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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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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矿
概述
是人类从铅锌矿石中提炼出来的较早的金属之一。它是最软的重金属,也是比重大的金属之一,具蓝灰色,硬度1.5,比重11.34,熔点327.4℃,沸点1750℃,展性良好,易与其他金属(如锌、锡、锑、砷等制成合金。
从铅锌矿石中提炼出来的金属较晚,是古代7种有色金属(铜、锡、铅、金、银、汞、锌中最后的一种。锌金属具蓝白色,硬度2.0,熔点419.5℃,沸点911℃,加热至100150℃时,具有良好压性,压延后比重7.19。锌能与多种有色金属制成合金或含锌合金,其中最主要的是锌与铜、锡、铅等组成的黄铜等,还可与铝、镁、铜等组成压铸合金。
铅锌用途广泛,用于电气工业、机械工业、军事工业、冶金工业、化学工业、轻工业和医药业等领域。此外,铅金属在核工业、石油工业等部门也有较多的用途。

矿物原料特点
铅锌在自然界里特别在原生矿床中共生极为密切。它们具有共同的成矿物质来源和十分相似的地球化学行为,有类似的外层电子结构,都具有强烈的亲硫性,并形成相同的易溶络合物。它们被铁锰质、粘土或有机质吸附的情况也很相近。铅在地壳中平均含量约为15×10-6,在有关岩石中平均含量:砂岩10-6、碳酸盐岩10-6页岩20×10-6。锌在地壳中平均含量约为80×10-6,在有关岩石中平均含量:玄武岩105×10-6、花岗岩中60×10-6、砂岩16×10-6、碳酸盐岩20×10-6、页岩95×10-6目前,在地壳上已发现的铅锌矿物约有250多种,大约1/3是硫化物和硫酸盐类。方铅矿、闪锌矿等是冶炼铅锌的主要工业矿物原料。
矿石工业要求

尽管现在已发现有250多种铅锌矿物,但可供目前工业利用的仅有17种。其中,铅工业矿物有11种,锌工业矿物有6种,以方铅矿、闪锌矿最为重要。还有菱锌矿、白铅矿等。
矿石工业类型,以矿石自然类型为基础,按矿石氧化程度可分为硫化矿石(铅或锌氧化率<10%、氧化矿石(铅或锌氧化率>30%、混合矿石(铅或锌氧化率10%30%;按矿石中主要有用组分可分为:铅矿石、锌矿石、铅锌矿石、铅锌铜矿石、铅锌硫矿石、铅锌铜硫矿石、铅锡矿石、铅锑矿石、锌铜矿石等;按矿石结构构造,可分为:浸染状矿石、致密块状矿石、角砾状矿石、条带状矿石、细脉浸染状矿石等。
为适应我国铅锌矿地质勘探工作和矿山生产建设的需要,地质矿产部和冶金工业部根据我国铅锌矿产资源状况和采选冶技术条件,于1983年联合制定并颁布《铅锌

矿地质勘探规范》(试行,制定了铅锌矿一般工业指标,普查勘探中用于评价矿床有否工业价值。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

0002663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通知



黔委厅字〔200984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力度,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但无采矿许可证采矿等非法采矿行为依然突出。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
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扰乱正常

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影响全省经济发展,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击非法采矿,关系到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关系到我省资源优势能否转变为经济优势。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促进全省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要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打两头,卡中间”的工作机制,即打击非法开采、打击收购经营非法矿产品的行为,卡住非法矿产品的运输。
(一)坚决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1、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政府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辖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打击非法采矿的责任。县

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采取包保责任等措施对辖区内非法开采情况进行日常性排查,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对非法采矿点按照“炸毁井筒、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实施炸封取缔,没收用于非法开采的设施设备。炸封取缔后的非法采矿点,要设立警示牌,建档建卡。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乡(镇)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3、国土资源部门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负监管责任。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参与巡查和炸封取缔行动,采取口头、书面及在矿区所在地集镇张贴或在本地电视上播放含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内容的公告等方式责令非法采矿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送达法律文书和填写有关记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组织鉴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参与巡查和炸封取缔行动。对本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函告本级国土资源部门。

5、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民爆、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严禁向非法采矿窝点提供民爆、剧毒物品,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民爆、剧毒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好取缔非法采矿窝点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挖业主和主要参与者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采矿中的黑恶势力、暴力抗法者从严处理。对有关部门发现矿山非法开采要求停止供应火工产品或剧毒物品的,要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产品或剧毒物品。
6、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生产秩序及煤炭产品的管理。参与对非法采煤窝点的巡查,参与政府组织的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行动。对本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越界采矿、破坏性开采的行为,及时函告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7、乡镇企业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矿山的监管。禁止合法矿山企业为非法采矿提供任何生产、经营、使用非法矿产品的条件。对工作中发现合法矿山企业有越界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的,及时按本部门职责采取措施,并将情况函告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8、电力部门要加强用电监管,严禁向非法采矿点供电或转供电。对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发现矿山非法开采书面要求停止供电的,要及时切断电源。对向非法采矿窝点转供

电的要及时撤除和销毁供电设施,对供电和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9、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使用渠道合法的矿产品,严禁国有企业参与非法采矿、为非法采矿转供电、提供火工产品、提供经营场所和运输车辆以及使用非法矿产品等行为。
10、环境保护、林业、农机管理、劳动、宣传、教育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做好打击非法采矿有关工作。
11、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组织力量对自己矿区进行巡查,发现非法开采的要及时制止。不能制止的,要立即向当地乡(政府报告。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的矿区(勘查范围内发现非法采矿而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没有报告的,县、乡(政府可责令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整顿矿区秩序。
12、禁止任何人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用地。对非法占地采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3、严肃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对无采矿许可证采矿的,除按要求炸封取缔外,要严肃追究非法采矿者的经济或刑事责任。非法采矿者因非法采矿致伤致死的,从重处理非法采矿组织者或业主,并由非法采矿组织者或业主给予赔

偿。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对非法采矿者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
(二)严厉打击非法收购经营矿产品的行为。
1、对无证照收购、经营、转运、加工矿产品的单位和场所,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取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严禁合法矿产品经营单位或个人收购、经营、加工非法矿产品。对收购、经营、加工非法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3、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准销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煤炭准销票据流向非法煤炭产品经营者,查处非法煤炭经营场点。
(三)坚决堵截非法矿产品的运输。
1、实行堵源截流工作方法。县、乡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等有关部门,在重点非法采矿区的必经通道设卡堵截非法矿产品的运输。要加强对边界地方的堵截。对非法矿产品,严禁以任何名义放行。
2、各地设立的煤炭检查及验票站(点)要对拉运煤炭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防止非法矿产品冒充合法矿产品通

过检查,更不得以补票等方式让非法矿产品通过检查。
3、严禁向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统一销售发票。采矿权人向非法采矿的单位或个人提供销售发票的,由发票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4、各有关部门查获的非法矿产品,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信息沟通工作。
县级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及时将本县境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等信息及其变化情况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严禁因信息沟通不够导致漏查、误查。
三、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取得成效
监察机关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打击非法采矿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为非法采矿者充当保护伞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处理,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乡、镇出现非法采矿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造成后果的;
(县域内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非法采

矿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三)对有关部门发现非法采矿的报告、移送的案件推诿塞责的。
(四)前述有关部门应履行本通知规定的职能而未履行的。
无证采矿出现人员伤亡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

20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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