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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专利法33条 - 修改超范围的几点体会(李玉平)

时间:2011-09-09 07:43:53    下载该word文档
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Dongguan Huanan Patent&Trademark Office CO.Ltd.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华凯大厦601(邮编:523071)Address:Room601,Floor6th,Huakai Building,Shenghe Road,Nancheng District,Dongguan,Guangdong电话(TEL):0769-2280078822982027传真(FAX):0769-89032550228007331关于对专利法33条——修改超范围的几点体会Experience on Article33of the Patent Law---Concerning Amendment Beyond the Scope文/李玉平摘要:本文是专利代理人从专利代理实务中的答审意见入手,描述了对专利法33条—修改超范围的几点体会,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修改了数据或扩大了保护范围;二、申请人修改的内容是原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包括的技术内容,不能直接导出或毫无疑义确定的修改。三、申请人修改的内容是增加或减少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代理人用工作中处理的案子列举了审查员一通二通的审查意见及代理人代表申请人针对审查意见所做的意见陈述,以浅显的道理,告示代理人修改专利文件怎样才能符合专利法33条,做到修改不超范围的问题。关键词:修改修改范围修改超范围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根据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涉及修改申请文件时,怎样才能把握修改不超范围呢?本人在撰写实务中有以下体会,写出来与同行共勉。修改文件容易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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