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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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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00714(颁布时间)

19900801(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文号)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环线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外环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环线管理范围:

(一)外环道路和桥涵设施;

(二)外环路中分隔带和外环线征地范围内的各种树木;

(三)外环河和内边沟;

(四)外环道路上设置的纪念碑、雕塑、路名牌、指向牌、里程碑等。

第三条 外环线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河道、行道树、公路设施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 外环线管理范围内的外环河由郊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管理。

外环河的外边坡、子埝、树木,以及外环道路内边沟的外侧小埝和树木,由郊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所辖区域内负责管理。

桥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外环道路(包括两侧路肩和边坡)、分隔带、行道树及纪念碑、雕塑等设施由天津市公路管理处外环线管理所(以下简称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在外环线征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

(二)挖坑取土,开挖填垫沟渠;

(三)修建与外环道路相接的土路;

(四)设置集市场地和售货摊亭;

(五)倾倒、堆放垃圾物料,焚烧物品,积肥制坯,放牧牲畜;

(六)利用路面、桥面打场晒粮,拌合水泥灰浆,碾压农作物、炉碴等;

(七)损坏树木等绿化设施;

(八)移动、损坏指向牌、里程啤、雕塑、纪念碑等;

(九)设置存车场地或机动车试刹车。

(十)种植任何农作物。

第六条 在外环道路上行驶的装载散体、液体物料的车辆,要密封捆盖结实,不得沿途遗撒。畜力车在外环道路上行驶时,必须挂带合格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沿途弃撒畜粪。

第七条 车辆不得在外环道路两侧的路肩上行驶,不准穿越路中分隔带。

禁止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外环道路及路肩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应事先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道路的措施。

超重车辆过桥,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在外环线征地范围内,未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准立杆架线,不准设置各种招牌,不准埋设各种地下管线,不准在外环道路的桥梁上敷设管线。

横穿外环道路的管线,应采取地下顶管的方式通过,并且管线深度须在路面一点二米以下。特殊情况确需挖掘路面的,须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再与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九条 外环道路两侧的坑

塘水面和外环河的蓄水水位应低于路面一米以下。

外环河水用作外环线树木绿地和农业、林业及渔业水源。其中外环线树木绿地的用水量纳入市水利主管部门的供水指标,并按农田灌溉用水支付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在外环道路上的管线、路井及井盖等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设施损坏、丢失以及地下管线出现渗、漏、跑、冒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补齐。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除掉违章建筑物、恢复原状、停止违章行为;对拒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强制拆除违章设施、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支付或以料抵工。

第十二条 凡损坏道路、桥涵、树木、分隔带等设施,以及挖掘道路、占用道路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按照附件一、二、三、四规定的标准赔偿损失或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凡在外环道路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实施办法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一、损坏道路桥梁设施赔偿标准

 二、损坏树木绿化设施赔偿标准

 三、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四、临时占路收费标准

附一:损坏道路桥梁设施赔偿标准

  项  目         单  位           标  准

桥梁结构                        损坏部位实际造价

纪念碑、雕塑                      损坏部位实际造价

大悬臂指向牌          架            6085元

双悬臂标志           架            8035元

小悬臂标志           架            3514元

双柱式标志           个            784元

单柱式标志           个            888元

门架式标志           个            23792元

示警桩             个            100元

桥涵轮廓标           个     

       50元

反光牌             个            50元

里程碑             个            570元

百米桩             个            65元

侧绿石             块            15元

遗撒污染路面         平方米           5元

车辆超速过桥          部            50-300元

试刹车             部            100元

车辆超重20-30%过桥    部            150-450元

车辆超重31-40%过桥    部            451-900元

车辆超重41-50%过桥    部            901-1500元

车辆超重50%以上过桥     部            1501-2400元

  附二:损坏树木绿化设施赔偿标准

                       人为损坏      因工迁移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

乔 木  干径4-50厘米     株   20~300元    15~250元

桧 柏  高1-5米        株   15~200元    10~120元

侧 柏  高1-3米        株   10~45元      8~35元

花灌木  冠径0.5~1.5米   株   10~70元     10~55元

龙爪槐  干径4~8厘米      株  120~450元    90~300元

草 坪  冷型草         平方米  40~60元     20~35元

草 坪  本地野牛草       平方米  30~45元     20~25元

草花类  一、二年生        株    3~5元      1.5~2元

草花类  多年生宿根        株  时      价   时     价

  附三: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项 目       单 位       收费标准

路 面       平方米       100元

路 肩       平方米       40元

路 基       平方米       30元

  附四:临时占路收费标准

项  目

      单  位      收费标准

临时占路      平方米/日     0.50元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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