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1.02
【实施日期】201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食药监规〔2017〕15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第1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于2016年6月22日发布,2016年9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2017年11月2日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发布餐饮服务信息或者接受订购需求后制作并配送供应膳食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餐饮服务交易双方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或者信息发布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自行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设立订餐网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网络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提供者。
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相关电信与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主体责任)本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业管理)鼓励成立相关网络餐饮服务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第三方平台依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举报途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八条 (资质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致。
第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要求)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域名、IP地址、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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