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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
江西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省属各普通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考试招生安全稳定
全面加强高考工作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是本辖区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各市、县(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健全高考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不留工作盲点死角,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要把试(答卷安全作为考试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试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监督管理。各地要成立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加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预判研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强化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的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ti考作弊等专项行动,将考前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与日常清理整顿工作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ti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等行为。各市、县(区教育行
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把好考场入口关,采取多种切实有效措施严防ti考。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进一步加强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地方专项、苏区专项等招生专项计划考生资格认定、审核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获得高考资格的行为,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有序。
严厉整肃考风考纪。要突出强调各市、县(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中学的职责,针对考风考纪薄弱地区,要采取约谈、加强巡视、派人进驻考点等方式,切实加强考风考纪监督,规范考试秩序,纠正违规行为。各地要高度重视考试队伍建设,结合当前考试安全保密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和警示教育,健全诚信制度,大力宣传《刑法》《教育法》有关涉考条款,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二、扎实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上海市、浙江省的试点工作,做好在上海市、浙江省的招生计划安排和招录政策衔接等工作,加强政策解读、人员培训、模拟演练,切实做好试点省份的录取工作。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开展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宣传和政策解读,积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稳步推进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南昌市、新余市要切实做好学业水平考试改革的'试点工作。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办法》(赣招委字〔2015〕6号等文件规定,做好全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公示工作。
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10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学〔2016〕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高校自主招生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2号、《关于做好全省2017年普通高考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赣招委字〔2017〕12号等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2017年的自主招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保送生以及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地方专项、苏区专项等招生工作。开展提前单独招生的本省高职院校要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划字〔2016〕70号、《江西省2017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实施办法》(赣考院普
〔2017〕2号要求,认真做好高职单招的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工作。
三、强化招生工作规范管理
各地和高校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高考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照《刑法》《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