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意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作者:姚沁圆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8期
摘 要:民法的最重要的精神为意思自治,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而言最重要的元素便是意思表示。但是我国对于意思表示的固定极少,通常都是与德国传统观点一致,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效力相捆绑进行判断,法律行为的无效则意思表示同样无效,但是对于意思表示本身的效力规定确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处空缺。而民法总则中已规定的虚假表示又存在于第154条有竞合的问题和对于第三人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意思瑕疵;有意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心中保留;游戏表示;虚假表示;竞合
中图分类号:D951.6;DD913;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19-02
作者简介:姚沁圆(1997-),女,汉族,广东珠海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法律行为以及意思表示的构成
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法中最核心的精神就是意思自治,因此,除了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所要求外,民事法律行为中最核心的要素就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由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组成,意思本身即主观要件又被称作意思要素,指内心的意思,可分为行为的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即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目的在于使他人知道意思要素,实现意思的外部表述。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只要与法律上的意思相关联,则成立表示行为。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其中最主要的判别就是有无相对人,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具有法律资格主体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如,遗嘱等。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则要求两方或两方以上的法律主体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可成立,如,合同行为等。实践中出现问题较多地集中在多方法律行为方面,主要是多方主体的存在给予了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一要件更多难以预见的情形,使很多时候法律行为的效力也因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变得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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