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贪官海外腐败资产跨国追回问题的完善作者:马晨贵来源:《商情》2017年第10期
【摘要】当前我国贪官大批量逃亡海外,并携带及转移了巨额贪腐资产,使国家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流失,将贪腐资产追回已经刻不容缓,然而,在国际法领域,我国法律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资产追回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本文将从资产追回的问题与完善这两个方面对贪官海外资产追回问题加以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贪官外逃 资产追回 问题 完善
一、贪官外逃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意义
我国贪官外逃现象严重,亟待解决,最为有效直接的司法协助方式是引渡,但引渡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面,由于两国司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上的差异,导致引渡很难被启动,截至2015年12月13日,中国和意大利的引渡条约正式生效,至此我国只与66个国家缔结了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另一方面,引渡不能挽回国有财产的流失,经济上仍然造成巨大的损失。在引渡贪官的同时,如何将他们携带到国外的资产追回,我国引渡法中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即使等到引渡成功,也没有合法的依据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且多数赃款可能也已被犯罪分子挥霍殆尽。而资产追回机制不仅可以挽回国有资产的损失,还可以消除犯罪分子逃亡国外规避法律的经济基础,迫使其早日回国接受法律制裁。
二、我国外逃贪官腐败资产跨国追回机制的完善
(一)健全贪官海外逃亡预防机制
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境和身份、护照的管理,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中,明确“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防止“裸官”提拔。2014年2月,中组部专门出台《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明确了“裸官”的限入性岗位,包括党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岗位,以及涉及军事、外交、国家安全、机要等重要岗位。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管理:一是,重点加强对县处级以上政府和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因公护照和因私护照的管理,建立全国各地边境关口联网的可疑名单制度;二是,加强边防和海防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各样的偷渡行为;三是,应在全国推行“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备案制度。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