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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2-02-23 11:55:33    下载该word文档

望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享受本政策项目规模: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项目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创税型项目。

第二条 加工型项目享受的税收政策:项目正式投产纳税后,由县财政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将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分年限按比例拨付给企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100%拨给企业三年;5000万元到1亿元的,头三年100%拨付,后三年50%拨付;1亿元以上的,头三年90%拨付,第二个三年70%拨付,第三个三年50%拨付,此后永久按10%拨付。

第三条 创税型项目享受的税收政策: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创税型项目,是各部门引进的,由县财政将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90%拨付给企业,头一年按2%奖励引荐人,3%奖励引荐单位;是乡(镇)村引进的,县财政将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90%拨付给企业,10%拨付给乡(镇)村。

第四条 县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五条 土地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的加工型项目,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依法征收,再由县财政全额拨付给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全额拨付给企业农民土地补偿费由县财政支付

第六条 实行“一条龙”代办服务,由项目引荐单位委派“企业项目建设指导员”,对所引进的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在创建和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所服务企业纳税后,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用于指导员的奖励工资,连续奖励十年。

第七条 奖励政策:由县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按项目规模大小,按比例、分层次进行奖励。

(一)对引荐人的奖励: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加工型项目的,按其固定资产总额的0.5%奖励;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1%奖励;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除兑现上款政策外,另奖一套100平方米楼房。

2、县乡干部中引进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加工型项目的引荐人,除享受上款政策外,符合条件的一般干部优先提拔为副科级,副科级干部优先提拔正科级,正科级干部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调整到相应的重要部门或重要工作岗位。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加工型项目的,企业投产后奖励引荐人一个符合相应条件的县财政持卡开支人员名额。

4、引进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引荐人,除享受上述政策外,企业投产纳税后另行奖励100万元

(二)对引荐单位的奖励:

1、各部门引荐的加工型企业投产纳税后,由县财政将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扣除给企业优惠政策后)部分的30%奖励引荐单位三年。

2、各乡(镇)村引荐的加工型企业投产纳税后,纳税额全部用于该乡(镇)村完成本年度县政府下达的税收任务指标落户开发区内的企业,由县财政将其税收地方留成(扣除给企业优惠政策后)部分的50%,永久拨付给该乡(镇)村使用。

政策: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未经县纪检委审批到招商引资企业检查、收费;招商引资车辆获得通行证后,在县域内不卡、不罚、不扣;尊重外商生活和工作习惯,对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企业管理人员,优先照顾子女入托、入学、升学;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项目的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拨付

本政策未尽事宜,均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方式解决。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同时废止,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按上位法或上级政策执行。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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