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发《深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5]36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5.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发《深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5〕363号)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
深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精神,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保障食品和环境卫生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保障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为目标,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财政补助”的原则,以现有市城市管理局所属的市城市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理为主导,继续完善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全过程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
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健全完善现有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生猪定点屠宰场、畜禽批发市场要负责病死畜禽的收集与监管,配备运送病死畜禽作无害化处理的专用车辆,并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送往市城市废物处置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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