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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桂建发[2017]9【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7.08.25【实施日期】2017.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建发〔20179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推进新型城镇化,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17825


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以及《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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