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若干理论及实务问题
作者:韩玉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3期
摘 要 民间借贷合同是除了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之间,出借各自的合法资产,双方基于合法的目的,在没有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特定的主体之间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现阶段在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中的理论实务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给相关研究者以有益借鉴。
关键词 民间 借贷 合同公证
作者简介:韩玉春,吉林省图们市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55-02
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产业不断发展,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其中大多数纠纷都是因为借贷合民间借贷合同不明确而引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合同法》中明确承认的借款合同种类,但是并没有将其作为一个单章进行解释,而是将其与金融机构的借款何荣合并在在一起,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存在较大不同,这就使得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完善,在公证实务中也经常会遇到进退两难的问题。
一、 民间借贷合同的定义、特征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定义
民间借贷合同是除了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出借各自的合法资产,双方基于合法的目的,在没有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特定的主体之间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借款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合同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借贷的双方都表示真实,就可以被认定为有效。为此,因为双方借贷而产生的抵押也就相应的生效,但是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通常情况下,合法的民间借贷形式分为三种:典当、通过中间人贷款、借贷双方直接借贷等。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直接的融资方式,在公证实务的办理中借款合同都是基于盈利为目的而签订的,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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