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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制度(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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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制度(doc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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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1.
设备的保养工作
1.1.保障水、电、气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转。1.2.保障弱电系统的正常运行。1.3.保障消防、安保设备正常有效。1.4.保障给排水设备的正常运行。1.5.做好有关设备和部位的维保工作。
1.6.做好有关设备、阀门和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例行保养(周、月、
季、年保养)。
1.7.做好房屋公共区域的日常管理和养护。
1.8.做好配电室、消防系统、中央空调的值守和管理。2.
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
2.1.对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各写字楼酒店内的供水、
供电、供暖、消防、通信、空调、电梯、排水等设备安全正常运行。3.
卫生保洁工作
3.1.保证写字楼酒店内公共部位和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对规定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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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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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洁、电梯营运费、水费、中央空调电费等,值得注意的是电费是指中央空调的电费,而租赁面积内的照明用电以及其他普通用电是由客户自行承担,但没有中央空调而使用分体空调大楼的所有电费通常需要客户自己支付,因此含有中央空调的大楼物业管理要较高些。
《赤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赤政发[2000]0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提供舒适方便、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包括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办法,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运用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适用的维修养护技术,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和环境容貌等进行综合维护、修缮和整治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设立投诉电话,处理群众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事项。>>>>计划、财政、物价、土地、民政、卫生、环保、公安、消防、广播电视、电业、电信等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凡是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均应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管委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建,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选举的代表、住宅小区驻街办事处、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六条管委会成立之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管理公司介入前期管理,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介入前期管理意向书,就住宅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小区配套、管理用房、保修期内维修等问题做出约定。管委会成立之后,管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选定物业管理公司,并由管委会同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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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管委会的权利及义务>>>>一、管委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