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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 制度牌

时间:2020-04-18 15:47:15    下载该word文档

党建工作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促进党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

  1、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内容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讨论制定工作任务、工作制度;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等。??????

  2、党支部党员大会。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接收新党员等。??????

  3、党小组会。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研究发展新党员,推选优秀党员等。??????

  4、党课。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等。??

  

党员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拆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学习制度

一、制定学习计划。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工委要求,制定年度理论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计划和专题学习方案。年度学习计划要从我县本年度的总体思路和工作大局出发,在每年年初制定;阶段性学习计划主要结合形势变化和不同阶段的要求,根据党中央、省、市、县委以及工委新的重大部署制定;专题学习方案主要围绕我县工作中的某个重点、热点问题开展深入学习。

二、开展自学。每次集中学习前,班子成员根据上级安排的学习专题认真阅读有关文件和书目,做好读书笔记。每人要有专门学习笔记本,并按专题学习要求写出发言提纲。

三、开展调研。把调查研究作为班子成员加强学习的重要方式,密切联系我县的工作大局,结合本单位实际,围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设计调研选题,开展专题调研。调研要与专题学习相结合,与改进作风相结合,真正做到既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又增强实际工作能力。

四、开展集中讨论。按照县委的要求,党(总)支部班子每月开展集中学习讨论一次,每次有23人作中心发言,其他成员也要积极发言。

五、集中学习考勤。党(总)支部成员按时参加集中学习,个人签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提前向书记请假,但要抽时间补课,并写出学习体会。

六、建立学习台账。要建立党(总)支部委员学习台账,每年要对班子学习计划安排、考勤考核情况、发言记录及党(总)支部成员年度自学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文章、在报刊发表的文章等相关资料及时收集归档。

七、严格检查考核。将党(总)支部委员理论学习作为干部考察和个人年度考核及领导干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的重点内容。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进行马列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宗旨等基本知识,端正入党动机。

三、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经常同其谈心,帮助进步。同时,注意在实践中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

四、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五、选派比较成熟的发展对象,参加县直机关工委举办的党的基本知识的集中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未经集中培训的,不得发展入党。

六、接受新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听取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半数才能通过。

七、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内,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基础上,按时作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

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

二、民主评议党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按照评议的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主要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党支部召开支委会讨论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学习内容,并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动员。

(二)自我评议阶段: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党员个人写出自我评价的发言提纲。

(三)民主评议阶段:召开党小组会,在党员个人述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小组党员开展相互评议,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测评投票。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

(四)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委会对民主评议的意见进行讨论分析,结合支部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每个党员形成组织意见,并同本人见面。同时,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组织考察必须充分发扬党内外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表彰和处理阶段: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支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推荐到上级党组织表彰的优秀党员,必须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评议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给予相应处置,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评议中揭露出来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

四、评议工作结束后,各支部形成总结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并接受检查和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支部要进行补课。

五、对民主评议党员的各种文件、鉴定材料等,按规定及时装入党建工作资料袋,以便查阅。

六、离退休党员按要求参加民主评议活动,不评定档次;长期生病、行动不便、卧床不起的党员,可暂不参加评议活动;预备党员参加评议,不评定档次。临时外借的党员回原单位参加民主评议活动。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根据党(总)支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

1、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敞开思想,各抒己见,沟通思想;

2、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真心诚意帮助同志的态度;

3、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4、虚心接受他人意见,从而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二、民主生活会应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三、召开时间:党内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一般应安排在810月份。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四、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五、每次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准备,与会人员要根据会议的主题,联系自身的思想、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发言准备。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对党员的意见,以便更好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提前请假。

六、对于党员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落实,(总)支部书记应加强检查督促。

七、民主生活会后,要及时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八、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内外群众反馈,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决策形式:党组织议事决策形式为党委会、(总)支委会或(总)支部大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议事决策内容:凡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党委会、(总)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先征求群众意见,并按法律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提交党员大会或群众大会通过。

三、议事决策要求:

(一)党委会和(总)支委会一般由书记主持,书记暂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二)党员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党委会、(总)支委会由党委成员、(总)支委成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可邀请行政领导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会议。

(三)党员大会、党委会和(总)支委会召开前,应首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告知与会人员。党员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参加方可召开。

(四)党员大会、党委会和(总)支委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和需要保密的一律不得公开。

(五)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时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如重要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在行动上坚决执行,个人意见保留。

党员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费收缴制度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

一、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除非有特殊情况,方可委托其他党员转交。

二、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一般应按月交纳党费,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支部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将其除名。

三、党员必须按规定交纳党费,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交纳党费具体标准的规定,不可少交。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可以不限。

四、党费必须由支部专人负责,一般由支部组织委员管理,若需换届,必须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五、支部应按月将本支部收缴党费的金额详细记入《党费收缴登记簿》。

六、收缴党费人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不得个人长期保管现金。

七、党费的收缴情况,支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为贯彻中央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以党风建设促进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倡导诚信意识、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总)支部书记、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三、抓好党风廉政教育,经常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四、严格遵守党的规章制度,严守党的纪律,不泄露党的秘密,不牟取私利,不铺张浪费,不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维护党的形象。

五、协助上级纪检部门做好本单位信访件的调查工作,及 时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协调、疏导工作。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分析、研究一次本单位廉政建设情况,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廉政建设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党建工作台账管理制度

机关党建实行台账式管理。机关党建工作台账主要包括党支部工作台账、党员教育管理台账、发展党员工作台账。

党支部工作台账: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组织生活记录、换届选举资料、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和党支部规章制度等内容。

党员教育管理台账内容:党组织台账、党员台账、党员活动台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台账、优秀党员评选表彰台账、党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台账、贫困党员救助台账。

发展党员工作台账:申请入党人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发展对象名册、发展党员有关材料。党员发展工作资料袋装入申请入党人员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发展党员公示资料等。

党内监督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履行党组织的监督职能,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律,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按时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议事与决策规则,做到决策科学、民主;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执行党和国家干部选择任用的有关规定;

 (七)能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党组织的监督,即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相互监督和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

 (二)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即党员之间、党员领导这间、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的监督;

 (三)纪律委员所实行的监督。

 三、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宝藏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发问,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和平顺,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督促定期开展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三)建立健全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工作报告制度和谈话诫勉制度。党支部应了解和掌握本支部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和廉政建设情况,党组织要将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对于群众意见较大、有发生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应同会其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批评帮助,提出告诫。

 (四)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党组织接到对党员干部的检举和控告,有权进行初核,并报告上级纪检部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行使监督的民主权利,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和打击报复的行为。

 四、监督保障:党组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视情况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为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党务政务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下列事项,列为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一)机关党建工作目标及考核考评情况;

(二)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后备干部推荐情况;

(三)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培养、发展情况;预备党员培养、发展、转正情况;

(四)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表彰、奖励、记功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五)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

(六)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投诉举报情况;

(七)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

(八)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四、党务政务公开,采用党务政务公开栏发布、会议通报等形式,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见。

五、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六、党务政务公开、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七、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报经书记审核,重要事项还应报经总支委会审核批准。

八、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九、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十、各支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十一、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互评议,按优秀、合格应及时反映,并合理采纳。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同时也要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

四、对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经商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可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地点相对固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或当地党组织,参加党内活动。党员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地点固定的,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

五、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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