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吉林省绩效管理考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专项奖先进单位和创新单位的决定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吉政函[2012]7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1
【实施日期】2012.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吉林省绩效管理考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专项奖先进单位和创新单位的决定
(吉政函〔2012〕7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1年,全省各地、各部门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部署,解放思想、锐意创新,认真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目标责任制,不断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吉林省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各地、各部门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强力推进工作,不仅圆满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险、人事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劳动关系和系统能力建设六个方面40项目标任务,一些创新性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充分认可,在具体工作中也呈现出诸多亮点和特色,对全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激发干劲,进一步增强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2011年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省政府决定: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人民政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辽源市、白山市、白城市人民政府为就业培训工作先进单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人民政府为社会保险工作先进单位;辽源市、通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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