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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2号(附:西安交通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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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2(附:西安交通大学章程)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4.09.03

【实施日期】2014.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2

西安交通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4520日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西安交通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7 15 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教育部

201493

西安交通大学章程

序言

西安交通大学1896年以南洋公学之名创建于上海,1921年定名为交通大学。1956年遵照国务院决定迁往西安,1959年交通大学西安部分定名为西安交通大学。2000年国务院决定,西安医科大学、陕西财经学院与西安交通大学合并,组建为现今西安交通大学。

在跨越3个世纪的办学历程中,学校以崇德尚实、兴学强国为宗旨,以起点高、基础厚、要求严、重实践为特色,坚持精勤育人,追求卓越,已成为具有理工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学校的使命是致力于培养崇尚科学、求实创新、勤奋踏实、富有社会责任感和高尚品质的杰出人才,保存、创造和传播知识,为中国乃至世界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做出重要贡献。

学校的愿景是建成大师名流荟萃、莘莘学子神往、栋梁之材辈出的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安交通大学,简称西安交大,英文译名为Xi’an Jiaoto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XJT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学校设有兴庆校区、雁塔校区和曲江校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和公益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创新型人才为根本任务,根据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不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六条 学校坚持修一等品行、求一等学问、创一等事业、成一等人才的办学理念,以建设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为目标,培育优秀人才,攀登科学高峰,尊重学术自由,秉承包容并蓄,依法治校,严谨治学,改革创新,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八条 学校发挥综合型大学特点,主要发展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医药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设置相关学科,并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录取学生;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调整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和类型,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的交流与合作;

(七)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与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和调整人员薪酬待遇;

(八)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从各种合法渠道接受的捐赠财产;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行自主管理,不接受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非法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师生员工与社会的监督和评议;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拥有指导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与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配置和调整学校必需的教育资源,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及调整等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任何侵犯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并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为学校提供必需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学术自由,支持学校成为国家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地;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各类资助,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

(四)经学校批准,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者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为学生提供专业教育、思想教育、生活服务和就业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鼓励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卓越人才。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制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奖励学习优秀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置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用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设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育职员设初级职员、中级职员和高级职员;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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