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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委办[200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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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

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

和扶贫工作的通知

闽委办[2006]73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5]75号)精神,根据国家人事部等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国家人事部《2006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国人厅发〔200638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含林业、海洋与渔业,下同)、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施我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经受锻炼,健康成长,为促进农村基层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为保证该计划的顺利实施,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支一扶"办),负责这项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团省委为成员单位。省"三支一扶"办挂靠省人事厅,具体负责"三支一扶"计划的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工作方案制定,协调整个方案的组织实施,协调高校招募动员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省委农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服务岗位的收集上报,落实"三支一扶"计划及相关政策,指导本系统用人单位做好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工作;团省委负责确定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人选,落实好相关任职程序。各设区市、承担"三支一扶"计划任务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材料上报等工作。

三、组织招募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省里每年统一招募约500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的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各市、县(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省里的政策,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本地区的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市和县(区)负责制定和实施。

(一)招募对象和条件。招募对象主要为本省普通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省外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2.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4.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研究生学历的可放宽至28周岁);5.身体健康。

(二)招募原则和程序。招募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省里统一招募按以下程序进行:

1、岗位征集。从2007年起,每年三月底前,由各设区市、县(区)"三支一扶"办按照统一格式将本地乡(镇)一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基层岗位需求信息(计划安排应侧重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等需要重点支持和扶持的地区)上报省"三支一扶"办。省"三支一扶"办对全省岗位需求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向全国"三支一扶"办上报,并根据全国"三支一扶"办下达的招募计划,面向全省公布招募岗位和数量。

2、组织报名。每年四月底前,省"三支一扶"办和省内普通高校通过现场、网络等方式组织招募。

3、考核。省"三支一扶"办根据下达的招募计划和实际情况,主要依托各高校对报名者进行考核,确定参加体检的高校毕业生名单。

4、组织体检。省 "三支一扶"办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办制定的体检标准,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对入选高校毕业生进行体检。

5、确定人选。每年五月底前,省"三支一扶"办对体检合格的毕业生进行审核,确定人选,同时组织入选毕业生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并将确定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名单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

6、岗前培训。省"三支一扶"办组织"三支一扶"毕业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农村、教育、卫生、扶贫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业务、基层工作安全教育等。

7、派遣报到。每年六月底前,省"三支一扶"办派遣"三支一扶"毕业生到服务单位报到,各服务单位和当地"三支一扶"办做好"三支一扶"毕业生的接收安排工作。

四、服务期间的管理

服务期间的管理坚持服务单位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管理为主,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各级"三支一扶"办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间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管理。参加"三支一扶"的毕业生离校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服务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或服务单位所在的市、县(区)人才中介机构,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及"三支一扶"有关证明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由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委托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统一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服务期满,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根据就业地转迁。

(二)日常管理。服务单位要负责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县(市、区)委组织部、团委要根据实际需要在接收"三支一扶"毕业生的乡(镇)择优选拔1-2名条件适宜的毕业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三支一扶"办要引导并教育"三支一扶"毕业生遵纪守法,服从分配,虚心学习,联系群众,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管理,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

(三)考核管理。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三支一扶"毕业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凡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毕业生,由团县(市、区)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将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三支一扶"毕业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四)经费保障。 "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间给予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保险等费用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到省里统一组织的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服务的毕业生的每人每月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体检、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及省"三支一扶"办所需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按省"三支一扶"办统一确定的保险公司、险种和保额办理。到其他县(市、区)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体检、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费用由各市、县(区)财政原则上按11比例安排专项经费支付。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按经费来源,分别由各级"三支一扶"办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办理银行卡,直接发到个人。各市、县(区)财政分别安排一定经费作为本级"三支一扶"办工作经费。同级政府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五)"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也可以申请延长服务期限;考核合格的,参加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考研究生和自主创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对服务期满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毕业生,省有关部门将予以表彰。

五、政策支持

各级组织、农办、人事、教育、财政、农业、林业、卫生、海洋与渔业、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三支一扶"毕业生,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服务期间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生活补贴,并按月发放。其中到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服务的生活补贴为800元,同时,享受每人每年3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每人每年200元的交通补贴。到其他县(市、区)服务的由各设区市、县(市、区)确定其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标准,但不得低于省里统一确定的标准。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省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执行。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毕业生。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服务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继续留在服务单位的,在服务单位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直接办理就业手续。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门面向 "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包括参加"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其他相关项目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毕业生)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四)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三年内报考公务员,可按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条件,也可不受应届毕业生身份限制。全省公务员招考中,面向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服务县(市、区)、乡(镇)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组织专门的公务员考试,面向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包括参加"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项目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毕业生)招收。

(五)各级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毕业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六)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等有关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开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扶持政策。

(七)实行贫困生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到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所辖乡(镇)参加"三支一扶"的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各高校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具体措施,也可以奖学金等方式支持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和为困难毕业生偿还助学贷款。

(八)进入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是教学人员的,计算为教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标准;在今后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六、工作要求

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协调量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狠抓落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三支一扶"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的建设,明晰职责,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及时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把这项工作涉及到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探索更加有效、便捷的实施和管理办法。为便于管理,有关县(市、区)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毕业生可适当集中安排工作岗位,切实把参加这一计划的毕业生引导好、使用好、管理好,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明确各级"三支一扶"办、服务单位和"三支一扶"大学生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制度要细致全面,涵盖服务期间的补贴发放、日常管理、安全保障、年度考核、服务要求以及服务期满的离岗交接、享受政策等事项。

(三)各级"三支一扶"办和省内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发布项目计划招募信息,确保每一个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要努力在社会和校园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投身基层大有作为的积极导向,在毕业生中进一步唱响"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的时代强音;引导毕业生自觉选择到基层、到艰苦环境中锻炼成才,同人民紧密结合,为祖国奉献青春。

(四)要关心爱护"三支一扶"毕业生,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其上岗服务情况,及时协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问题,要重视对他们的教育培养。对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毕业生,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其典型事迹,适时予以表彰鼓励。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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