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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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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发改生态[2016]848【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1.28【实施日期】2016.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发改生态〔2016848号)

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林业局、经信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农发局:
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要求,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3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1128


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我省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方式,规范经备案的减排量的使用,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碳交办”),作为我省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主管部门,对我省行政区内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省林业厅负责经省碳交办备案的我省林业碳汇减排量(以下简称FFCER)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对申请备案的FFCER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碳交办核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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