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政治争论,它在没写语境下成了贬义词。总的来说,个人主义是一种赋予个人自由以很高价值的政治和社会哲学,它通常强调自我引导的、相对不受约束的个人。

一般认为,个人主义这一概念是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发明或首先使用的。它原本指一种比较温和的自我中心意识,个人只关心其家庭或身边的朋友圈子。

个人主义的基本信条是:每个人是其自身利益以及知道如何促进这些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个人主义并不是无政府主义的代名词。

个人主义同时也意味着一种财产制度,按照此制度,每个人都享有获取财富和按自己的意志设法处置财富的最大机会。在近代西方社会思想史上,最先在经济和政治上系统阐述个人主义理论的是英国的亚当·斯密、边沁及其追随者。亚当·斯密最著名的主张是放任自由主义思想和相信个人意志的自然和谐。

个人主义认为:在政治当中并不存在比个人目的更优越的原则。

自由主义者强调的是个人自由的优先性,自由首先是个人的,其次才构成集体和国家的自由,但这后一类自由仍然以个人的自由为前提条件。社会中大多数个人如果得不到基本的自由,则集体的自由便成一纸空文。反之,一个专制社会看起来在国际关系上是自由的,但并不能保证其中大部分个人享有基本的自由和人权得到尊重,则这种所谓的国家自由不仅是虚假的,而且是危险的。

在自由主义看来,保护个人财产的保障个人自由的先决条件,对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往往来自政府,因此宪法和法治必须实现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一个社会的大部分财产如果高度集中于政府之手,那就是为专制主义制造坚实的基础,因而必须通过社会与政府的分离、资本与权力的分离来避免哈耶克所强调的那种全面奴役制的现实威胁。

自由主义的核心就是对个人价值和尊严的肯定,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尊重与保护。

3、社会契约论

个人在特定的环境下为促进其利益而选择规则结构时所表现出来的方法,这一理论假定人们是在原初的状态下通过相互订立协议或契约而确立基本政治和组织原则、建立权力机制、制定法律规则的。

4、功利主义

认为一切立法、政府政策和道德原则的最终判定标准是其实行之后可能达到的功力水平。从个人乃至社会的快乐或幸福出发,因而把人当成了手段。

5、道德多元主义

强调人们对于善恶观念等的价值判断的多元性,指出只对那些为数很少的基本原则取得全民共识,即承认公认的游戏规则,追求程序正义。具体价值的多元性和少数基本原则的普遍性两者缺一不可。

(二)平等与自由

1、平等原则

自由主义者承认人们在事实上的诸多不平等,但并不因此而认为这样的不平等就一定是天经地义的,或者可以任意地扩大或者为之辩护。

2、效率原则

自由主义者并不一般地排斥效率原则。

3、机会平等

自由主义者从不放弃对机会平等的要求。

4、收入与财富

不同的自由主义者在收入和财富差异上的态度存在差别,不同时期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5、自由的含义

自由即不受限制和强迫的自愿行动,这同样不应当同欲望的满足等同。密尔在他的《论自由》中反复强调:“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惟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惟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这段话长期以来反复被人们引用,用以捍卫公民自由和个人自由。

6、自由的范围与界限

自由主义者从来不是无条件地支持家长式保护,而是必须看具体的情境下自由的限制与所阻止的伤害之间的权衡。

近年批评自由主义者的人们总是把平等与自由对立起来,认为市场机制所允许的选择自由有可能使人们的平等关系丧失殆尽。他们对于自由主义者所理解的自由与平等的基本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并不十分了解,更没有看到自由选择所维护的公民权利平等,以及片面强调经济结果平等所赋予的政府权力膨胀的可能危险。

(三)权利与正义

1、权利的基本概念

通常是指个人宣称对其对象所拥有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的地位或能力。物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团体对物的排他的所有权包括处置权。人权是指个人在政治参与、言论、结社、迁居、不受专横逮捕和随意限制人身自由等等的权利。权力是指对人和物的支配力量,因而通常与具有政治地位、官职、管理权和影响力的人密切相关。权利是作为自由人所具有的维持其基本尊严的必要因素,因而是人所普遍拥有的,与其身份地位无关。而权力则主要是指具有相当地位和支配力量的人们所具有的,因而很容易被滥用,所以才有“以权利制约权力”。

在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史上,最重要的权力概念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被认为是道义上根本的权力。洛克指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是人天经地义的权利,其合理性可以由自然法和理性而加以阐述和论证。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指出:“个人权利是个人手中的政治护身符。当由于某种原因,一个集体目标不足以证明可以否认个人希望什么,享有什么和做什么时,不足以证明可以强加于个人某些损失或损害时,个人便享有权利。”

通常说某人对某事拥有自然权利,在逻辑上等值于:其一,当事人拥有此权利;其二,此拥有权在道义上是基本的;其三,此权利不是产生于当事人的社会地位、一种法律制度的规定或出自任何体制规则或实践;其四,此权利是普遍的。

国家的个人权利的保卫者。

2、正义

正义分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主要是指社会资源和要素分配的结果须符合正义原则。程序正义则是前述形式原则,一般不重视分配的结果,而是要求分配过程的程序符合正义的要求。自由主义者对此立场不一。

(四)法治与民主

1、法治的基本含义

法治的全称是法律的统治,在实行法治的国家,其最高权威不是某些随心所欲发号施令的个人或集团,而是按照人民的意愿建立起来、由独立的司法机关执行,并以权力制约方式维护的整套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方式。

人治是个人、少数人或集团的专横统治,没有规律、确定性可言,被统治者不能合理地指望自己的行为只要不违反公开发布、人所共知的法律规则,便不会受到统治者主观随意的惩罚。

法制国的统治者一般注意按照一套法律制度和规则来进行统治,办事通常有条文作为依据,因而不同于事事处处都依靠最高统治者和各级行政官员口头或书面命令的主观统治方式。

2、宪政主义

宪政主义国家的最高裁判依据是宪法,即所有法律之上的根本大法,任何个人、法人、政党和团体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宪政主义典型地体现在实行严格分权制度的政府结构、成文宪法和其他以普遍规则限制官员行为的机制中。

3温和抵抗问题

罗尔斯把它定义为:公开的、非暴力的、出于良知而违反法律的政治行为,其目的是促使政府改变法律和政策。

4、民主的基本概念

民主是指多数人的统治,或叫人民的统治,即最终的政治决定权不依赖于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特定人群或人民全体的多数。

民主通常具有三大经验特征:其一,定期举行公共权力机构首脑的选举,其结果可实质性(而不是表面性)改变政策及其制定者;其二,采用普选方式,即公民一人一票进行的直接选举;其三,保障对选举过程具有实质意义的公民自由权利。第三点是民主制度区别于简单的多数统治制度之点。宪法和法律必须防止一个社会以多数人的名义随意干涉和侵害少数人权利,诸如基本人权的问题。

5、民主与自由的平衡

悉尼·胡克在《理性、社会神话和民主》中指出:“一个民主的社会是政府依靠被统治者自由地表示同意的一种社会。……对一种民主制来说,多数原则是很重要的,而大多数人如果不能接近消息的来源,如果只能读到官方的解释,如果在课堂、讲台和无线电广播中只能听到一种的声音——总之,如果一切判断性的反对意见都被打上叛逆的烙印而为异端的审判、为集中营的思想发行和行刑队所根除的话,他们的表示同意就不是自由的。当个人的心灵被有意识地束缚于愚昧无知的时候,就同他的双手被绳索捆绑的时候一样,没有行动的自由。”阿克顿勋爵曾说过:“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平民主义或民民粹主义的民主观有其道义吸引力,但却预设了某些危险的倾向,即如果处理得不好,也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少数人成了牺牲品。因而需要以自然法或权利理论来平衡民粹主义,以法治来平衡大众民主。

民主永远有其魅力,它的本义是多数人的统治,但不是多数人为所欲为的绝对统治,法治和权力牵制是其制约因素,但又不能只是依赖少数法官和立法者,不受民主制约的少数精英统治与专制并无本质区别,所以对这些精英的最终裁判者和监督者仍然是民众的多数。这就是说,在民众多数与精英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牵制的关系,这种牵制在政治制度上的表现就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

三、源流篇

(一)思想渊源

自由主义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最先表达个人自由理想的正是古希腊人,特别是公元前五至四世纪的雅典人。民主政治对雅典人的意义最能表现的便是那段《丧礼上的演说词》。但是希腊的自由主义思想还是不成熟的,没有发展出系统的个人主义思想。

希腊化时代,个人主义思想开始酝酿。特别是伊壁鸠鲁学派的思想中,个人权利的学说得到了发展。伊壁鸠鲁开始强调个人自由的观念,主张一种以个人理性为基础的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这是一种积极的个人主义。

斯多葛学派则第一次阐述了自然法的学说,他们强调德性的目标就是服从世界理性,而服从世界理性就是自我完善。除了理性之外,一切都是恶,都是不道德的。他们深信人们在本质上是平等的,由于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不同而对人进行歧视是不正义的,是违背自然法的。

西塞罗认为,因为所有人都服从同一个普遍的、人神共有的法律,所以他们同是公民,因而必然是平等的。他坚持共和国是“人民的国家”,一种“公共的事业”。

罗马法学家强调法律源于正义和自然,强调立法权属于人民,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人民”。

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基本倾向是为神学作论证,但是托马斯·阿奎那则认为,统治权也受道义责任的约束,这就意味着权力应当受到限制,只能依照法律来行使权力。他把把自然法看作由人的理性、心理特征所组成,并且包括指引人达到善的理性命令。

始于14世纪意大利的人文主义运动,迅速扩展到了西欧主要国家。人文主义者主张个性自由、解放和人类平等,批判中世纪的禁欲主义和来世幸福的说教。他们的基本精神是主张人性,抑制神性,宣扬自由、平等和博爱。并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性爱、发展教育、尊重科学等等口号,建立了以人道主义为基础的一整套反对神权和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体系。

宗教改革把信仰个人主义化,并且提出了思想宽容的核心问题,尽管新教本身并不是一个非常宽容的宗教,但与旧教相比,这些要求基本适应了市民阶级追求个性、思想和贸易自由的愿望,为自由主义的发展留下了广阔的余地。

(二)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主张

1、托马斯·霍布斯(英国)

主要观点:1人的本性就是自我保护,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在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平等,每个人对同一事物有同等权利;人人又都是自由的,每个人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便处在“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的状态。假如人类本性中只有好战的一面,这种人人互为作战的自然状态,由于每个人权利的平等而又没有仲裁者,将永无和平可言。但人的本性又是倾向和平的,使人们倾向和平的动机是对死亡的畏惧。所以,战争也好,和平也好,实际是出自人类本性的同一种力量。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霍布斯求助于“理性”,是“理性”提示出可以使所有的人同意、又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些“和平条件”又称“自然法”。 2)个人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而权利一旦转让,个人便捐弃了自己妨碍他人对同一事物享有权益的自由,由接受者完全享有转让者失去的权利。人民之间一旦订立了契约,把权利交给主权者,不经他的许可就不能再订立新契约。在政治领域,主权者用法律命令人民遵从,但在经济领域,人民有相当的自由活动的余地。主权者执法必须公平,按照平等的原则实行法治。

代表作品:《利维坦》

2、别涅狄克特·斯宾诺莎(荷兰)

主要观点:1国家的基础是个人的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即自然律。每个人将其权利让渡给整个社会、某个团体或某个人。但让渡权利给某个人不是绝对不变的。人生来就赋有自由,无拘无束,不受神的法律和权利的约束,也不需服从其他人,没有共同的善恶和正义。服从统治者的原因可以有多种,但无论政府的权限有多大,都不可能大到可以为所欲为的程度。如果契约妨害自己的利益,人们也可以违约或反抗。(2)稳定的一个国家的优点,维护稳定主要依靠国民接受统治者命令的忠贞。法律的目的与国家一样,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特别是社会分工的秩序。人人遵守法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和言论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给人民以思想和言论自由,是统治者维护国家安全的最好办法。

代表作品:《神学政治论》

3、洛克(英国)

主要观点:1)宽容与生命、自由、财产权利。要求实行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认为保存生命是人的天然权利,人类的自然状态是和平、平等与互助的状态,人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不存在从属和受制的关系。自然法的其他一切权利都以财产权为核心和基础。个人财产是由于人的劳动而导致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经过劳动获得的这种权利。自由平等和财产权是人类天赋的权利。(2)社会契约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起源只能产生于其成员的同意,政府的权力完全出于社会成员的同意。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在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和平与安全。如果国王违反了社会契约,那人们就有足够的理由,包括用武力来推翻他的统治。(3)政治分权学说。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特别强调这三种权力不能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团体之手。

代表作品:《政府论》、《论宗教宽容》、《人类理智论》。

4、弥尔顿(英国)

主要观点:强烈呼吁给人民以思想、言论、出版以及其他一切自由,抨击许可制的阴谋足以扼杀好思想和好书的发表,带来令人难以置信的损失和危害。认为人生而自由,建立政府是为了保护共同的安全。公众的权力取代了每一个人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律的制定则是用以限制和监督公众权力。官吏的权力来自人民,是为大众谋福利的,因此,反对君、保卫共同利益的权利必须始终寓于人民之中,君主应该是国民的公仆,如果君主侵害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利用惩治其他人的同一法律来惩治他。《圣经》是信仰的原则,必须由每个人自己来解释《圣经》。

代表作品:《论出版自由》、《国民和官吏的任期》、《再为英国人民声辩》、《建设自由共和国的简易办法》。

5、孟德斯鸠(法国)

主要观点:1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和规律,特别是因果规律,法在各个国家具体表现为政治、法律等等社会制度。这些制度首先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同时也和国家的“自然状态”即气候、土地、生活方式、宗教、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联系。所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法的精神”。所有法律最后都得到人民的同意才能成为永久性的法律。(2)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和平等,应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而不应由同一个机关或同一个人来行使。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政治国家的目的是给公民以自由,三种权力分立的体制设置就是为了实现和保障这种真正的政治自由,防止权力的滥用。主君主立宪,但却反复强调君主必须依法治国,强调法律是自由的保障,用法律来保卫人们的言论、出版、思想和处置财产的自由权利。

代表作品:《论法的精神》

6、让·雅克·卢梭(法国)

主要观点:具有两种天赋的感情,即自爱心和怜悯心,自然人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即自由和平等。“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之间虽然因年龄、体力的不同而存在着自然的不平等,但决没有财产上和政治上的不平等。财产私有制和财富的不平等占有是一切社会不平等的根源,但不主张废除私有制。政府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构成人民生存要素的财产、自由和生命。契约一旦订立,个人就应该服从人民和社会的整体,服从国家的精神,而国家正是“公共人格”。如果有人不服从公意,全体可以迫使他服从,这等于“迫使他自由”。人民是主权的承担者,人民主权高于一切,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政府不过是主权的执行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受人民委托并接受人民的监督,政府成员乃是人民的公仆。

代表作品:社会契约论

7、托马斯·潘恩(美国)

主要观点:所有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并具有平等的天赋权利。国家和政府乃社会契约的产物。社会是积极的、主动的和正当的组织,而政府则是“必要的祸害”,是消极地增进人的幸福,因此政府应服务于社会,其权力应始终有所限制,社会永远高于政府。

代表作品:《人权论》、《常识》。

8、托马斯·杰斐逊(美国)

主要观点: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证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政治权力,则系得自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政府的权力的自我膨胀是导致政府腐化和暴政的重要原因。赞成在美国实行权力分立的制度。

代表作品:独立宣言

9、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

主要观点:人是自私的,自然状态是“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的思想,认为人的这种性恶面是国家一切动乱、贫困和软弱的根源。实行权力分立制衡的原则既可以使国家保留共和政体的形式,又可以纠正共和政体的缺点。宪法是根本大法,具体法律必须以宪法为准绳。他强调法律必须稳定,不应反复多变,政策多变只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代表作品:联邦党人文集

10、贡斯当(法国)

主要观点:现代人的自由是个人生活独立性的自由,古代人的自由则是参与集体决定的自由。自由是每个人只受制于法律的权利,是不受任何个人随意逮捕、审讯和处死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从事自己的艺术,与他人结伴或者不接班。每个人都有权通过提名全部或部分政府官员或提出建议和要求而影响行政行为。

代表作品:《古代人与现代人的自由》、《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

11、夏尔·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法国)

主要观点:民主制度的手段不如贵族制度完备,但它的目的却比较有益于人民。因此总的看来,民主制“仍然是最能使社会繁荣的政府”。在民主制中对自由的潜在威胁甚至比君主制或贵族制中还要大,即“多数人的暴政”。不同意“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认为一切权力的根源必存在于多数人的意志之中。民主制度的最大危险不在于无政府状态,而在于其绝对权威借多数之名扼杀个人的自由。

代表作品:《论美国的民主》

12、伊曼努尔·康德(德国)

主要观点:人作为感性的存在者,受自然必然性的制约,没有自由可言;但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则能摆脱自然的制约,因而人在道德领域的绝对自由的。国家和法律必须建立在先验的理性的理念原理上。主权在民,人民的集体意志是法律的惟一源泉,是法律的最高和最后的标准,因而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

代表作品:《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道德形而上学探本》、《政治权利原则》、《论永久和平》。

13亚当·斯密(英国)

主要观点:充分的经济自由是国民财富不断增长的首要条件和基石,市场是促进经济自由的最根本条件,人民出于利己心而达到利他的目的。极力鼓吹经济放任自由主义,强烈反对封建旧制度和重商主义。

代表作品:《道德情操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

14、边沁(英国)

主要观点:不承认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国家之所以产生,是由于社会出现了治者和被治者的划分,是由于服从的需要,归根到底还是出于功利的原因。国家的产生是人们出于功利考虑的结果,国家与政府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人民的功利。法律是意志的表现,但并不是意志本身;法律也不是寻常的意志的表现,而是一种命令和规范,是主权者的命令或为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

代表作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则》。

15、约翰·密尔(英国)

主要观点:理性的、道德情操的快乐比仅仅出于感官方面的快乐有更高的价值。(1)论个人自由。强调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那就不应该受到限制。主张意志、个人志趣和个人之间联合的自由。我们永远也不能确信试图压制的意见一定是谬误,我们即使确信它是谬误,压制它也仍然是个罪恶。个性的自由发展不仅是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而且是人性的本质要求。(2)经济自由主义.一个人在合法的竞争中获胜,也许会使失败的对手感到痛苦和负担,但对于这些失望的竞争者,社会并不承认他们在法律或道德方面享有免除这类痛苦的权利,也没有义务进行干涉。(3)代议制政府。不承认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政府是人的意志和行动的结果。

代表作品:《论自由》、《代议制政府》、《功利主义》。

16、赫伯特·斯宾塞(英国)

主要观点:个人自由是人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并与其他人所具有的同等自由协调一致,这是社会得以正常存在和活动的先决条件。这就是“同等自由”,它是“起点的平等自由”,至于竞争的结果无论怎样残酷,都是社会自己选择的结果,不必为此而悲天悯人。

代表作品:《社会静力学》、《第一原理》、《综合哲学》、《社会学原理》、《个人对国家》。

17、威廉·詹姆士(美国)

主要观点:思想只要是在与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有直接关系的范围内,就具有真理的性质。真理是不断变化的,不存在绝对的真理。不同意国家是神在历史发展中的显现或是权利的来源或体现等观念,不苟同绝对主权和无限权威的理论。

18,约翰·凯恩斯(英国)

主要观点:放任自由主义的终结,国家干预主义。

代表作品:《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19、哈耶克(英国)

主要观点:自由社会法律的制定者应当依赖于有关人的目的或目标的特定观点,反对社会主义,认为社会主义不关注保障个人自由不受强制和干预以便让每个人都追求其自身的利益,而是关注社会机制的特定结果。正义总是与个人特定的意向行动联系在一起。承认人自己的意见和嗜好在自己的领域内是至高无上的,相信每个人都应该有最充分的机会去发展自己的才能和意图。

代表作品:《货币理论与经济周期》、《资本纯理论》、《通向奴役的道路》、《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自由的宪章》、《法律、立法和自由》、《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研究》、《货币和非国家化》。

20米尔顿·弗里德曼(美国)

主要观点: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有着质的不同,机会平等的真正含义是前程向人才开放。

代表作品:《消费函数理论》、《资本主义与自由》、《自由选择》。

21、米歇尔·奥克肖特(英国)

主要观点:除了理性的权威以外,思想不受任何权威的约束。国家允许自由的个人作自由的发展,主要从道德上把人们整合起来,而不是靠无条件的强制。

代表作品:《经验及其模式》、《政治中的理性主义》、《论人类行为》。

22卡尔·波普(英国)

主要观点:人的认识和知识是可错的,即人们关于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知识往往是错误的,任何人都无权宣称自己的知识是绝对真理,一切科学知识都是可反驳的。我们没有理由要求这一代人为未来遥远而渺茫的理想作出牺牲,不能为了未来而忽视现在这一代人的平等权利和福祉。国家是必要的祸害,既要发挥其保护公民自由的职能,又要时时提防它为非作歹。民主制度的真正重要之处不在于其政策比专制的政策有多高明,而在于它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它实现的一种自我调整集中的机制。

代表作品:《科学发现的逻辑》、《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历史决定论的贫困》、《猜想与反驳》。

23、汉娜·阿伦特

主要观点:集权主义完全剥夺了思维、感觉、判断、个人特征、隐私和所有其他作为人的存在的特点的东西,而只剩下机械的、非人的和不食人间烟火的“世界”。避免集权主义的惟一途径是建立这样一种秩序良好的社群,它鼓励公众参与并将政治自由制度化。

代表作品:《集权主义的起源》、《论革命》。

结束语

作为西方近百年里占主导地位的伦理和政治哲学,自由主义思想本身经历了复杂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从文艺复兴到英国以洛克为高峰的早期自由主义,从法国的启蒙思想和苏格兰启蒙运动所强调的放任自由主义,到英国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古典自由主义,这一思想不仅成了以英国为基地的西欧伦理、经济和政治哲学的主流,而且也深深地影响了英国乃至美国的政治。20世纪的自由主义则在一些重大的社会变动和运动的刺激下,经历了试图放弃放任自由主义的阶段,但哈耶克等思想家仍然在二次大战前后坚持了自由主义的基本信念;到20世纪70年代,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在坚持平等的自由的前提下也主张实行差别原则以防止劣势者的状况恶化,德沃金等人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深刻地全面地阐述了平等对待公民权利的基本自由主义原则;目前仍然兴盛的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的争论在不断推翻自由主义基本前提的情况下为发展自由主义思想和理论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总的来看,,自由主义思想尽管有起有伏,有高潮也有低谷,却始终未偃旗息鼓。到20世纪末不仅没有衰落,反而得到了重要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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