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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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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第一章 绪论

绪论:民法定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 财产归属 财产流转(静态和动态)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平等 自愿 等价有偿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不可分离而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社会关系(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区别

经济法要解决的恰恰是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角色和功能等问题。

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有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社会福利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与商法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渊源成文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法理

民法的历史沿革

民法是社会商品发展的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为一定的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服务。

民法最初的形式是习惯法(恩格斯:在社会发展摸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罗马法

近现代民法 1084年的法国民法典它规定了主题制度、物权、债权、继承权及诉讼程序等内容。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古代民事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缺乏民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条件

清末修律与民律草案 民国民法典 辛亥革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1950年八月《保护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1950《新区债务纠纷处理暂行规定》、1950年十二月《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1986 六界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的体系 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以《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单行法律为主干,以《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商事法律为特别规则,以国务院民事类行政法规为补充的民事法律体系。

财产继承实际上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

民法的本质及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本质是人的主体性和价值尊严确证的最好的法律形式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经济交往的基本规则

民法以国家的意志的形态表现了统治者保护私权的利益和意志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 自愿 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 (法无禁止即可为,权利不可滥用)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在民事法律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人身利益)

第2章 民事权利的一般理论

民事权利的地位

权利 法律权利 即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主体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的保障,它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现。

民事权利的神圣

民事权利的类型

财产权 人身权

支配权 请求权 形成权 抗辩权

民事权利的的行使规则

权利的行使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内容和范围,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具体地实现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民事权利行使自由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限制权力是为了扩展权利

权利义务对立统一 权利不得滥用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保护 行政保护 刑事保护

第三章 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主体 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的基本特征

主体范围的广泛 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意思自治 权利义务一致

民事主体的本质条件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或消灭的行为。

特殊主体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特征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法人是具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其一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是与企业法人相对应的另一类法人 可统称为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以谋求社会公益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管理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从事政治、社会公益、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法人机关 是指一句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义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法定代表人 即法人代表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的设立 历史上 自由设立主义 特许设立主义 行政许可主义 准则主义(登记主义)

强制设立主义

我国 特许设立主义 行政设立主义 登记主义

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方各级工商管理局

法人清算 是指清理即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完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清算组织 法律职责 一是收取债务 清偿债务 移交剩余财产

法人的人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法人对自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人格否定的概念 是指在特定的情形下,为了保护债权人及相关社会主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法律授权法院或者特定机构否定法人团体独立的人格,由法人的股东直接对法人的债务负责,以阻止法人理由利用其独立的人格对权利惊醒滥用,损害他人利益。

我国法人人格否定法律规则 一是资格要件 二是行为或者事实要件 三是结果要件 四是主观要件 五是程序要件

非法人组织 又称其他组织 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企业的筹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非法人组织具有稳定的社会团体 非法人的民事交往能力具有受限制性 有自己的名称和能支配的财产 设有代表人和管理人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合伙组织和法人的区别 财产性质不同 财产责任不同 经营方式不同 成立的条件不同

合伙组织的成立条件 须有两个以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须签订合伙协议 须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和人身利益)

物的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特定物和种类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消耗物和分消耗物 有主物和无主物 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主物和从物 原物和孳息 货币 有价证券 智力成果 权利 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

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民事行为 准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表意行为,其中不仅包括不道德或者违反法律的无效行为,而且包括行为人有权提取撤销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民法理论上把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常见的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时候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和共同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基本法律行为与补助法律行为 财产行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与身份行为 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可撤销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误传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 债务承担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

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追缴财物

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 手段 条件和期限

条件的构成要件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设定的 条件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条件的种类

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与类似概念区别 代表 传达 行纪 居间

代理的类型 法定代理 意定代理 指定代理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我国民通规定的有漏洞) 积极代理 消极代理 概括代理 限定代理 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 单独代理 共同代理 本代理 复代理(再代理和转委托代理“我国民法是有条件地承认复代理,一般情况下,复代理的设定必须有被代理人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权限。

代理权和监护权一样 是民法中两大有权利之名而无权利之实的现象。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 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是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 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错 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的外部特征

表见代理一旦构成就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时效制度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的分类 物质性人格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 亲属法上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和亲属法外身份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人身权的权能与意义(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人身利益处分权)

人身权的意义 民法的人身权制度就是要求每个人都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民法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不是个人主义的产物,而是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

人格权

人格权是至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的性质

人格权的自然属性

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民事主体的意志更物需民事主体为一定的行为去取得。

人格权的自然属性还表现在民事主体只能享有这些权利,不得转让乃至抛弃这种权利。

法律旨在确认、维护这种权利,而不能剥夺,即使对触犯刑律的人虽然可依法剥夺一些具体的人格权,比如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其生命,但其一般人格权如人格尊严无论如何不能剥夺。

人格权的法定属性

个人权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就会沦为空泛的口号

人格权作为法定权利还表现在,人格利益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范围,在不同国家,以及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是不同的。

人格权属于法定权利,这里讲的法,既包括宪法,也包括其他法律部门,如刑法、民法、行政法

具体的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与名称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称权则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姓名权的内容 姓名决定权 姓名变更权

名称权的内容 命名权 使用权 变更权 转让权

侵犯他人姓名、名称权的情况 干涉 盗用 假冒

名誉权 主要包括公民名誉和法人名誉权两种,是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已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誉。 以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

肖像权 隐私权

身份权

身份 是民事主体在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非亲属的社会的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该种地位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身份权 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身份权和人格权的不同之处

身份权与人格权的法律作用不同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取得或消灭

身份权也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没有身份权,民事主体依然可以生存,可以从事各种民事活动。

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而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

几种主要的身份权

亲权 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对子女享有的权利 保护权 教育权 法定代理权 同意权

对女子财产享有管理权 管理权 处分权 使用收益权

配偶 是依照法定程序而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 配偶权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姓名权 人身自由权 协助权 忠实请求权 离婚权

亲属 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亲属权 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祖孙女、外祖父母和外祖孙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

荣誉权 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物权法论

物权 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他地享有其利益的民事权利。

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物权在权利设定和变动上具有法定性

物权的效力 排他力(物权破除债权 优先受偿权 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优先购买权) 优先力 追及力(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权追及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限制”) 公示力

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的方法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在内容上相冲突的物权

公示(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公信原则

善意保护 正式因为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的缺损,而于无奈之下,所实施的制度救济方式

物权的分类及物权法体系

自物权 即之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也称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之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

主物权 从物权

物权的保护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物上请求权 是基于物产生的请求权,是在物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时行使的

物权请求权 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时行使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

所有权

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和基石)

所有物权的特征 所有权的自物性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所有权是原始物权 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的本质 所有权是一种法律形式,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它的本质在于表现并保护一定社会形态下的所有制关系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不同权能表现了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形式,是构成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占有(是指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

使用权能 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收益权能 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处分权能 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的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能)

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主要有以下限制 基于相邻关系而对所有权加以限制 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所有权加以限制 基于社会公德对所有权加以限制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获得某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原是取得 是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生产、收取孳息 添附 无主物的法定归属 没收 无主动产之先占取得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时效取得)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件从所遇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买卖 互易 赠与 继承与遗赠)

动产的善意取得 是指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在占有该项动产时如果处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就善意取得受让人而言,自可取的动产所有权或其他动产权利 无权处分人的擅自处分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当依据不当得利规则,返还原权利人,并赔偿原权利人的损失 原权利人不得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财产

所有权的消灭 (相对消灭 绝对消灭)

所有权的类型

国家所有权 (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 客体的广泛性 行使方式的多样性 取得方法的特殊性

集体所有权 (主体的多元性 客体的相对广泛性

个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

根据客体不同而划分的所有权的种类

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共有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协商一致的原则)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点 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是一种限制物权 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多为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类型(地上权 地役权 永佃权 典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典权 探矿权 采矿权 渔业权 驯养权 狩猎权等

我国用益物权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国家鼓励和保护用益物权 有偿使用制度 主管部门许可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土地使用权 特征

使用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一切民事主体均可依法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依法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特定的土地

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并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土地使用权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确认使用权 批准使用 出让以及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 指个人或者集体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进行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的条件

承包人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 (是否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同意)

采取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订立书面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 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只限定在乡村企业的用地上)

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乡村居民依法对批划给自己建造住宅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地役权和典权

地役权 又称邻地利用权 是指为了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是用、利用他人土地或者限制他人土地利益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其他用益物权

探矿权 采矿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渔业权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权利

驯养权 狩猎权 是指经主管部门许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租住驯养繁殖或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权利

担保物权 是以确定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

特征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是一种价值权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抵押权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 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可抵押的财产 被担保债权的存在 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抵押权的内容 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物用益权 抵押物的处分权 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的保全 抵押权的处分 优先受偿权

质权与留置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法律特征 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权利 质权须转移质物的占有 质权是就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 通常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善意取得

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质人的权利 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 收取孳息 质权的保全 优先受偿

权利质权 直至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汇票 本票 支票 债券 存单 仓单 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使用专有权 专利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留置权 是指为了债权人因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竞合 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竞合 主体就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一般会产生重复抵押,从而造成权利冲突,(设定在先,登记在先)

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与抵押权人

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合 抵押权人优先与质权人受偿

质权竞合 *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 质权的效力应当优先与留置权

先成立质权后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的效力应当优先与质权

占有

占有 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的特征 占有的客体须为物

占有是对物有事实上的管理力

占有是一种事实

占有的类型

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 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

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无过失占有 有过失占有

占有的推定

占有的保护 (自力救济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直接占有的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间接占有的取得 同上

占有的消灭 是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占有与返还请求权

善意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

善意占有人,有权对占有物使用、收益,这是善意占有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债权法论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能够用金钱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 债的主体 债的内容 (债权 债务) 债的客体 (债的标的)

债发生的原因 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合同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是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的情况) 单独行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 非合同之债)

特定物之债 意定物之债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人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责任,而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连带的)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

主债 从债

财物债务 劳务债务

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 是之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履行 给付 清偿

债的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平等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

债的适当履行

履行主体适当 (债务人) 履行标的适当 履行地点适当 履行时间适当 履行方式适当

选择之债 种类之债 多数人之债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 是指债法(合同法)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赋予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为想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允许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代位权制度 撤销权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 是指但德国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务,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物权及物上请求权 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抵消权 让与权 清偿受领权 主要以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 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或撤销权 诉讼上的权利 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传统发理论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债权人从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中直接优先受偿是合适的

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抗辩通用

债权人的撤销权 又称费罢诉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客观要件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主观要件 在有偿行为的场合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有恶意为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即从行为开始失去法律效力

债的担保 是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使得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的种类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者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优先权)

金钱担保 (押金 定金)

反担保 是指在商品买卖、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来往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想改担保人新设定担保,该心设定担保相对于原担保人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担保的法律性质

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债的担保具有补充性

债的担保具有宝寨债权实现性

保证 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具有的法律属性

保证的附从性

保证的独立性

保证的补充性

保证合同 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有保证人承当保证债务的协议(单务合同 无偿合同 诺成性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保证人 债权人)

主债务人不得同时是保证人 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为保证人 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证人

保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单独保证 共同保证 定期保证 无期保证 有限保证 无限保证 继续的保证和一时的保证 将来债务的保证和既存债务的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至或届满其六个月内为止,但在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负迟延责任

保证人的权利 主张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 又称检索抗辩权 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有拒绝清偿的权利

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应有的权利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的关系

保证人的求偿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 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限度内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保证责任的消灭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必须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也必须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保证责任免除应依其约定 保证期间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的同意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卫队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债的转移和消灭

债权的转移,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既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有的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权让与的基本特征

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

债权让与的条件 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法律地位的取代 从权利随之转移 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未见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债权让与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

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债务承担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

债务承担是通过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订立转让合同

债务承担是相对无因行为

债务承担的分类 免责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的要件

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抗辩权随之转移 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

债的消灭 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有三大原因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如免除、解除 基于债的目的 如不能履行、清偿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清偿 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履行)

抵消 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法定抵消 成立要件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负债权

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抵消的方法

抵消的效力

提存 特殊提存 (抵押人 )一般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提存的原因 债权人迟延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又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提存)

提存的主体 提存人 (债务人) 债权人 (提存受领人) 提存部门 (公证处)

提存的标的

提存的方法

提存的效力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免除 是指债权人免除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

免除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 (无因行为)

免除的法律效力 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混同 是指债权和债务人归同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合同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协议

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

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单务合同 (赠与 继承)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 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注意义务程度不同 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意义不同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主合同 从合同

束己合同 涉他合同 (以约定人是否仅为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

合同的订立

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 (发盘 发价 出价 报价 )是订立合同的必要阶段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 要约是有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 也称要约引诱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特点 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 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法律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 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框加以确定 根据交易习惯加以区分 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区分

下列行为属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

要约的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是一种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

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承诺的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的撤销和迟延

迟延 是指受要约人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

悬赏广告 招标投保 (招标阶段“要约邀请” 投标阶段“要约” 开标评标定标“承诺”)

拍卖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盖章或最后签字 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的实际成立 履行行为

合同成立地点 一般规定 承诺地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签字地

格式条款

有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重复使用 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格式条款订立规则 公平 合理 (提请注意 说明)

格式条款的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的解释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此种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义务 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 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 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无权代理)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合同内容 一般条款 必要条款 (法律规定 合同类型或性质决定 当事人约定,即当事人必须订立的条款)

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 整体解释原则 目的解释原则 参照惯例或习惯

合同解释的方法 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 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规则 手写条款优于印刷条款 不利解释条款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其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在同意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对方为履行债务 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迟延履行 受领迟延 部分履行 瑕疵履行

不安抗辩权 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为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接触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

双方当事人因同意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就,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先肌肤义务人中止履行 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要件

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的实质是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的解除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

法律特征 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事由 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抓哟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期限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程序

当方解除合同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效力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约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违约行为 无免责事由

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不能履行合同 (明示毁约 默示毁约)

实际违约 不履行 延迟履行 不适当履行

免责事由 和违约责任的形式

免责事由 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事由(法定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 政府行为 社会异常事件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金钱债务的延迟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免责条款 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特点 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 免责条款必须在责任发生前约定 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或者免除当事人未来的没事责任

免责条款属于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的事实并不一位置免责条款就一定生效

免责条款无效的原因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 恶意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行使掩盖非法目的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免除或限制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条款免除其责任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金 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 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

定金责任

转移财产合同

买卖合同 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典型的有偿合同)

特征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交付标的物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价款 受领标的物 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及孳息归属

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合同 样品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 拍卖

房屋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汽热合同

特征 公益性 持续性 格式性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供电人主要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约定供电 中断供电的通知 及时抢修

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电费 安全用电

赠与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于他放,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合同

特征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赠与人的义务 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瑕疵担保义务

受赠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想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种类 (一般租赁 特殊租赁20年)

出租人的义务 交付出租物的 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瑕疵担保

承租人的义务 支付租金 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妥善保管租赁物 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瑕疵通知 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的转租权(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的,须经出租人同意)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为购买租赁物出资 出租人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但租金并不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租赁物交付方式的特殊性 瑕疵担保责任特殊(一般出租人不对标的物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具有特殊性 对第三人的责任特殊 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和要式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类型 回租租赁合同 转租租赁合同 卖主租赁合同 杠杆租赁合同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物的义务 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的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金收取权 租赁返还请求权 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价款 保证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的义务 协助承租人对出卖人或直接对出卖人索赔的义务 不得变更合同内容的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 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及对租赁物维修的义务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特别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按照约定接受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诺成 有偿 双务 非要式)

特征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的合同 (加工 订作 修理 复制 测试 检验)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人的义务 按约定完成工作 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及时通知和保密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 交付工作成果 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订作人的义务 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支付报酬 协助义务 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

承揽合同的终止

建设工程合同 是指施工人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由建设人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行使订立

建设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

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分承包的禁止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提供劳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 又称运送合同 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客运合同 货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特征 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 运输合同的成立,在客运合同中为诺成或实践合同或以交易习惯确定 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运输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

客运合同 旅客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旅客的义务 持有效客运票乘运的义务 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不得携带或夹带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的义务

承运人的义务 告知义务 按约定运输旅客义务 救助义务 对旅客的伤亡的赔偿责任 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强制缔约义务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的义务 支付运输费用 准确提供收货人和告知必要情况的义务 包装义务 托运危险物品的妥善包装、警示等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运送义务 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 货物毁损的赔偿责任 强制缔约义务 多个运送人的连带责任

多事联运合同的效力的特殊性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区分段的不同方式运输联合起来为承运人履行承运义务的运输合同

保管合同 又称寄托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给予保管并获得保管费用的义务

特征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 也可以为有偿合同 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保管义务 不得使用保管物 返还保管物 附随义务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报酬义务 告知义务 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仓储合同 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费用的义务

特征 仓储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 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为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中的仓储物 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仓储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验收和接受仓储物的义务 给付仓单的义务 仓储和保管义务 危险通知和及时处置义务 容忍义务 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说明义务 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委托合同 又称委任合同 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报告义务 交付财产义务 谨慎处理义务 披露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费用的义务 支付报酬的义务 赔偿义务

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事务围城或双方协议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合同 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利益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财产或者利益的积极增加 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

一方受到损失

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有因果关系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给付不当得利 是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转移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给付目的的嗣后不存在 给付目的不达)

排除的不当得利 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为履行为到期债务而清偿 明知无债务而清偿 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非给负不当得利 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 自然事件 法律规定

基于受益者的行为 基于受损者的行为 基于第三人的行为 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事件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无因管理之债

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管理他人事务 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物法律上的原因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的义务 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的义务 继续管理的义务 报告及计算义务

管理人的权利 偿还必要费用 清偿必要债务 损害赔偿权

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的概念 又称智力成果 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特征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专有性 (绝对权 对世权)

地域性 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范围 著作权和邻接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权 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商号权

知识产权法 是指调整在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知识产权国内立法渊源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行政法规 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 知识产权行政规章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 我过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协定 巴黎公约 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马德里协定 专利合作条约

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 自行协商 申请仲裁 行政处理 司法处理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备案 申请 调查和处理

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或妨碍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等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害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约定优先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过期权丧失原则 综合考量原则

知识产权诉讼之时效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

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问题

管辖 举证责任 当事人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 透明度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 优先权原则

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 继受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及其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过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 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变、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合作作品 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人的作品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但编剧、监制、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的种类及著作权归属

单位作品(单位被视为单位作品的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一般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两年)

特殊职务作品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人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委托作品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的客体

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构成要件 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的智力成果 具有独创性 可复制性

作品的种类

文字作品 (小说 诗词 散文 论文) 口述作品 (即兴演说 授课 法庭辩论) 音乐、戏剧、曲艺 舞蹈 杂技艺术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 违禁作品 官方文件 时事新闻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 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使用权 (复制 发行 出租 展览 表演 放映 广播 信息网络传播 摄制 改编 翻译 汇编

许可使用权 转让权 获得报酬权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 是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般只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使用他人作品 不得影响 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合理使用情形

法定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50

邻接权

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

出版者的权利内容 版式设计专有权 专有出版权

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人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出版行为、稿件来源的书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合法民事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表演者权的权利和义务

表演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著作权侵权行为

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

继承权和继承法概述

继承的概念和意义

确立和完善继承制度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继承制度是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促进家庭成员互助互爱的有效保障

继承的构成要件

财产所有人死亡 被继承人死亡时应有遗产存在 必须有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权 是指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特征

继承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 继承权是一种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权 继承权是一种排他权

继承权的丧失 当然的终局丧失(是指法律事由一旦出现,继承人即当然的失去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当然的非终局丧失(是指法定事由出现后,继承权虽然当然丧失,但可以根据继承人的宽宥而得到回复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以欺诈或胁迫的方式迫使被继承人立遗嘱或迫使被继承人撤销或变更所立遗嘱 以欺诈或胁迫的方式妨害被继承人立遗嘱或妨害其撤销变更遗嘱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兼有被继承人意思表示而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法 是调整公民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继承法的性质 继承法为私法 继承法为普通法 继承法为实体法 继承法为强行法 继承法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继承权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 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同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继承遗产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权的主体 继承人

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继承人仅对遗产有继承权的公民 继承人的范围必须由继承法直接给予规定 继承人必须为自然人

继承能力

继承人的分类 (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

继承权的客体 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 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个人财产

遗产的范围 公民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有价证劵 公民的私有房屋、家具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自己所有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的生产资料)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公民的知识产权 信托财产、债权(债权 信托财产)

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

法定继承 又称非遗嘱继承 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的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遗嘱为处分的遗产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配偶 子女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 继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公婆 尽到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遗产的分配 代位继承 转继承

侵权行为概述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以法律特别规定当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特征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过错而实施的非法行为,在特定情况下,行为没有过错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与债的关系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法律依据不同 侵害对象不同 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程度不同 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 责任目的不同

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之行为人基于过错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失,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单独的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法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是我过侵权行为法最一般的归责原则 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从而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是指为了保护受害人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 危险制造说 风险成本说 利益获得说 风险分担说

我国民法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使用范围

产品责任 危险作业责任 环境污染 动物饲养人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受害人财产损害的实际情况和加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依据公平观念判令由及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给予适当补偿的归责员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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