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宣贯落实《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努力开创无线电管理新局面作者:衢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来源:《信息化建设》2017年第11期
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于2016年颁布实施,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事业又迎来一件大事和喜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省《条例》自2012年开始立项,历经6年不懈努力圆满出台,填补了本省无线电管理立法的空白,标志着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法治进程进入一个新阶段,其意义重大。
省《条例》的内容与特点
省《条例》共26条,涵盖了相关部门职责,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保护、无线电干扰查处、法律责任等内容,具有以下方面的特点:
—是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无线电监管体系。从纵向来看,省《条例》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省级管理机构-市级派出机构-县级政府确定的协助部门”的管理体制,明确了相关主体责任和具体职责,弥补了以往基层管理力量不足的短板;从横向来说,省《条例》将无线电管理作为一项整体事业来考虑,明确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职责,形成分头负责、密切协作的监管体系,改变了以往无线电管理机构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是制定了具有浙江特色的法规条款。省《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等上位法制定,立法精神与国家《条例》一脉相承,但在具体措施的制订上能够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形成具体可行的条款细则,既实现了国家《条例》有关规定的落地,又确保了实际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如第十一条对未取得型号核准又需要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办理进关的条件和材料进行了具体明确,第十二条对无线电设备销售备案的内容、时限、责任等进行了详尽规定,使具体办理过程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罚则的设置也体现了相同的思路,在规定转致适用上位法的基础上,仅对国家《条例》未覆盖到但又有必要进行惩处的违法行为,按照罪罚相当的原则规定了适当的处罚标准,扎紧了法律责任的笼子,确保不法分子无缝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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